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政策实施后对建筑业的影响分析

2018-02-07 14:00杨静秋王艳丽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8年32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税负

杨静秋,王艳丽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长春 130051)

1 引言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建筑企业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之中,建筑企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就必须要充分抓住营改增政策这一发展契机,并勇敢迎接挑战,充分满足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需求,发挥出对建筑企业的助推作用。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高度重视资产、税负、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变化情况,不断降低税负,并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正确选择供应商,加强与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进行交流和协作,从而将建筑企业推向更为长远的发展之路。

2 营改增新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

2.1 在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方面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建筑企业合同主体和施工主体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导致在计算缴纳增值税过程中,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契合度并不高,从而造成了进项税额难以进行抵扣,增加了增值税缴纳的现金流出,从而引发增值税管理风险,这对于提高项目整体利润产生了极大的阻碍作用。

对于联营项目,联营合作方缺少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索取发票意识也尚未形成。在实施增值税以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之间的关系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以及分包等环节中,很难获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很难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的税款并不多,缴纳的税款比较多,税负要比项目的利润率还要高,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难以从中获取利润,出现了严重的涉税风险,这对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尤其对于一些项目存在分包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包工头,大大降低了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税负呈现出了上涨趋势。

2.2 在企业会计核算方面

通过营改增税制改革,也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首先,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建筑企业实现了由缴纳营业税到缴纳增值税的顺利过渡,税率上涨到了11%,从而导致一系列指标出现了显著的变化情况[1],尤其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方面。其次,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在建筑企业涉税内容中,增值税处理是比较复杂、烦琐的,这严重导致了会计核算难度性的增加,而且也大大增加了增值税账务处理的规范化程度,从而对财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

2.3 在企业税务管理方面

第一,由于增值税“以票控税”,增加了企业税负。对于增值税来说,具有“以票控税”特点,所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建筑企业的供应商、分包商分别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比如材料是17%、建筑业劳务11%,在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下,很难提高实际进项税额抵扣率。

例如,在总分包业务中,一些建筑企业由于缺少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在合同制定、工程结算以及票据管理等方面,其审批是比较松散的,总包方很难在分包商中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会导致企业税负的增加。

第二,虚开增值税发票,导致潜在风险的出现。结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对业务流、票据流以及资金流等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也就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等,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要符合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以便于顺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这一规则的影响下,可以看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要求与营业税管理存在着极大的差异。

现阶段,诸多建筑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主要包括以下采购行为:对于各个分公司采购、分包采购等票据抬头名称填写等,与增值税“三流合一”管理规定出现了极大的差别,从而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3 营改增新政策下建筑企业的完善对策

3.1 做好营改增衔接工作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前,建筑企业要对自身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测算,一项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分析应纳税收在营改增实施前后是否出现任何变化情况。在营改增衔接工作中,首先,结合相关规定,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政策实施之前,如果没有到合同日期,应该要继续缴纳营业税。基于此,对于没有完工的企业,可以继续以原有方式来缴纳营业税;而对于没有清算的项目,施工方和建设单位要在营改增实施之前就做好结算办理工作。其次,要深入分析营改增实施前后的材料物资库存数量,将材料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持在可抵扣期间内,保证销项税和进项税之间的高度一致和平衡。

此外,还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大型设备等税务问题,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上,要尽量拖延购买固定资产和大型设备机械的时间,给予营改增后获取进项税额一定的保证。

3.2 合理选择供应商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前,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对价格方面给予了高度重视,然而也不能忽视供应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问题。在其他条件差别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要加强与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进行合作和交流。然而在同等质量的影响下,如果供应商供应的材料价格较为低廉,可以弥补进项税额难以抵扣带来的弊端,也可以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合作,签订购买合同。如果供应商属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仅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要对合同的不含税单价、税额等进行明确,而且对于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也还要进行明确,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矛盾问题。

3.3 优化内部税收管理模式

要想充分满足营改增需求,建筑企业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税收核算和税收控制制度。对于建筑企业的相关会计人员来说,必须要加强对会计核算新算法知识的学习,尤其是对于建筑合同和增值税核算的相关内容,要开展专业化的培训工作,明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之间的关系。对于新制度中规定的纳税时间、纳税地点,也要进行明确,认识到改革前后会计核算和税收制度之间存在的差异,建筑企业必须要加强会计信息系统的构建,并不断进行更新,及时传递会计信息。

此外,建筑企业还要安排专业化的税务人员,以此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获取以及抵扣等操作和控制,不同岗位之间的会计人员要加强交流和协作,防止在增值税发票环节中出现问题。而且发票的抵扣时间要在180天之内进行。

3.4 加强税务筹划和风险防范

建筑企业要加强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的构建,将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以及税务登记等进行明确化,将税务管理落实到位,进而将税务风险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第一,对于项目概况信息,比如业主信息、计价以及开票等,要进行梳理和明确,制定营改增应对预案;第二,要定期发布供应商、分包商税务诚信信息,加强虚开发票的防范,避免出现假发票现象;第三,要加强税务管理平台系统的构建,将税款清算、预警分析以及纳税申报等功能涵盖其中,从而为税务信息化管理水平创造有利条件;第四,要加强增值税筹划空间的利用,对企业所得税、现金流等因素进行统筹,促进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保证税收筹划良好的实施效果。

4 结语

总之,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将税负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为建筑企业赢取更多的经济利润,为建筑企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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