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官吏的休假制度

2018-02-07 19:41生云龙
中国人事科学 2018年12期
关键词:后汉书官吏汉书

□ 生云龙

汉代以前,已有官吏休假的记载。如《史记·高祖本纪》载,秦始皇时(公元前246—前210年),刘邦“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史记·李斯列传》载,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丞相李斯的长子三川守李由“告归咸阳”。但目前尚无当时官吏休假制度的详细史料。汉代官吏休假制度已经有较为系统的规定,本文将对有关规定及实施情况等进行探讨。

一、官吏休假的有关规定

(一)日常休息日

汉代官吏有法定的日常休息日,称为“休沐”或“洗沐”。官吏办公时通常住在官署中,每工作五天可以回家沐浴休息一天。《汉书·杨恽传》注引晋灼曰:“五日一休沐也。”唐代徐坚《初学记·政理部》曰:“休假亦曰休沐。汉律,吏五日得一下沐,言休息以洗沐也。”唐代张守节《史记正义》云:“汉官五日一假洗沐也。”

中朝官及三署郎平时住在宫中为皇帝服务,每五日可以出宫休息一次。《资治通鉴·汉纪》注云:“汉制,中朝官五日一下里舍休沐,三署诸郎亦然。”南朝宋裴骃的《史记集解》引文颖曰:“郎五日一下。”中朝官又称内朝官,是与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相对的。《汉书·刘辅传》注引孟康曰:“中朝,内朝也。大司马左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为外朝也。”《资治通鉴·汉纪》注引“孟康曰”此段文字,“中朝官”中多出了“给事中”。

三署郎为“五官署郎及左、右署郎也,属光禄勋”(《资治通鉴·汉纪》注)。《汉书·百官公卿表》载,郎中令“掌宫殿掖门户”,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更名光禄勋,秩中二千石。《史记正义》曰:“孔文祥云:‘(石)建为郎中令,即光禄勋,九卿之职也。直五日一下也。’按:五日一下直,洗沐。”作为光禄勋属官的“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皆无员,多至千人。议郎、中郎秩比六百石,侍郎比四百石,郎中比三百石。中郎有五官、左、右三将,秩皆比二千石”(《汉书·百官公卿表》)。

《资治通鉴·汉纪》注云:“汉制:自三署郎以上入直禁中者,十日一出休沐。”清代王先谦注《汉书·萧望之传》也有相同的文字记载。禁中位于宫门之内,是皇帝及嫔妃的生活区,管理非常严格。《资治通鉴·秦纪》注引东汉蔡邕曰,“禁中,门阁有禁,非侍御之臣不得妄入”;“侍中、中常侍得入禁中”。故“入直禁中”者应仅为一部分中朝官,由于他们要值守,休沐的间隔可能更长一些。

外朝官也可享受休沐或洗沐,他们的休沐时间应更灵活一些。《汉书·循吏传》载,西汉宣帝(公元前73—前49年)较为勤政,“五日一听事,自丞相已下各奉职而进”。说明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每五天定期参加朝会,在日常时间安排上相比中朝官更加宽松。西汉文帝时(公元前179—前157年),丞相张苍“洗沐”时经常先去拜见他视为父亲的故安国侯王陵的夫人,“然后敢归家”(《史记·张丞相列传》)。东汉桓帝时(公元147—167年)太尉胡广曾“患风疾”,他“休沐南归”,应是从京都洛阳返回家乡南郡华容,他坚持饮用当地“菊水”,得以痊愈(《后汉书·胡广传》注引盛弘之《荆州记》),说明他休假的时间不短。

地方官吏同样享受休沐。《后汉书·种拂传》载,东汉灵帝时(公元168—189年),南阳郡吏在休沐时“游戏市里,为百姓所患”。《后汉书·独行列传》载,东汉时,会稽人彭脩的父亲曾担任郡吏,有“得休”之时。《三国志·魏书·华歆传》载,东汉灵帝时,华歆在平原高唐为吏,每当“休沐”离开官府,就回家闭门不出。廖伯源推测外朝官和地方官吏的休沐有两种可能性:“其一,其休沐是在郡县府中供职五日(或若干日)后,得出府休沐一日,在工作期间,不得离开府衙”。“其二,官吏于上班时间到府衙工作,下班后可自由离开府衙,每工作若干日有一日假期,或每年有若干日假期;其不在府衙上班之时间皆可说是‘休沐’”。

