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矫正“枫桥模式”探析

2018-02-18 08:39王欣陆红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6期
关键词:村民自治社区矫正农村

王欣 陆红

摘 要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是农村社区治理的有机部分。农村社区矫正“枫桥模式”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以公权力为主导,由基层自治组织具体执行的社区矫正方式,取得良好效果。“枫桥模式”存在地方性强、普及有难度等问题。本文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农村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定位,这是解决全国性问题的基础;提高进入农村司法所的条件,提升村民自治的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 农村 社区矫正 “枫桥模式” 村民自治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和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农村社区矫正模式创新研究”(13SFB5014)。

作者简介:王欣,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陆红,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25

一、农村社区矫正及其特殊性

农村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依据,目前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地方各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建议稿)第二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下统称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的社区矫正活动,适用本法。”截止2015年,我国有14个省(区、市)成立省级社区矫正局,16个省(区、市)设立社区矫正处;2607个县级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机构,分别占全国建制数的97%和91%。到2015年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2701891人,累计解除矫正2003945人,而在册社区矫正人员697946人。

农村地区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城市有较大区别。城市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破坏农村经济、社会秩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加上农村传统观念、农村群众的文化素质的差异及松散的社会管理现状,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矫正人员存在新的特点:一是农民的流动性越来越大,在流动中传统农村的价值观与城市的价值观发生碰撞,农民的权利意识增强;二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现象较为突出,这部分人相对数量不是很多,但其存在社会危害性和再犯的危险性;三是农民入矫对象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农村矫正对象因为监管等不利因素,一旦发生新的冲突,失去非监禁机会,容易失去在乡亲中的尊严。

本文研究的农村社区矫正模式,是指在农村地区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并在社区矫正体制和方法上具备创新特点的一类农村社区矫正方法理论。浙江诸暨市枫桥镇创立的农村社区矫正“5+1”监管模式,自该镇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变得到关注,成为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的模范模式。在乡村振兴环境下,农村社区非监禁刑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是农村社区治理的一部分,研究农村社区矫正模式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学价值。

二、农村社区矫正“枫桥模式”及其特点

(一)什么是农村社区矫正“枫桥模式”

枫桥镇地处浙江诸暨市东北部,镇域面积165平方公里,总人口9.6万,辖28个行政村,2个社区,有各类企业7600多家。有省级全面小康示范村3个,绍兴市全面小康示范村1个,诸暨市样板村3个,诸暨市新农村7个。枫桥镇所辖的行政村数量多而且同质性较弱,有山区、集镇、近郊各种类型。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枫桥镇带有“农村社区”的典型性,在农村社区建设方面颇具特色。

农村社区矫正“枫桥模式”是在“枫桥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不断的实践和发展,延伸出的关于农村社区矫正的模式。20世纪60年代初,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随着社会进步和改革深入,“枫桥经验”被赋予新的内涵,枫桥镇作为浙江省确立的三个农村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之一,创新性发展出社区矫正的“5+1”监管模式,即“枫桥模式”。其中的“5”是指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分别是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责任人和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他们负责监督、管理、考察和帮助教育矫正对象。而“1”则是指待矫正对象本人。正如一些学者概括的,“枫桥模式”是以村民自治权为基础,以公权力为主导,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体执行的对矫正对象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

(二)农村社区矫正“枫桥模式”的内容和特点

1.农村社区矫正“浙江枫桥”模式的内容

第一,农村社区矫正设立工作站。枫桥镇整个镇包括5个居民区、84个行政村。在“枫桥模式”下,农村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驻村指导员这个三个执行主体,在执行农村社区矫正时,不以行政村为单位,而是在每个居民区设立工作站,每一个工作站中设有一定数量的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以及驻村指导员。也就是说,进行农村社区矫正的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接触的主体多为村责任人及其监护人。

第二,农村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职责。社区司法员要根据每个矫正对象个体状况的不同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制定方案时要考虑的因素有犯罪成因、心理特征、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方面。另外,社区司法员还要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组的组长,负责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工作。社区民警则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组的副组长,负责对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所作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驻村指导员则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组的组员,参与到监管和考核工作中。整个工作组监管和考核的内容包括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教育、参加公益活动、请假等事项。

第三,村负责人是农村社区矫正中的独特主体。枫桥镇每个行政村的村负责人一般由村主职干部、村治保主任、调解主任、村会计或村中的權威人士来担当。村负责人要与矫正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成为帮教人,主要依托社区力量,负责完成对矫正对象日常生活的监督、教育、帮助等任务。此外,矫正对象的监护人要与矫正对象签订监护协议书,其主要的任务是完成对矫正对象日常生活的汇报工作;一般情况下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四,农村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所需必要费用都可以报销。一切因社区矫正工作而产生的费用都是有足额的保障经费的,由省、市、镇三级财政全额拨付。并且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每个月都有一定数额的工作补贴,同时投入部分资金专门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开辟场所。

