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策略研究

2018-02-18 08:39马文俊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6期
关键词:含义内容

摘 要 本文概述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含义和内容,梳理了目前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积极建议和有效对策,旨在不断提升我国公民网络证据保全的服务水平,使公民的权益受到合法的保护。

关键词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含义 内容

作者简介:马文俊,青海省共和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05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律议题也与网络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其中一个典型体现即近年来基于网络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由于网络本身具有虚拟化的特征,具有不稳定性、易修改和易破坏性,因此法律机构为民众提供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服务方式,使民众能够通过这一合法的方式来有效的预防和解决网络性质的法律纠纷。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概述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保全证据公证的一种,因此这一概念及相关内容主要是以《公证法》为基本的指导原则。《公证法》中指出: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法定的公信力,能够有效的预防和解决法律纠纷,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互联网技术已经得到普及应用,网络文件资料在经过法律机构合法公证成为有效的公证文件后与实际文件一样具有令人信服的证明力。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目前,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网络证据保全以及相关的内容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地方。如《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公证法》中关于网络证据方面体现出矛盾性。其中,《合同法》第11条中对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进行了定义,不仅含有合同书和实质的信件,同时还包含各种数据类型的电文,像电报、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等都属于该类数据类型的电文。因此,该法规中的此条规定实际上就隐含了关于电子数据或电子邮件属于合法证据的类别,在法律上具有合法的证据意义。但是在《民事诉讼法》第68条中另有规定,即诉讼或行政案件中的各类书证应在提供证据时需要提交原件。改法的此条规定就与上述的《合同法》第11条规定发生了冲突和矛盾,给网络纠纷事件中证据的提供带来了难度。很多网络侵权案件中想要提交书证原件基本是不可能的。这些法律法规的矛盾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都给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带来了不同程度上的司法困境。此外,法规中关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涉及到的情况较为简单,难以满足网络纠纷越来越复杂化的实际情况。由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法规还处于摸索的阶段,因此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在司法的实际操作性上还欠缺标准性和规范性。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技术方面的问题

网络技术本身的发展速度很快,大量的电子数据和信息资料不断涌现,而这些电子数据资料相对于传统的证据类型来说具有更多的隐蔽性、易改变性、多媒体性以及精密性特征。这些特征给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操作带来很大的难度,需要更多的技术手段才能保障操作的客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如很多数据分析、处理或存储的过程中都是用计算机二进制编码的形式来进行的,这些虚拟化的编码形式相对于传统的纸质文件的创建或传输途径更加隐蔽,不能直观地对过程或中间内容进行核查。而正是由于电子数据资料的隐蔽性特征,很多数据信息都是以非文字的形式来进行处理、保存或传输的,因此,在电子数据或文件传输过程中很容易被恶意人员进行截取、删减、更改或破坏,从而给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加大了难度。而目前我国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业务方面还缺乏较为完善和有效的技术体系,法律行业内缺乏更多既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又具备计算机专业或数据信息专业背景的综合型人才,使得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在操作和实施技术方面还十分薄弱。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还缺乏一定的公信力

公证证据的瑕疵一类是公证证据形式方面的瑕疵,还有一类是公证证据实质上的瑕疵。形式方面的瑕疵容易导致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明文件法律效力存有一定的异议,不能使大众信服。而公证证据实质上的瑕疵更多指的是公证证据本身真实性有问题,而这一点很大原因是与网络数据信息具有隐蔽性和易更改性的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法律机构的公证人员缺乏更加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和技能,那么很难做到客观真实地保全这些虚拟化的网络证据。比如,在网络证据保全服务中,公证人员被欺骗,所核查的电子数据信息不是网络信息,仅仅是电脑硬盘内存在的网页;还有的人员为了取得公证人员的公证,故意通过域名或IP地址的更改来制造网络信息资料的假象等等,这些都会导致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瑕疵,影响到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公信力。

四、网络证据公证保全的相关建议和策略

(一)完善网络证据公证保全的法制体系

针对当下的公证法律法规,结合已有的其他相关法律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尽量在内容上实现统一化,避免出现法律内容之间的矛盾。另外,目前在网络证据安全公证程序和证词方面的内容相对简单,而实际上在我国网络证据保全服务中涉及到多个环节的内容,如网络设备的使用流程、数据信息或文件的操作行为、数据存储保管和后续的利用等问题都需要进行明确可操作性的定义和规范。随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操作流程的日益完善,为法律公证人员的行为提供切实指导和参考,使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服务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 对网络证据的范围进行适当扩充

随着网络信息数据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也应不断与时俱进,对新的网络信息形式进行适当的证据合法化。如电子签名制度和电子登记制度是近年来在网络纠纷事件中经常涉及到的网络信息资料。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电子数据形式国家立法机构或部门应该加快制度内容调整和完善的步伐,适当扩充网络证据的范围,使网路证据保全公证能够更好地为合法的网络民事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加快提升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科技水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人员的技能和素质也应该及时跟上步伐。针对目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人员技能水平不高的状况,可从两方面入手进行技术素质的强化提升。一方面,严格对法律公证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来提高公证人员的入行门槛,推动网路取证人员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引入更多具有计算机或数据信息专业技术背景的人才加入到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队伍中来或建立多专业技术联盟。将多个相关学科专业进行整合,建立有效的技术专家小组,当公证人员在面临一些技术性难题难以独立完成公证时,可与技术联盟的专家进行协作,共同完成公证工作。

(四)构建并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责任追究制

为了更好地确保网络证据保全的公信力,除了要从技术方面扫除障碍,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进行保障,还要从公证人员自身的素质方面进一步强化。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工作中,公证人员本身的职业素质将对证据的保全公证质量带来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诚信度和责任心方面,将直接影响到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为此,法律机构的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以更好地对公证人员进行有效约束。对于公证人员所作出的各项公证内容及行为依照证章制制度给予表扬奖励以及追究制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岗位责任追究制度的不断健全,公证人员队伍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行为得到更好地提升,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提供更科学有效的指导和规范。

五、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公民的行为不仅仅与实际的环境相关,同时也越来越多地与虚拟的网络环境有关。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说,其行为不仅在现实环境中受到法律的保护或约束,在互联网环境中也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或约束。为了使虚拟环境和实际环境更好地融合,为公民更好地解决证据难题,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机构或人员应该正视目前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策略,使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能够更好地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凌嵩、凌宗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现实困境与完善建议——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时间为样本.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

[2]李扬.网络证据保全公正的问题与对策.北京郵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6).

[3]尚剑玲.构建网络证据保全公正的效力保障制度.工会博览.2011(6).

[4]张淞.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现代交际.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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