值得一提的是,汉代出现了较早的轮休和调休制度。在宫中当值的官吏不可能一起休息,故其休沐日应有所不同。《史记·日者列传》载西汉文帝时,中大夫宋忠和博士贾谊“同日俱出洗沐”,对“同日”特别强调,说明有不同日的情况。《汉书·霍光传》载西汉昭帝时(公元前86—前74年),担任大司马大将军的霍光“休沐出”时,由左将军上官桀代为理政,说明同为中朝官的二人休沐日不同。此外,《汉书·杨恽传》载西汉宣帝之前,郎官请病假满一天,就要用一个“休沐”日来补偿,这应为我国较早的调休制度。

(二)节日休假

一些民间的传统时令节日,官吏可放假或“早退”,包括冬至、夏至、伏日、腊日、岁首等。

《汉书·薛宣传》载汉代有“日至休吏”的制度,即官吏于冬至、夏至之日可以休假。注引师古曰:“冬夏至之日不省官事,故休吏。”《续汉书·礼仪志》注引《白虎通》曰:冬至、夏至等至日“不兴事”。《续汉书·礼仪志》记载东汉京都百官从立冬之日至冬至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绝事,不听政”;“日夏至礼”与冬至之礼相同。注引蔡邕《独断》曰,“冬至阳气始动,夏至阴气始起”,因此“不听事,迎送五日”。据廖伯源考证,“夏至休假五日,从夏至前二日始,至夏至后二日止”。“西汉最迟在宣帝时,已有夏至、冬至放假五日之制。此制在东汉为一代之制度。”

“伏日”这天,官吏也会提前或全天放假。伏日“专指三伏中祭祀的一天”(《辞源》)。西汉武帝时(公元前140—前87年),常侍郎东方朔言,“伏日当早归”(《汉书·东方朔传》)。《后汉书·孝和孝殇帝纪》载,东汉和帝永元六年(公元94年)六月己酉,“初令伏闭尽日”,即当时已经有伏日在家中闭门“歇伏”的官方规定。东汉应劭《汉官仪》中有“伏日万鬼行,故尽日闭,不干它事”之语。

此外,《续汉书·礼仪志》注引蔡邕《独断》曰:“腊者,岁终大祭,纵吏民宴饮。非迎气,故但送不迎。正月岁首,亦如腊仪。”既然岁末腊日和正月岁首,吏能够敞开宴饮,应该无须办公。《后汉书·张酺传》载,东汉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年)后,“岁节”时“公卿罢朝”。岁节“或是岁首”,公卿不再办公,百官自然也都可以回家过节。

(三)长期休假

汉代官吏可享受被称为“告”的长期休假。《史记集解》引孟康曰:“吏休假曰告。”唐代司马贞《史记索隐》引韦昭云:“告,请归乞假也。”《汉书·高帝纪》注引师古曰:“告者,请谒之言,谓请休耳。或谓之谢,谢亦告也。”《后汉书·张湛传》注曰:“告,请也”。《后汉书·薛包传》注曰:“告,请假也。”另《后汉书·张湛传》注曰:“告归谓请假归。”《后汉书·樊准传》注曰:“告归谓休假归也。”这均说明休假归家需要提出申请。

长期休假包括予告、赐告,按规定秩二千石以上官吏可享受此项福利。《史记集解》引孟康曰:“汉律,吏二千石有予告、赐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当得者也。赐告者,病满三月当免,天子优赐,复其告,使得带印绂,将官属,归家治疾也。”《史记集解》引如淳曰:“赐告,得去官归家;与告,居官不视事。”《史记索隐》注曰:“赐告,得去官家居;予告,居官不视事”。即予告(与告)是官吏因有功、考课结果为优而获准休假,官职不免但无须办公;官吏因患病获准回家休假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此期限者应免职,但经皇帝恩准可继续在家疗养、治病,称为赐告。

关于“予告”。《汉书·冯野王传》载,“三最予告,令也”。注引师古曰:“在官连有三最,则得予告也。”即对于考绩连续三次达到优秀的官吏给予“予告”。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规定:“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每年可享受60天的予告,其他内官则享受40天的予告;如果离家二千里以上,两年探家一次,每次80天。这说明予告并非高级官吏的特权。

