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发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研究

2018-02-13 05:25李海频
青年时代 2018年32期
关键词:维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

李海频

摘 要: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内在驱动力,知识产权是创新能力的一种体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目前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企业维权、法律法规、国际交流和平台建设四个角度观察分析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并指出了具体解决思路。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保护

创新为经济增长带来了新的动力和源源不断的活力,知识产权作为创新产物,成为创新活力的一种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和利用,能更好的发挥其经济作用。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

一、企业维权意愿整体不高

(一)维权费用和时间成本高

维权成本不仅维权费用,更大的成本是时间成本。企业不是不愿维护自身知识产权而是维护不起,诉讼周期后官司可能赢了,但企业可能也垮掉了,因为错过了最重要的市场时机或在市场竞争中先机已经被侵权方夺走了。反观那些胆大妄为的抄袭模仿的侵权企业,反而能够以最小的代价获取市场份额,获取巨额利润,赢得竞争。特别是在一些依赖外观设计的新颖独特取胜的行业,被侵权企业苦不堪言,甚至会彻底放弃创新和申请专利,造成竞争的恶性循环,对整个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极坏的影响和巨大的危害。

(二)维权的渠道不够畅通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到底属于哪个部门管理?专利局?商标局?事实上除了这两个部门,科技局、商务局、版权局、工商局等部门都拥有一部分知识产权管理权限。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甚至不了解该找那个部门维权。维权渠道不仅不够明确,且各个部门之间存在交叉管理,遇到棘手问题,各个部门互相推托,造成企业维权十分困难,即使能够维权耗时也很长,对应的是产品更新换代很快生命周期很短,换言之企业维权效率很低,维权如鸡肋。

(三)赔偿金额低

假定企业维权成功,其可获的补偿金额与企业的期待值也相差很多。以专利法为例,侵权赔偿上限为一百万元,而实际是鲜有企业获得的赔偿达到这个数字,对企业来说远远不足以弥补市场损失。横向对比国外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动辄百万甚至数千万美元的赔偿额,远超出我们。这从一个侧面也反应出我们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水平和执法力度都亟待提高。

以上原因造成很多企业不愿维权,甚至放弃申请专利,更甚者干脆放弃自主创新转而去抄袭模仿的现象比比皆是。其实质是维权的各方面成本远远大于侵权。基于这样的现状,我们现行的制度和政策实际是在鼓励企业去侵权,企业维权处境艰难。

二、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积极

(一)现行相关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我国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存在很多局限,具体表现有:

1.法律法规陈旧,不适用于新兴行业

在创新驱动的大背景下,我国新技术和新行业的更新和迭代速度非常惊人,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还停留在很原始或者很初级的层面,法律的监管作用更是发挥不出来。仅阿里巴巴一家企业每年提起的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请求就高达一千万件以上,很多新商业模式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直接反映出我们的司法监管已被时代远远甩在后面。

2.传统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准则不科学

对于新技术我们的法律需要做的是保护“新”,鼓励大家积极创新。而对很多传统技术和工艺的传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需要保护的恰恰是“旧”,维护传统的核心技术或工艺,专利的保护重点和保護方向上是与新兴行业或者大多行业相悖的,故法律不应基于同一准则。

3.对创意类未成形产品保护存在空白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只保护已经形成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但对于还停留在概念阶段的“构想”、“创意”等,没有相关保护措施。构想和创意虽还没有完全具体化到形成产品,但对于企业来说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是创新的重要一环,对于企业来说创意的保护跟专利同样重要,甚至超过专利保护的重要程度。同行、同业间窃取商业秘密,会使企业的产品被扼杀在摇篮里,沉重打击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更不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急需我们对创意类未成形产品的保护进行科学立法。

(二)法律制定程序存改进空间

目前知识产权类法律的制定是立法机构单方面制定的,缺乏与行业、企业的沟通,不太了解企业的需求,立法的程序有待改进。在当前条件下,政府可适当进行政企协商,借鉴国外经验,召开知识产权相关会议,邀请行业、企业权威人士和学界专家与政府官员一起探讨政策法规,吸取各方意见,使得法律制定程序更加开放,更加透明。

(三)诉讼程序复杂,手续繁多

目前执法部门存在收集信息时机滞后、收集内容不全面、诉讼程序复杂等问题,企业在维权时感到手续繁琐,办事效率低下,很多专利诉讼时间长达三年五年甚至十年八年。最著名的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的知识产权纠纷从2011年一直持续到2017年底才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所有权益而告终,旷日持久的诉讼给双方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企业在长时间的诉讼中失去的不仅仅是销售收入和市场份额,更失去了市场机遇,丧失了竞争优势。

(四)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成体系

面对当前紧迫的竞争环境,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各国已经火力全开,美国更是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武器直指我们的软肋,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层面的竞争。而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是零散的、分散的,不成体系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一些区域性地方性法规条例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应该考虑建立一套从鼓励、激发知识产权创建、知识产权保护、运营、评估、交易、调解仲裁到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全面的系统的单行法,建成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专有体系。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匮乏

(一)出口企业对国际知识产权了解甚少

当前全球贸易一体化,我国的产品出口覆盖各个领域,但是出口企业获取贸易国知识产权方面信息很困难,出口企业可能已经从出口贸易中获利颇丰,但往往根本不了解贸易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也不了解国际形势,所以在知识产权跨国维权时非常被动,完全没有应对措施和预案,等于坐以待毙。在追求创新发展的同时我们急需建立这方面的沟通渠道和平台。

(二)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甚少

从国际交流来看,我国企业鲜有参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政府层面的这类举措也很少。可以依托行业协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学习日本举办知识产权论坛形式的交流活动,学习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最新进展,甚至主动去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标准的制定,慢慢掌握一些知识产权话语权。

(三)知识产权跨国保护困境

出口企业一旦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事件,维权相当困难。首先是跨国维权费用很高,很多企业根本不敢应战维权;其次对贸易国的法律诉讼程序不了解,四处碰壁,也很难聘请到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人,维权之路困难重重;再次没有出台涉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全放手不管,维权企业得不到祖国的支持。可见,急需完善涉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出海企业保驾护航,另外可适当给予企业一些维权资助或补贴,鼓励企业积极应对诉讼,或者在一些重要市场,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我国企业维护权益。

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和平台建设

目前我国缺少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机构和服务平台,不能为企业提供急需的相关服务。知识产权的信息不能及時、全面的共享给社会公众,造成重复研发,浪费人力和资源。不利于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咨询和寻求法律援助,也不利于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运营、交易、评估以及将已取得的知识产权商业化。

我们观察到山东省政府出台政策,将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科学技术厅和商务厅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一起,组建省知识产权局。这说明山东省政府已经开始进行知识产权的专项建设和管理工作,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到了新的战略高度。另外深圳市在去年开设了一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能够实现涉及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知识产权的运营和创建、评估和交易、成果商业转化服务以及知识产权维权、纠纷调解等功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

参考文献:

[1]陈星星.从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发展看中美贸易摩擦的持续影响与对策[J].现代管理科学,2018(10):48- 50.

[2]钱庆庆.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智富时代,2018(0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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