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享共治视角下律师调解参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探讨

2018-02-18 08:39周资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6期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

摘 要 律师调解是社会矛盾多元纠纷解决的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提升路径,蕴含着多元、协商、依法、共治的治理理念,有利于实现人民内部矛盾自治化解的良性互动,是共建共享共治治理体制的必然要求。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律师调解具有专业性、独立性、灵活性等优势,应对律师合理定位,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关键词 律师调解 纠纷解决 机制

作者简介:周资艳,百色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56

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从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按照党的十九大“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要求和部署,基层社会矛盾应不断拓展多元解决机制,提升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律师调解是多元纠纷解决的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提升路径。

一、律师调解参与多元纠纷解决是共建共享共治治理体制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由于社会矛盾的关联性、敏感性、复杂性、变异性不断增强,传统单一的矛盾调解方式、机制和渠道,在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矛盾面前显得捉襟见肘。激发社会多元主体活力参与矛盾调解,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升矛盾化解的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是共建共享共治治理体制的必然要求。

(一)共建共享共治视角下律师调解参与多元纠纷解决蕴含的现代治理价值

1.律师调解参与多元纠纷解决契合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理念

调解以合作为内在理念,体现的是对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和选择,政治权利的收缩、利益需求的多元、权利本位思想的深化,都一定程度推动着人们在谋求个人利益上走向共同利益的维护。 调解程序能缓和对抗,能综合权衡纠纷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成本、时间成本、与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维护,对伦理道德和民间习俗的尊重等多元利益。律师参与多元纠纷调解,使得审视案件的视角多元化,有利于触发新的共同利益点。同时,律师参与多元纠纷调解体现出一种协同主义,整个过程是开放的,关键在于平衡利益,能够更好的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服务。调解以当事人纠纷解决的主动权为基础,当调解中出现“合意的贫困化”,当事人对现实环境、自身因素等综合衡量后,主动、自愿作出选择,体现出律师调解更好的协同性和参与性。律师调解是基层社会矛盾的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解决方式,与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之多元、协商、依法、共治理念相吻合。

2.律师调解是律师协助下当事人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实现人民内部矛盾自治化解的良性互动

法院审判的核心价值是国家意志力的体现,而调解的核心价值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上 。律师调解程序是当事人在律师的协助下自治地纠纷解决。律师利用自己的职业素养和执业经历,全面客观地审视案件的法律和事实情况,理性分析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法律以及利益预判信息,综合权衡寻找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佳途径,提高当事人的自治能力。当事人只有在掌握充分信息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实现调解纠纷解决的真正自治,实现矛盾解决的良性互動,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合力解决社会矛盾势在必行

当前社会矛盾数量大幅增长调处难度加大,单纯依靠诉讼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手段单一、力量单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激发多元社会力量和当事人自主能动力;律师参与多元纠纷解决有利于从法律视角审视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法律责任、规范社会行为、整合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治理良性运行,体现法治化和专业化,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新力量,服务于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大局。

二、律师调解参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

律师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证和批准的法律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广泛接触到各行各业、形形色色、各地区的当事人,法律专业素养、各地风土人情、风俗习惯、行业惯例是律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利基础。

(一)律师调解的专业性,决定其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随着社会矛盾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化,对纠纷调处者专业素养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律师在专业素养方面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首先,律师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能及时解答矛盾纠纷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有效消除当事人因不懂法而对法律利益和法律责任产生的错误认识,并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达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

其次,在调解中,律师凭借自身专业技能与职业经验,客观地为当事人分析法律和证据上的利弊及存在的法律风险,全面地进行各种利益权衡,对矛盾纠纷解决前景做出预测。通过律师的法律分析,出具的法律意见对双方当事人更具说服力,提高调解公信力。

(二)律师调解的独立性,决定其具有一定的亲和力

首先,律师调解与信访、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受公权力的支配、限制较少,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律师调处社会矛盾虽然缺少权力部门的强制力做后盾,以单纯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纠纷调处完全趋于当事人自愿,因此律师调解容易积聚人气,形成较强的亲和力,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其次,律师作为一名调解法律人士,其独立的中立地位能有效降低各方的对抗心理,当事人更容易坦诚面对,更容易交流和信任律师,利于矛盾疏导,有效化解纠纷。