关于“赐告”。西汉官吏可长期休病假,一般以三个月为上限。如西汉宣帝时,琅琊太守在任时生病,“满三月免”(《汉书·酷吏传》)。西汉成帝阳朔年间(公元前24—前21年),安定太守谷永“病满三月”而被免官(《汉书·谷永传》)。《后汉书·蔡邕列传》注引《前书音义》曰:“吏病满百日当免。”如果超过三个月的上限,继续带秩禄休病假则需要向皇帝申请,由皇帝赐其“告”,《汉书·冯野王传》载,“病满三月赐告”。

西汉的公卿生病,一般都会得到皇帝的“赐告”。《汉书·谷永传》载:按照旧例,“公卿病”,皇帝就会“赐告”。西汉武帝时,位居列卿的主爵都尉汲黯“多病”,生病将“满三月”,武帝多次“赐告”,却始终“不愈”(《史记·汲郑列传》)。高级官吏生病休养时,除获得赐告外,还能得到皇帝的赏赐或特别问候。西汉武帝时丞相公孙弘“乞骸骨”,武帝赐告并赐予他“牛酒杂帛”(《汉书·公孙弘传》)。东汉卫宏撰《汉旧仪》载:“丞相有病,皇帝法驾亲至问病,从西门入。”《后汉书·陈忠传》载,东汉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之后,“九卿有疾,使者临问,加赐钱布”。

东汉时仍然有官吏告归的情况,不限于秩二千石以上官吏。东汉光武帝建武年间(公元25—56年),牟长被征召担任秩六百石的中散大夫,“赐告一岁,卒于家”(《后汉书·儒林列传》)。《汉书·高帝纪》注引孟康曰,至东汉和帝(公元89—105年)时,“予赐皆绝”。廖伯源认为,这是指“郡国二千石予告、赐告俱不得归家”。

中央与地方官吏的属吏,申请长假是由其长官批准的。西汉宣帝时,丞相魏相让属官掾史如果“休告”后从家里回到官府,就向他禀告“四方异闻”(《汉书·魏相传》)。接替魏相担任丞相的丙吉,其属官掾史若“有罪臧”或“不称职”,丙吉总是“予长休告”(《汉书·丙吉传》)。《汉书·丙吉传》注引师古曰,“长休告”为“长给休假,令其去职也”。汉宣帝时,胶东相张敞试守京兆尹,将当地偷盗者的首领任命为“吏”,并将他们遣回“归休”(《汉书·张敞传》)。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后数年,瑕丘令钟离意属下吏有个叫檀建的“盗窃县内”,后檀建“叩头服罪”,钟离意不忍心对他施刑,“遣令长休”(《后汉书·钟离意传》)。东汉时,大度亭长王忳由其上级新都令“假(王)忳休”(《后汉书·独行列传》)。《后汉书·蔡邕列传》载东汉灵帝时,蔡邕上书称其曾向济阴太守刘郃请托,让其属吏张宛“长休百日”。李贤等注曰:“休,假也。”

(四)丧假

汉代的官吏可以享受丧假,称为“宁”。《汉书·哀帝纪》注引师古曰:“宁谓处家持丧服。”“宁”与“告”常连用,《史记集解》引李斐曰:“休谒之名也。吉曰告,凶曰宁。”汉代崇尚孝道,如官吏遭遇父母丧事,可向朝廷申请一定时间的丧假。这一制度于西汉之初即已确立,所谓“高祖受命,萧何创制,大臣有宁告之科,合于致忧之义”(《后汉书·陈忠传》)。

西汉官吏享受丧假的时间通常为36天,此项政策是公元前157年西汉文帝去世时制定的。《汉书·文帝纪》载:西汉文帝遗诏,其下棺后三十六日,服丧者便“释服”,即除去丧服。《汉书·文帝纪》注引东汉应劭曰:“凡三十六日而释服矣。此以日易月也。”唐代李贤等注《后汉书·孝安帝纪》曰,“文帝遗诏以日易月,于后大臣遂以为常。”二者均认为汉文帝将古制中服丧36个月改为36天。因此,自西汉景帝即位(公元前157年6月)后,“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内外众职并废丧礼”(《后汉书·刘恺传》)。

至西汉后期,丧假制度或许有所变动。公元前7年,西汉哀帝即位后,有司条奏:“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汉书·哀帝纪》)西汉平帝于公元5年崩,王莽令“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汉书·王莽传》)。不过此次服丧期间官吏应该未离职,否则国家便无高级官吏在职理事。类似的情况发生于始建国五年(公元13年),西汉元帝的皇后也即王莽的姑妈“文母皇太后崩”,已称帝的王莽还“为太后服丧三年”(《汉书·王莽传》),王莽自然不可能退位服丧。

