●李延生 刘光辉/文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履行诉前程序未实现公益保护之目的,进而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裁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管辖,是指各级检察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检察院之间,查办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据不同标准可作两种分类:按被诉对象(客体)不同,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按侵害公益内容(侵权领域)不同,可分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