(三)律师调解灵活性强、节约纠纷化解成本

首先,律师调解适用规范灵活。律师调解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只要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切有利于化解矛盾的法律法规、地方习俗、行业惯例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作为调解适用的规范。相比之下,在诉争调解和诉讼中裁判者必须从法律角度审视纠纷,谨慎适用裁判规范。

其次,律师调解程序灵活。律师参与调解可以不受任何诉讼程序的限制,为当事人节约大量时间成本。所以律师调解的灵活性,有助于高效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和纠纷化解成本。

三、共建共享共治视角下律师调解参与多元纠纷解决的定位

当前,我国正以全民共建共享的理念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效化解各类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律师调解应合理定位,充分利用律师专业特长和职业优势,深入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一) 律师调解的职业角色定位——中立的纠纷调解主持人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国家治理体系构建中,“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体现在纠纷解决上就是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化解纠纷的作用,尊重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以诉讼为中心的单一价值取向相比,以调解为中心的多元价值取向更能满足市场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因此调解成为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在中国传统社会观念中,人们往往将律师在纠纷解决中的角色定位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为赢得诉讼而据理力争,被视为增进对抗而不是促进合作的调解力量。在鼓励社会治理创新和多元纠纷化解的浪潮中,律师应重新定位其在纠纷解决中的角色,从传统的擅长对抗的诉讼代理人向精通于解决纠纷的中立调解人转型,为当事人推荐能够兼顾对方利益实现双赢的解决方案。

(二) 律师调解的业务空间定位——适于调解的各类民商事纠纷

首先,法院应放权于律师调解。当前,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构成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调解体系。但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实质是通过诉讼之外的方式,来化解纠纷,做到案件繁简分流,激发基层群众自治力量,节约司法资源,获得利益共赢,促进纠纷解决。而司法调解是让一个刚性的国家机关来主持一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柔性调解,这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核心价值冲突。司法不适当地介入诉讼外纠纷解决过程,实际上形成了司法垄断纠纷解决途径或者解纷途径形式多样但模式单一的状况,无助于真正的多元纠纷的解决。 所以法院调解不应居于主导地位,为律师调解和其他解纷方式留一个空间,有助于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其次,人民调解应留位于律师调解。随着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追求,人民调解专业性不足的局限性凸显。对专业性较强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留位于律师调解。

律师调解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对律师调解业务进行合理的定位。律师调解可以受理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以及其他依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如以家事类、相邻关系类、小额债务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类、交通事故类、劳务纠纷类、物业管理类为代表的民事纠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些纠纷,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止诉息讼的社会风尚。

(三)律师调解的职业功能定位——法律職业共同体的建设者、社会治理创新的新力量

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律师的本职是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争取利益,通过优化委托人的利益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追求。但不可否认,律师的职业活动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衡司法公权力,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者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知识结构、话语体系、行为准则、法律信仰及价值追求,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职业活动促进立法、司法与行政,与其他法律职业者共同实现法律知识、技术在不同领域的统一理解运用。

律师作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调解主持者,以自己的专业判断促成、说服当事人在一个更加平和的氛围中进行商谈,形成合意,促成当事人以合意的形式达成调解协议,使纠纷在一个公正的框架内得到解决。这就决定了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不仅仅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更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力量,律师理应成为纠纷解决方式理性选择的促进者。 律师调解制度,有助于增进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同度和公信力,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提升律师群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社会地位。

2017年10月,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全面部署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律师作为非公权力社会资源参与主导纠纷化解,从传统意义上的代理诉讼,到促进合作的职业调解,成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力量,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律师应及时抓住机遇,实现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拓展业务领域,迎接律师调解制度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注释:

洪冬英.律师调解功能的新拓展——以律师主动民事调解服务为背景.法学.2011(2).109-117.

任继强.对当前“调审合一”下司法调解制度的反思.法制与社会.2017(1).25-26.

廖永安、王聪.从诉讼代理人到职业调解人:中国律师职业的新图景.中国律师.2017(12).44-45.

傅郁林.“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法律适用.2009(4).2-6.

熊跃敏、张润.律师调解:多元解纷机制的制度创新.2017(11).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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