东汉建立之初,官吏依然无法享受三年丧假。《后汉书·陈忠传》载:“光武皇帝绝告宁之典”。东汉光武帝于公元57年二月去世,遗诏曰:“朕无益百姓,皆如孝文皇帝制度”(《后汉书·光武帝纪》),即他遵循了汉文帝的丧假制度。

之后,在东汉安帝(公元107—125年)和东汉桓帝时曾经有过两次政策的反复。汉安帝元初三年(公元116年)冬十一月,“初听大臣、二千石、刺史行三年丧”(《后汉书·孝安帝纪》),即设立三年丧假制度,大臣们服丧期满除丧服后官复原职(《后汉书·陈忠传》)。建光元年(公元121年)冬十一月,“复断大臣二千石以上服三年丧”(《后汉书·孝安帝纪》),即废除了三年丧假制度。

东汉桓帝永兴二年(公元154年)二月,“初听刺史、二千石行三年丧服”;永寿二年(公元156年)春正月,“初听中官得行三年服”,中官即“常侍以下”。不过,延熹二年(公元159年)三月,“复断刺史、二千石行三年丧”(《后汉书·孝桓帝纪》)。至延熹九年(公元166年),依然是“公卿及二千石,三年之丧,不得即去”,“公卿群寮……父母之丧不得奔赴”(《后汉书·荀爽传》)。

官吏如果正常享受丧假,相当于暂时离职,丧假结束后通常恢复原职。《后汉书·独行列传》载东汉安帝时,郎官“有告归宁者”,等“宁丧者归”,依然担任郎官。蔡邕《范丹碑》载,东汉灵帝中平二年(公元185年)去世的范丹曾任郎中,在离京赴任莱芜县长前,“丧母行服”,按惯例,“服阙后还郎中”,范丹就未去地方任职(《全后汉文》)。

二、官吏休假制度的实施情况

(一)节假日实施情况通常良好

《史记》《汉书》《后汉书》中有不少关于中朝官、郎官等休沐、洗沐的记载,官吏休沐时可以出宫回家,行动比较自由,通常是处理各种家庭事务,如拜谒父母、拜访或接待亲友等,有的则追求学业。西汉惠帝时(公元前194—前188年),中大夫曹窋“洗沐归”,“侍”其父相国曹参(《史记·曹相国世家》)。西汉景帝时(公元前156—前141年)太子舍人郑当时“每五日洗沐”,常夜以继日地拜访、答谢宾客(《史记·汲郑列传》)。西汉武帝建元二年(公元前139年),郎中令石建“每五日洗沐归谒亲”,看望孩子,并取走父亲的内衣内裤和便器亲自洗濯(《史记·万石张叔列传》)。西汉成帝时,光禄勋、领尚书事、诸吏给事中孔光“沐日归休”,与兄弟妻子聊家常时,始终不提及“朝省政事”(《汉书·孔光传》)。西汉成帝永始元年(公元前16年),骑都尉光禄大夫侍中王莽每当“休沐出”时,拜访侄子王光的老师(《汉书·王莽传》)。东汉光武帝时(公元25—57年),南阳宋均任郎官时,“每休沐日,辄受业博士”(《后汉书·宋均传》)。蔡伦于东汉和帝时任中常侍,“每至休沐,辄闭门绝宾”(《后汉书·宦者列传》)。

由于官吏休沐时不再处理政务,常常被政敌利用。西汉元帝(公元前48—前33年)初年,在前将军光禄勋、领尚书事萧望之的“出休日”,被待诏的郑朋、华龙二人上告,后被下狱、免官(《汉书·萧望之传》)。东汉灵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中常侍王甫“休沐里舍”,被司隶校尉阳球上奏,后被下狱、杖杀(《后汉书·酷吏列传》)。

丧假制度在西汉初期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西汉成帝永始二年(公元前15年)擢升为丞相的翟方进即遵行了丧假36日制度。他幼年丧父,一直由其后母抚养,成为丞相后,供养后母非常周到,在后母去世、“葬三十六日”后,翟方进就除去丧服开始办公(《汉书·翟方进传》)。东汉同样有官吏获准请丧假,《后汉书·独行列传》载,东汉安帝时,郎官“有告归宁者”,其告归是因为“宁丧”。

