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性财产冻结的权益冲突与分配探讨

2018-02-18 08:39柴慧婕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6期
关键词:分配

摘 要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在这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无论是经济的转换方式或是经济的交易方式都逐渐的出现了变化,当代的经济环境也可以被称作为金融经济。所谓金融经济其主要指的就是在实际工作和生活的过程中以货币的流动性以及货币的效率性来作为核心的经济,在这种经济体系中财产权利的归属者,应用财产权利来达成某些行为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比起财产自身的归属性权利更加的重要,这也是保障财产自身的价值不断的增加或财产自身损失不断减少的核心。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针对现阶段我国金融性财产在冻结过程中的权益冲突与分配过程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 金融性财产 权益冲突 分配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警察学院院立项目“电信诈骗案财产冻结的权益冲突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HNJY- 2018-12;河南省社科联项目“我国官员财产申报政策现状及制度构建”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SKL-2015-77。

作者简介:柴慧婕,河南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87

在我国现阶段所有的财产冻结的法规中,虽然针对财产冻结这一点做出了很多的规定,但是法规中并没有对金融性的财产以及消费性的财产进行有效的区分,导致现行的法规中总是将财产自身的价值性权利与财产中的行为性权利进行一并的冻结。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但是目前来看并没有将这一问题的原理性进行系统研究。该问题的出现不仅仅侵犯了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会随着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而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潜在的财产损耗,甚至出现了企业的破产等等很多的社会不良现象。为此在当代社会,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平稳的前行,我们必须解决好这一问题。

一、金融性财产的冻结法规现状

虽然金融性的财产和消费性的财产都属于财产的权利结构,但是其自身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在权利结构上都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为此在进行财产冻结方面的法律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其进行总体上的区别,这样才能更好的帮助财产的所有者利用自己的权利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我国具体的法律法规中,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根据这两种权利结合其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相关制度的设计。这一制度的设计直接的关系到了我国长久的经济情况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了我国社会的稳定。在未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利用法律来对经济发展进行推动和保护。在进行法规的确立过程中必须要做到的就是实现金融性财产冻结制度同财产冻结本身的基本功能相关,也就是说在进行财产冻结的时候需要做到的是对财产的原有运行状况进行“破坏”,而不是对其他的剩余财产的权益进行“侵犯”,在制定相关的法规过程中,首先,在进行财产冻结的过程中保证当事人其他的财产权利不被影响,也就是说在确保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必须要保障当事人其他的财产运行状况不受到任何的干预,同时执法机关需要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找到如何在冻结财产和干预当事人其他财产的现状中的平衡点,防止过分干预财产问题,导致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一)金融性财产冻结的基本功能

想要在现阶段制定出一个符合社会发展的财产冻结制度,针对这一问题最先应该做到的是,根据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情况来对财产冻结的功能进行有效的研究,将功能中的每一项内容进行有效的分析和评价,确保功能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根据对我国现行的法律以及法规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可得知,在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进行财产冻结的时候所有的基本功能。从理论上来看,通常情况下都会把财产冻结这一基本功能划分为民事领域或刑事领域中。

当把财产冻结划分在民事领域的过程中时,一般就默认为财产冻结其本身是具有辅助程序、执行便利、临时进行救济、权益担保、强制措施等等不同的功能。根据法学界每种说法来进行分析可以知道,这些说法每一种都各具道理,并且站在不同角度进行思考其自身都具有正确性。但是其所存在的問题就是在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所考虑的不能够只是某一个角度的正确性,而是要确保无论这种说法站在哪个角度都是正确的,要保证其具有充分正确性。然而现阶段我们所知道的这些说法的自身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这些说法中都没有将财产冻结和财产权利这两者进行有效的关系确立,同时也没有说明财产冻结与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没有考虑到如果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全部的冻结,对于社会本身的运行和经济制度的运行是否会造成伤害。同时也没有考虑到在进行财产冻结的时候其权利与财产的固有权利之间的顺位和变化,更没有有效的去对消费性财产的冻结和金融性财产的冻结,进行有效的区分;最重要的是在进行财产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真正的去考虑到金融性财产其自身的特征与其法律性质。为此,在进行财产的纠纷处理时,想要对某一部分的财产进行冻结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要能做到保障当事人,其自身的正当财产权益不受到任何的危害。同时,法院之外的任何一个主体都不具备冻结他人财产的权力,如果有人滥用职权冻结他人的财产那么就是一种犯罪,没有财产冻结的正当性理由,法院就应该为此进行驳回。同时在法院还没有完全的确认冻结财产所有者的财产之前,申请人自身的权利依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也不应干预他人的财产权益。如需进行预防性的干预,那也只能对其进行财产价值的冻结,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提供相关的损失赔偿担保。

在刑事领域当中,通常情况下会认为财产的冻结目的是:保全案子的所有证据、有效地确保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和开展;确保在案子审判完成之后可以更好的进行刑罚执行;并且能够有效的去预防新的犯罪等等方面,财产冻结在其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还可以考虑到在冻结的过程中相关的行政领域以及监管领域,那么财产冻结这一措施就有了新的意义和目的。总结来说可以将其概括成以下几点:公民的权益保护功能、案件的侦查功能、违法控制的功能以及执行担保功能。

