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喜亮 李强 康海轩(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北京100011)
1978年10月,邓小平在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致词中指出:我们的企业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要建立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所有企业必须毫无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今后各个企业的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要由工人选举产生,企业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在大会上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的批评监督,某些严重失职或作风恶劣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大会有权向上级建议处分或撤换。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结束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实行流动资产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这五个文件对于促使国有企业治理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198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颁发暂行条例的《通知》指出,厂长工作条例、职代会条例和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共同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