2.农村社区矫正“枫桥模式”的效果

第一,枫桥农村社区矫正模式,发挥“枫桥经验”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发动群众的基本精神。充分利用农村社区所特有的“熟人社会”的氛围以及现有的综治组织和阵地,使得矫正对象能够更快更好地回归社会。

第二,“枫桥模式”创立的“一镇五片区”的管理结构以及镇、村两级综治工作网络,适合浙江枫桥镇面积大的特点,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监管和帮扶的落实创造了良好条件。总之,枫桥社区矫正模式发挥了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独特的人文环境,真正实现了因地制宜。

第三, 依靠村民自治的方法制定矫正方案,有效地解决司法所在具体的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人手不足,力量有限的问题。枫桥镇农村司法所虽然不存在全国乡镇司法所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的通病,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的比例达到了1:2.9,但由于司法所任务繁重,身兼多职,承担着人民调解、信访接待、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等九大工作职责,而社区矫正又是一项耗费精力财力的工作,再加上社区矫正状态的人员数量又远远高于司法所人员数量。因此,枫桥社区矫正模式中积极发动群众、将具体任务落实到每个村负责人、依靠村民自治的方法取得良好效果。随着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实施,村民自治组织得到加强与完善,农村社区矫正的法治水平得到提高。

第四,“浙江枫桥”模式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使得矫正对象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村责任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以及村民都是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接触频繁的人,他们能够及时地将矫正对象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认罪态度等各种信息向司法所汇报,从而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有效快速地改变矫正方案,使其更适应矫正对象。

三、农村社区矫正“枫桥模式”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农村社区矫正“枫桥模式”存在问题

尽管“浙江枫桥”模式对于枫桥镇当地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发挥了积极地作用,显现出了一定的成效,但该模式不可避免地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 “枫桥模式”的地方色彩浓厚,没有体现国家法治的统一性,“枫桥模式”的顺利实施,和“枫桥经验”、当地政府积极参与及枫桥镇相对强大的司法、经济力量有关。农村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层面上的“单兵作战”现象,尽管有利于形成试点模式,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指导性意见提供更多的实践依据,但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村社区并不普遍。

第二,枫桥镇农村司法所采取村民自治模式开展农村社区矫正。所谓村民自治,即指由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主管农村社区矫正工作,负责矫正对象的安置帮教、监督管理工作,是村民自治权的一定体现。村民自治模式由于农村以及村委会自身的局限性仍存在许多问题亟需解决:首先,与城市社区相比,全国部分农村社区法治水平有待提高,村委会成员与村民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传统思想使其不能正确看待矫正人员,甚至带有排斥与歧视心理。其次,农村中市民社会缺失,村民自治组织普遍存在资源整合能力弱、社会管理、服务功能差以及行政依附性强等缺陷 。村民自治组织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长足发展,但千头万绪的村务和行政工作,使其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上挂一漏万,服务功能也有所缺失。

(二)农村社区矫正模式创新的建议

综上所述,“枫桥模式”既有可以借鉴之处,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正视现实,提出创新性方案既是开展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需要。

第一,明确农村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地位。农村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明确农村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定位,是解决全国性问题的基础。但是对于何为农村社区矫正机构、其职能又有哪些,在遇到违法行为时是否有权处分,在法律层面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法》即将出台,建议在社区矫正局中设立单独的农村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法》中确定其职权,提高村民自治的法治化水平。

第二,提高准入门槛,招收专业化农村社区矫正人才。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提高农村社区矫正队伍素质。提高进入农村司法所的门槛,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需具备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的要求进行配备,健全考核机制。完善农村司法所岗位目标责任制,健全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同时,继续发扬“枫桥模式”经验,提高村民参与度,政府出资招募农村矫正社工或购买社工服务,提高农村矫正人员的准入条件。

第三,建立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报酬机制。尽义务式地参与农村社区矫正,在农村是不切实际的。通过政府支持和社会捐献等途径,建立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基金,提高村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以此巩固并发扬农村社区矫正的村民自治制度。

注释: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编.全国社区矫正发展情况与数据统计.法律出版社.2016.260.

陆红、束丽莉.论农村社区矫正的理念重构.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107.

徐镇强、何彩英.“枫桥经验”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學版).2013,29(4).16-24.

梁琦.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问题和对策研究——以M县社区矫正为例.湖南师范大学.2015(5).20.

丁明亮.农村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出路.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24(3).9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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