官吏对节假日通常比较重视。《汉书·薛宣传》载,西汉成帝时,贼曹掾张扶放弃休假在官署工作,其长官左冯翊薛宣劝导他说:“日至”时官吏依照规定休假,由来已久,官署中“虽有公职事”,但家中也盼望私人间的恩爱情意,建议张扶遵从众人习惯,回家陪伴妻子儿女,“设酒肴,请邻里”,一起欢笑“相乐”,才是合乎时宜的。薛宣的话让张扶很惭愧,而属吏们都认为薛宣的话非常正确。这个故事体现了官吏对休假的重视,认为节日休假既是一种规定,又是一种风俗,应该享受假期。《后汉书·虞延传》载,东汉光武帝建武初年,细阳县令虞延“每至岁时伏腊”,就让刑徒囚犯休假“归家”,这些刑徒囚犯“感其恩德,应期而还”。这同样体现了官吏对伏日、腊日等岁时节令休假的重视。

(二)一些官吏因个人原因放弃休假

有的官吏非常敬业,为了公务而放弃日常休假的机会。西汉武帝时,张安世担任郎官期间,“精力于职,休沐未尝出”(《汉书·张安世传》)。东汉和帝时,尚书令韩棱办理窦宪案,“数月不休沐”(《后汉书·韩棱传》)。

有的官吏为了政治前途而放弃休假。西汉元帝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担任太官献食丞的陈汤为了等待升迁,“父死不奔丧”(《汉书·陈汤传》)。西汉哀帝时(公元前6—前1年)驸马都尉侍中董贤“每赐洗沐,不肯出”,常留在皇帝身边侍候(《汉书·佞幸传》)。东汉桓帝时,诸黄门常侍因害怕司隶校尉李膺治罪,“休沐不敢复出宫省”(《后汉书·党锢列传》)。

有的官吏因不喜应酬而放弃休假。西汉文帝宠信的黄头郎邓通不喜欢和外界交往,虽然文帝“赐洗沐”,但他“不欲出”(《史记·佞幸列传》)。

(三)休假制度有时实施情况不佳

官吏的假期有时未按规定执行。《汉书·杨恽传》载,西汉宣帝之前,郎官休沐的时间安排均由其出钱多少决定,有的郎官一年多都“不得沐”;西汉宣帝时平通侯、中郎将杨恽对此进行整治,郎官的“疾病休谒洗沐”都按法令行事。《汉书·龚胜传》载,西汉哀帝任命光禄大夫诸吏给事中龚胜为渤海太守,龚胜称病不去任职,满六月才“免归”,这超出了3个月的病假期。

丧假的实际执行情况也并不完全遵循朝廷诏令。虽然汉朝官吏丧假时间为36天或三年,但有的官吏行丧假并未严格按照这两个时间段。如《后汉书·桓郁传》载,东汉章帝即位(公元75年8月)后,越骑校尉桓郁以母亲丧事为由乞求离职,章帝同意但让他以侍中身份“行服”守孝,建初二年(公元77年),桓郁任屯骑校尉。说明桓郁行丧假的时间超过一年,但不到三年。虽然《汉书·扬雄传》注引应劭曰:“汉律以不为亲行三年服不得选举。”但在现实中“少行三年丧者”(《汉书·游侠传》)。西汉成帝时(公元前32—前7年)丞相薛宣也指出,“三年服少能行之者”(《汉书·薛宣传》)。

皇帝有时会采取强制手段令守丧的官吏提前“释服”、结束丧假,作为补偿,会对其进行赏赐。东汉明帝永平八年(公元65年)后,代行太尉事的赵憙母亲去世,上疏申请离职回家“行丧礼”,明帝不同意,派遣使者为其“释服”,“赏赐恩宠”非常丰厚(《后汉书·赵憙传》)。东汉章帝建初元年(公元76年),骑都尉耿恭为之前去世的母亲“追行丧制”,章帝诏令派五官中郎将送其“牛酒”并为他“释服”(《后汉书·耿恭传》)。东汉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年)后,太尉张酺父亲去世下葬后,和帝遣使者送“牛酒”并为其“释服”(《后汉书·张酺传》)。东汉安帝永宁(公元120—121年)中,太傅桓焉以母亲丧事为由乞求离职,安帝同意他以大夫的身份“行丧”守孝;过了一年,安帝下诏派使者“赐牛酒,夺服”,提前除去其丧服,让其担任光禄大夫,迁为太常(《后汉书·桓焉传》);这也应与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冬十一月废除了三年丧假制度有关。