然而现阶段我国在公法领域上有关财产冻结这一方面上其自身的基本功能一直缺乏十分系统且有效的研究,为此上述的结论和所述的功能只能是学界非严格论述的一个总结。无论是把财产冻结划分在刑事领域或者是划分在民事领域,都没有办法明确各项功能之间真正的顺位关系,同时也没有办法有效的区分在不同的情况下是否或是应该依照怎样的程序进行当事人财产的冻结,更没有办法去区分什么是消费性财产冻结、什么是金融性财产冻结,对于这两种财产的冻结关系也无法进行一个准确的区分。根据金融性财产在世界的发展,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当今世界的宏观经济发展,例如常见的电信诈骗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是公权力和财产权利进行对抗的情况下,想要保证财产冻结这一行为的正当性必须要做的就是执法机关所代表的财产冻结权力其在进行实施的过程中,被保护的当事人利益已经完全的超越了需要被剥夺的财产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财产冻结这一权利对于案件的侦查功能、权益保护功能、违法控制功能以及执行功能、担保功能等。只有利用财务冻结这一行为权利对实务中的消费性财产或是金融性财产进行一个有效的、确切的、确实的评估,才能保证在进行财产评估的过程中不仅仅可以做到财产的直接微观权益评估,同时还可以对财产本身的宏观权益来进行评估,对于财产自身的金融效率或是安全都多了一份更好的保障。同时执法机关进行执法的过程中,需要国家对于非正常性冻结的财产进行一定的赔偿,最大限度的解决因为滥用权力而导致的非正常性的市场运行问题。

(二)金融性财产冻结的立法现状

想要对金融性财产冻结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发起冻结的主体、在进行财产冻结的过程中实施的主体、财产冻结的权利内容、在进行财产冻结时禁止实施的事情等等多方面来进行概括。

首先,发起冻结的主体方面。其中主要包括了我国现行的行政机关、现行的监管机关、现行的司法机关以及和财产冻结相关的诉讼当事人。从社会的现状来进行分析可以知道,在我国行政机关是维护整体社会秩序的执行者,为此在进行社会秩序的管理过程中其自身有权益能够对财产进行冻结的,是进行财产冻结的实施主体,这种做法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实现其治理社会的基本功能的必要权利。

从经济的秩序发展这一角度来讲,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者的监管机关,为了更好的实现其自身的经济功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其有权利对相关人士的财产进行冻结。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其他的司法机关,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同样有权利来对相关当事人的财产发起冻结,以此来更好实现其自身的社会治安功能、起诉功能、对刑事犯罪的犯罪者的审判功能与执行功能以及刑事执法监督的功能。除此之外,作为诉讼的当事人也有着向我国的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涉案当事人的财产冻结的申请权利,这一权利的赋予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诉讼的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面对这种申请的时候,司法机关需要对事实进行核实之后,在法律所授权的范围内予以诉讼当事人一定的配合,并对涉案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行财产冻结的过程中,其实施的主体只能是被赋予权利的我国的行政机关、监管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任何一个私权利主体都不得擅自对其他人的财产进行财产冻结行为。

通过对我国现行的立法分析,在进行财产的冻结过程中,其主要依靠的是对财产冻结的过程中的实施条件以及有关财产冻结的权利。第一,立法中规定财产冻结的实施条件是:必须要由监管机关、或权利行政机关以及相关案件的司法机关直接来进行命令的下达,对当事人自身的财产进行冻结;或者是当事人直接向相关机关申请财产冻结;如果在进行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出现了司法机关或者是监管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财产必须冻结的情况,也可以对财产进行冻结。第二,财产的冻结的权利主要包括了当事人被冻结的全部财产权利。在进行财产的使用过程中,如果是由法院或者相关的司法机构所指定的被保全人所保管的财产,那么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该财产的价值不会受到法院的影响,并且法律上是允许被保全人对其进行继续使用的,否则,要求法院必須将所冻结的全部财产权利进行收回,禁止对财产进行使用的同时财产自身的价值也会受到影响。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一条规定了哪些财产禁止被冻结,这些财产主要包括了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或社会经济秩序的财产、以及涉及到当事人的最基本的人权的财产。

(三)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有关财产冻结的立法中存在着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只有把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才能更好的帮助我国的财产冻结立法更好的在实务中发挥其应用性。

1.立法指导思想

现阶段我国在进行立法的时候其自身的立法指导思想,还停留在工业文明时代以及实物经济的时代,但是随着大数据的发展,现如今我们所在的是一个“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开始逐渐的取代了实物经济,而立法思想却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没有考虑到在当代的金融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其最客观的要求。

