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试婚”尤未可行

2018-02-11 16:48牟春霖梁钰晨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关键词:保障

牟春霖 梁钰晨

摘要:今中国的婚姻问题已然成为一大问题,本文从社会需求,试婚是否能解决其初衷想解决的问题以及是否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经历去解决和是否能取得成效来论证。试婚所引导的思想可能成为婚姻观的趋势或其分支,但其缺乏群众基础,也没有解决它想促进婚姻健康性的问题。由于婚姻的特殊属性即使正式的婚姻也错综复杂,想要通过一系列措施保障它费力不讨好。试婚在当今尤未可行。

关键词:婚姻的健康;保障;试婚

中图分类号:C9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18-01

作者简介:牟春霖(1997-),男,朝鲜族,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所谓的试婚,就是双方自愿(《婚姻法》中自愿的基本原则)以结婚为目的而尚未登记的婚前同居行为。这种行为多数情况下都是在双方并未有过深入的了解,同时彼此之间想要结婚的意愿与彼此之间的磨合程度两种之间并驾而驱,成一定的正相关。而传统意义上婚前同居行为中,双方已经相当了解并且已经有相当很强烈的欲望要与对方结合成家庭,只不过因为某种原因而进行事先磨合而已。试婚的主要客观方面的背景基础在于现在发达的交通与流动和易变动的生活工作地点,主观方面在于社会年轻一代的80,90后独生子女们更加有自我意识人格的建立[1]。于是,许多男大愁娶,女大愁嫁的青年们搭上了“试婚”这趟便车,希望能更加便利并且准确地找到一生的归宿。

首先,从当今的思想程度上来看。[2]我国一直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对于婚姻的观念从宋代以来一直比较保守,就算最为开放的唐代出图的敦煌文献《优先婚前同居书》中所记载相关于试婚的内容也仅是:男方可以在婚前到女方家和女方同住,但是在睡觉时只能背靠背。而当今社会上有关于试婚的思想从调查数据来看,中国国家数据统计网显示当代大学生对于试婚的接受率只有8.12%。大学生这一群体代表了我国思想相对来说开放,知识水平较高,而且是建设未来的中坚力量的群体,这一群体对试婚的肯定性和接受程度都如此之低,其他年龄或者阶层群体可想而知。由此观之,其实被广泛讨论并且实践的试婚并没有广大群众基础,只能说有可能是社会发展一个价值观的一种趋势或是趋势的一个小小的分支,即便可以推广的话,其实行的社会伦理认知的群众基础也是在相当长的未来。当今其实最为能接受试婚这一行为的多为发达地区,例如北上广深以及沿海城市,但放眼整个中国,多数地区思想仍是偏为保守的,试婚则冲击了他们对于心中婚姻的使命感,责任感和传统的仪式感。

其次,我们从当今试婚索要解决的问题角度来看。其实试婚行为的实施无非是想造就一段健康的婚姻。婚姻中对方互相不了解,磨合可能会导致一段不愉快的婚姻。但是我们会发现,导致婚姻走向破裂的因素也还会有很多其他原因,三年之痛、七年之痒、以及生活中一些小矛盾的放大等。而试婚这种行为只能解决全部原因的其中几个,并不会必然促进婚姻的良性发展。试婚中所谓的为婚姻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也无非是在婚姻开始之前,两人的工作,财产,感情,家庭,方面的契合,而无论是两人的工作关系,工作地点,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都会随着时间而改变由于外部因素随着时间的不定向的改变,会使的试婚开头的这些优势荡然无存,并不能有效地促进整段婚姻,也不能对我国离婚率问题作出显著有效的降低效果。

最后,从实施的角度来看,试婚这种行为虽然表面上可能会促成一段婚姻,但更多的是导致了试婚行为期间所涉及到的两人复杂的人身财产关系的划分与权责归属,在当今中国,诉讼离婚的成功率不到20%,更多的则是经过长期不断的调节,促成协议离婚。正所谓清官那断家务事,在我国婚姻法建立以来,不断修改完善的情况下,婚姻关系问题,仍旧是一個费时费力且仍旧不能清晰解决的一个问题,而大家再想想我们的试婚呢?此外,试婚所面临的问题和压力并不亚于真正婚姻所带来的压力。当今试婚更多的仅仅是靠两人之间相互的信任所实行的这样一种行为,其信任基础不堪一击,如果非要倡导我们人与人之间多一点信任的话,那么是不是结婚也不需要领证了,结婚是我们双方将这份信任交给国家这样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一旦出现问题也会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其信任基础远远大于两人之间那简单的信任,而婚姻中无论是人身还是财产关系都得到了法律这种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公信力的保障。但在试婚中,我们仅仅靠的是彼此之间的信任来建立这样一种关系,无论是在开始还是在结束时,彼此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都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此外关于《刑法》中可能涉及的强奸中性行为是否自愿等复杂的认定。因此,试婚这种缺乏保障力的行为会使得自己对他人责任方面的缺失,还会造成一系列社会上的不良的影响。如果耗费巨大成本来立法或出台政策的话,那么这样的法律或政策与真实婚姻的立法与政策又有何不同?这样的行为与正式婚姻又有何不一样呢?一段婚姻的健康不在于勉强维持,而在于彼此之间都有充分的保障,如果勉强维持所带来问题持续性影响可能比结束大得多的多,比如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施行《反家庭暴力法》)和家庭暴力法中及其难为认定的“冷暴力”等。

综上可见,试婚这种行为既不能对自己负责又不能对他人负责,我们耗费巨大的精力与财力来鼓励的试婚可能不仅仅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会引发更大的问题,试婚今日尤未可行。

[参考文献]

[1]肖红.试婚:现象透视与法律思考[J].社会科学家,2005.7.

[2]邓伟志.我的家庭观[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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