三、汉代官吏休假制度的重要特点

(一)官吏休假常常是皇帝的一种恩赐

汉代官吏的休假制度带有浓厚的恩赐色彩。如“洗沐”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为皇帝提供日常服务的近臣,这种福利可以视为皇帝的一种赏赐,故“洗沐”常被称为“赐洗沐”。如《史记·佞幸列传》载,西汉文帝对黄头郎邓通“赐洗沐”。《汉书·佞幸传》载,西汉哀帝对驸马都尉侍中董贤“赐洗沐”。

至于官吏的“赐告”即超过3个月的长期病假申请能否获得批准,完全根据皇帝意愿决定,带有鲜明的赏赐特点。有时官吏无须休假,但皇帝特别赐予假期。如西汉景帝准备诛杀原属太子党的栗卿等人,因为负责办案的中尉卫绾为忠厚长者,所以“赐(卫)绾告归”,改派酷吏郅都“治捕栗氏”,并在此事了结后改任卫绾为太子太傅(《汉书·卫绾传》)。西汉武帝元封四年(公元前107年),武帝因“公卿”关于“徙流民”的建言影响百姓生活,“赐丞相(石庆)告归”,以便处理“御史大夫以下”等其他官吏,虽然石庆上书“愿归丞相侯印,乞骸骨归”,但武帝不许他逃避责任,石庆只能“复起视事”(《汉书·石奋传》)。而有时官吏的休假福利则由于政治因素而被取消。西汉成帝元延年间(公元前12—前9年),大司农谷永休病假三个月,有关部门上奏请求免去其职务,虽然按旧例,作为列卿的谷永应获得皇帝的“赐告”,但他却被免职(《汉书·谷永传》),其原因是谷永参与结党(《资治通鉴·汉纪》注)。

有的官吏长期休病假,皇帝还特许以优厚的福利待遇。东汉章帝建初(公元76—84年)初年,秩比二千石的五官中郎将江革“上书乞骸骨”,以秩六百石的谏议大夫身份“赐告归”,一直到元和年间(公元84—87年),朝廷还令县里送给他“谷千斛”,经常在八月送“羊酒”,直到他去世(《后汉书·江革传》)。东汉顺帝永建四年(公元129年)三月,拜樊英为秩比二千石的五官中郎将,数月后,樊英称自己病重,顺帝下诏让他以秩比二千石的光禄大夫身份“赐告归”,令所在的地方官府“送谷千斛”,经常在八月送“牛一头,酒三斛”,樊英请求辞去职位,但顺帝不予批准(《后汉书·方术列传》)。

地方长官申请超过3个月的长期病假,也需要皇帝“赐告”。《汉书·冯野王传》记载了一个关于秩二千石地方长官赐告的故事。西汉成帝阳朔元年(公元前24年)后,琅琊太守冯野王得罪了把持朝政的大司马大将军、阳平侯王凤,因恐惧不安而病倒,病假“满三月”后申请了“赐告”,与妻子儿女回家乡杜陵治病。没料到因此遭到御史中丞的弹劾,理由是其“赐告养病”是为了“自便”,他擅自“持虎符”离开其治理的琅琊而归家属于“不敬”。王凤的幕僚杜钦为冯野王开脱,他提出,秩二千石的官吏经过首都长安拜谒皇帝而提出休假申请,是不区分予告和赐告的。有关部门认为冯野王的休假理由如果是“予告”则可回家乡、获“赐告”却不得回家乡,是“一律两科”。“予告”属于法令,“赐告”属于“诏恩”,如果申请予告可以回家乡而申请赐告不可以的话,就失去“轻重”差别。此外,秩二千石的官吏生病后“赐告得归”有旧例,不能离开守郡则并无明文规定。即使二千石官吏责任重大,不宜离开守郡,也应该先制订法令,再惩治违反法令者,而对冯野王的指责“在未制令前”。王凤对杜钦的说法不予采纳,最终罢免了冯野王。《汉书·冯野王传》指出,“郡国二千石病赐告不得归家,自此始”。《汉书·高帝纪》注引孟康曰:“至成帝时,郡国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

这个故事说明了关于赐告与予告的几点情况:一是秩二千石地方长官可以申请予告和赐告,但需要由皇帝亲自批准;二是“予告”有相关法律规定,“赐告”可视为皇帝的“诏恩”,是高于“法令”的;三是在西汉成帝阳朔元年(公元前24年)之前,秩二千石地方长官如获“赐告”,有离开辖区回家乡养病的先例,但阳朔元年之后则不得离开其辖区。这均体现了赐告必须由皇帝同意,带有浓厚的赏赐意味,并无一定之规。