2.冻结的实施条件

从当前的法律法规上来看,在实施财产冻结过程中其实施的条件赋予了我国的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一定自由裁量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在进行财产的冻结过程中只要他们认为有必要就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冻结,在法律和法规中并没有对这些权利进行一个限制和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实务案件中会出现过度偏袒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现象。由于执法者或司法者为了保护申请方财产权利,却忽略了民法中权利平等的理念,导致相对当事人财产权益保护不够乃至被侵犯。

3.财产的类型划分

在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真正的对消费性财产和金融性财产进行区分,也没有对财产的价值以及财产的行为进行区分。而是一概而论的将所有的财产权利都予以冻结,这一做法在实际的工作中其实是超越了司法机关对于财产冻结的实际功能需求,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自身合法财产的权益。

4.冻结救济的程序

在进行当事人财产冻结的时候,很多时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没有考虑完全,导致财产冻结的时候对国家正常的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別是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完全没有考虑到即使要进行财产的冻结也需要最大限度的去维护我国金融经济自身的发展需要,甚至应综合考虑冻结方式的妥当性,是否会因冻结导致更大的财产权利损失。此时,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为其设置一个适当的救济程序就成为必然需求。我们可以运用提供财产担保的方式,转嫁或分散救济因简单直接冻结行为可能导致的不必要损失。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申请冻结人权利实现的机会。

二、金融性财产冻结的权益冲突

通过对我国财产冻结的基本功能以及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现阶段所使用的法律和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但是从整体而言其对于消费性财产的保护还是有着一定的可接受度。然而从金融性的财产冻结这一角度来进行分析则不同,虽然对于这一项财产冻结也有某些单独性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从来没有系统地去对它和消费性财产进行区分,更无有关金融性财产冻结的相关规定,在当今的时代发展过程中,金融性财产已经变成了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但是从立法上看这一财产并没有从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进行思考,特别是没有从促进和维护金融经济发展的战略进行考虑。在当代的大环境下这一问题显得十分突出,如果长此以往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会造成财产的固有权利与财产的冻结权利的冲突。这些权利的冲突包括了:价值权与行为权的冲突、执法权与财产权的冲突、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冲突。

(一)价值权与行为权的冲突

我们试图分析造成价值权与行为权的冲突的主要原因,从目前我国有财产冻结的立法上来看,其指导思想相对于落后,甚至于可以说依旧还停留在工业文明的时代,现阶段立法思想应该做到符合金融经济时代;然而应用以往的理论在当代社会没有办法更好的去解释债权与行为之间的一些关系,理论和大环境不相符导致了这一矛盾的无法解决。进入到金融经济时代的今天,在立法上急需顺应社会的变更,缺少对当代经济和财产的系统分析,就导致了立法指导思想严重的脱离了实际。在当代社会中想要真正的解决好价值权与行为权的冲突,我们必须要做到保证金融性财产的主体依法享有着对其账户内的所有财产直接及间接支配的权利;保障金融性财产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标准化交易;通过立法来确保金融工具因为价格的波动而获得的相关收益,同时要求受利者自身去承担相关的风险。

(二)执法权与财产权的冲突

所谓财产冻结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由监察机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来使用的一种执法行为,这种行为存在的本身目的是为了提供相应的权益担保或救济行为,是在进行财产纠纷的过程中为了保证财产的当事人自身的权益而采取的担保或临时的救济行为。在进行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也可以利用财产的冻结来有效的控制罪犯做出更多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当事人损失。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执法机关利用执法权做出执行的时候与财产的当事人财产权利出现冲突这一问题,由于我国现阶段对于财产的价值权和财产权的定义不清,导致执法单位在进行财产冻结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财产冻结范围过大的情况,为了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对财产权利进行有效的划分,明确哪些是财产的使用权、财产的价值权、财产的行为权。在进行财产冻结的时候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对财产的不同权利进行冻结。

(三)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冲突

行政权这种权力本身是依法授权式的权力,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特别是执法机关利用这种权利在处理一些社会中的公共事务的时候,为了更好的保证社会治安平稳,执法机关享有着比较大的自主裁量权,其中就包括了对当事人的财产的扣押以及财产的冻结权力。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这是为了保证社会安稳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机关可以对公共事务的问题进行快速、及时的解决,由于通常情况下认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先于个体的利益,为此导致了有些人滥用权力,形成普遍行政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冲突。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第三方机关来对行政机关实施财产的冻结行为进行审查。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在当代的社会想要真正的确保经济平稳的发展,社会稳定的运行,必须要充分的意识到财产行为性权利的重要性,真正的理解这一权利对于人们财产的意义,如何更好的保护这一权利,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解决好等等。为此我国相关的行政机关、相关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需要针对这一问题,对财产权利人的权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在进行权益的冻结过程中也需要多加考虑,确保不会额外的损害权利人自身的财产权利,以此才能更好的去实现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参考文献:

[1]朱程斌、李龙.民法典增加家事代理:身份权与财产权益冲突的解决路径——从案例和司法解释出发设计民法分则家事代理.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20(2).

[2]刘少军.金融性财产冻结的权益冲突与分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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