官吏行丧假同样需得到皇帝恩准。清代赵翼云:“其有欲行丧者,则必须奏请。”(《陔余丛考》)皇帝有时会让官吏以大夫、侍中等“无行政职务,不负行政责任”的“冗散官”身份服丧,这属于皇帝的“特别优待”。如《后汉书·桓郁传》载,东汉章帝即位(公元75年8月)后,秩比二千石的越骑校尉桓郁以母亲丧事为由乞求离职,章帝同意并让他以秩比二千石的侍中身份“行服”守孝。注引《华峤书》曰:“(桓)郁上书乞身,天子忧之,有诏公卿议。议者皆以(桓)郁身为名儒,学者之宗,可许之,于是诏(桓)郁以侍中行服。”说明桓郁能够获得丧假属于皇帝特批。《后汉书·邓彪传》载:东汉章帝时(公元76—88年)秩中二千石的太仆邓彪“丧后母”,称疾乞求离职,章帝诏令让他以秩比二千石的光禄大夫身份“行服”守孝,服丧结束后担任秩比二千石的奉车都尉,很快升迁为秩中二千石的大司农,数月后又担任作为三公之一的太尉。

(二)官吏休假制度受到政治文化、社会风俗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官吏休假制度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政治文化因素对丧假的影响很大。由于汉代崇尚孝道,一些统治者往往对官吏服丧行为采取默许或鼓励的态度。东汉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年)秋九月下达对无故“去职”的县级长吏处以五年或十年以上不得任用的诏令,但对因“父母丧”而离职者不予处理(《后汉书·孝安帝纪》),这是对县级长吏服丧假的默许。另居延汉简记载:有的小吏逢父母丧,可得到赐钱,如“入母忧隧长胡赐钱九百”。

社会风俗同样对丧假政策的执行产生重要影响。为父母、君主服三年丧的传统古已有之。孔子曰:“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论语·阳货》)由于汉朝大多数时期官吏的丧假时间较短,一些官吏因服三年丧而辞去官职。如西汉成帝时临菑令薛修为后母服三年丧而“去官持服”(《汉书·薛宣传》)。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年(公元26年)后,侍中阴识“以母忧辞归”(《后汉书·阴识传》)。

汉代官吏“禄秩是跟随职位走的”,如果行三年丧,官吏的职务需由他人代替,也没有俸禄。但由于丧假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因此许多官吏超出丧假期限后重新入仕时,仕途上并未受到影响。有的官吏在离职“服竟”“服阙”即服丧结束后担任了新的职位。如西汉哀帝时,刘茂担任五原属国侯,因母亲去世而“去官”,“服竟”后担任沮阳令(《后汉书·独行列传》)。东汉顺帝永建三年(公元128年),车骑将军来历母亲去世,他“称病”回家服丧,三年丧毕“服阕”后担任大鸿胪(《后汉书·来历传》)。东汉桓帝时,崔寔被任命为辽东太守,赴任路上,“母刘氏病卒”,他上疏请求“归葬行丧”,服丧后被任命为尚书(《后汉书·崔寔传》);金城太守霍谞母亲去世后上书朝廷回家守丧,“服阙”后被征召,迁为北海相(《后汉书·霍谞传》)。阎步克认为,“虽说汉代的许多时候、许多官员没有后代那种正式的丧假,但因丧离职后并未等同于未曾出仕的白丁。尽管汉廷在此还没发展出清晰完备的法令,一些做法出自惯例或风习,但朝廷依然承认他们的某种资格和身份”。为此,他把“因丧去职”视为“一度因故中断勤务”,而非“告别公职”。

一些官吏为父母行三年丧,还因此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并进而担任高职。清代赵翼云:汉代“有不服丧之制,而士大夫有独行己见持服三年者,遂以之得名”(《陔余丛考》)。如西汉武帝时担任御史大夫、丞相的公孙弘在任内史时,曾因后母去世而“服丧三年”(《汉书·公孙弘传》)。西汉元帝永光年间(公元前43—前39年)后数年,丞相、西平侯于定国去世,其子长水校尉于永“居丧如礼”,并因“孝行闻”而历任散骑光禄勋、御史大夫等职,在皇帝拟任其为丞相时去世(《汉书·于定国传》)。东汉后期,雍丘令刘矩“以母忧去官”,后被太尉胡广举荐为贤良方正,于东汉桓帝时担任过尚书令、宗正、太常、太尉等职 (《后汉书·循吏列传》)。东汉桓帝时,郎中陈蕃母亲去世后“弃官行丧”,“服阕”后被刺史周景征召担任别驾从事;延熹八年(公元165年)官至太尉(《后汉书·陈蕃传》)。东汉灵帝时,濮阳长袁绍为母亲服丧而“去官”,服丧三年后,又为小时便去世的亡父服三年丧,后担任侍御史、虎贲中郎将、佐军校尉等职(《后汉书·袁绍传》),并成为东汉末重要的割据势力。

有的官吏则因未守丧而受到责罚或鄙视。西汉元帝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被推荐为“茂材”的太官献食丞陈汤因“父死不奔丧”,遭到司隶弹劾而被下狱治罪,荐举人富平侯张勃也因此被削减食邑二百户(《汉书·陈汤传》)。西汉成帝时,丞相薛宣未给后母守丧三年;西汉哀帝即位(公元前7年4月)后,博士申咸弹劾薛宣未“行丧服”,建议免去他的列侯爵位及官职,薛宣因门客报复砍伤申咸受到牵连,被“免为庶人,归故郡”(《汉书·薛宣传》)。东汉明帝永平(公元58—75年)初年,玄武司马邓衍受到明帝赏识,但因“在职不服父丧”,明帝感慨自己不知人,让邓衍非常羞惭(《后汉书·虞延传》)。

在丧假的执行上,始终有不同的观点、声音,也有政治上的博弈。东汉安帝元初年间,临朝主政的邓太后下诏,“长吏以下”不为父母守丧者,不得主掌选拔举用。有大臣进言,身为地方长官的“牧守”也应遵守此制度,但参与讨论的公卿都认为不妥。只有司徒刘恺认为,三年丧假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弘孝道”,作为州郡师表的刺史和二千石官吏应以身作则(《后汉书·刘恺传》)。太后采纳了刘恺的意见。于是元初三年(公元116年)冬十一月,同意“大臣、二千石、刺史行三年丧”(《后汉书·孝安帝纪》)。几年后,依然有两派意见。尚书令祝讽、尚书孟布等上奏,“告宁之典”是光武帝废除的,不应更改。尚书陈忠则上疏称,“宁告之科”始于汉高祖时(公元前206—前195年),由萧何创立,光武帝建武初年因“新承大乱”,国家政事大多从简,如果大臣“不得告宁”,会使礼义“凋损”。掌权的宦官们最终采纳了祝讽等人建议(《后汉书·陈忠传》)。因此,建光元年(公元121年)冬十一月,废除了三年丧假制度(《后汉书·孝安帝纪》)。

官吏尤其是高级官吏服丧三年必然会严重影响政事,更有政治文化、社会风俗等因素影响,因此政府在丧假政策上不断反复,而官吏行丧假也因人因时而变,总体上显得有些纷乱。清代赵翼云,“终汉之世,行丧不行丧迄无定制”(《陔余丛考》)。清代王鸣盛认为,东汉时在告宁制度上的不稳定,是“反覆乃尔,国将亡,必多制也”(《十七史商榷》)。

汉代官吏的假期是法定节假日与机动的“赐假”相结合,体现了古代官吏休假的鲜明特色,既是皇帝的一种恩赐,又要受政治文化、社会风俗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汉代官吏们能够享受这些假期,已经相比农民、商人、工匠等群体享有了更多的福利。休假是官吏获得的特殊社会资源,在提供给官吏自由支配闲暇时光的背后,彰显了其社会地位。作为中国最早确立文官制度的朝代之一,汉代官吏休假制度对后世历朝历代的官吏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借鉴。

猜你喜欢
后汉书官吏汉书
基于比较视角的《史记》《汉书》语言现象管窥
古今字研究应该重视出土文献*——以颜师古《汉书注》古今字研究为例
悬梁刺股
李学勤《〈汉书·李寻传〉与纬学的兴起》手稿
聪明的官吏
敦煌藏文文书《吐蕃官吏呈请状》所记陆(())、岸(())二部落考
一钱斩吏
论白寿彝先生对范晔和《后汉书》的研究
《后汉书》郭玉脉法校文
THE STONELION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