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婚姻家庭中的积极作用

2018-02-18 08:39郑义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6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婚姻家庭

摘 要 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在今天有越发增强的倾向。婚姻家庭关系既受法律制约,也受到了道德约束,而经过公证的婚姻家庭成员间的协议或文书,都受法律保护。

关键词 婚姻家庭 协议公证 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郑义清,福建省漳浦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61

公证制度是任一主权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来源,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法律保障制度。《公证暂行条例》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公证法律制度有:一是可以保障我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二是可以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三是可以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我国的公证体系在保障我国推进深化改革,促进我国向全面小康社会、富國强国的经济建设中有条不紊地延伸,维护领域内的每个公民、法人的正当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独当一面的正面作用。其中在涉及千家万户的众多的婚姻家庭中的公证法律制度也显现出了别具一格的法律优势,特别是根据2000年我国修订的婚姻法,它起着的积极效用越发明显。

一、公证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运用

新中国公证法律制度初推进运作的时候,当事人申请办理的绝大部分的公证事项是有关家庭的,如亲属关系证明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出生公证、继承公证等公证事宜,这些公证事宜对促进每个家庭的和谐,杜绝或减少社会矛盾起了独树一帜的秒用,以此同时我们国家的公证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明显的健全,使得公证制度涉猎的社会领域更加普及,所显现的社会作用越发明显。目前在婚姻家庭中主要有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继承权公证、离婚协议公证等,这些公证不仅可以有效地杜绝家庭成员间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事关财产的分歧,还极大地保障了各个家庭的和谐,进而维护了社会的安定。2000年修订后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间的财产能协商约定,各自的遗嘱中能处分财产归夫或妻单独所有等,《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十八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和2000年之前的婚姻法对比,可以更具体地显现了夫妻财产的专属性和可约定性,很好地为提高公证的公信力、确定力提供了有法可据的法定依据。因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事关婚姻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处分的约定或声明,就会对申办公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和震慑大大增强。

(一) 遗嘱公证,自主、自愿处分财产

一位身体还算硬朗的老人,在听了朋友的公证介绍后,独自赶到公证处,向笔者详细地询问了事关遗产公证的话题,原来,老人的妻子因病早已经过世,夫妻俩所生的子女均已成人成家。他觉得虽然现在的几个孩子的婚姻家庭生活都不错,但这个社会特别复杂,身边一些人的离婚事儿时有耳闻,因此担心百年之后,自己儿女的婚姻如果不幸也亮了红灯,那他遗留给儿女的财产也得让对方带走一半。笔者耐心地听完老人的叙述,然后对这位老人说:我国婚姻法有规定,财产的所有人可以通过立遗嘱或通过与受赠人办理赠与合同,就可以在相应的书面材料中确定财产只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他人不可以得到法律规定的不属于他的财产。再者公证过的遗嘱的法律效力远远高于自书遗嘱等其它形式遗嘱的法律效力,确实保障他和他孩子的合法权益。

其实国家明确规定遗嘱的法律制度,就是要让每个自然人可以对自己生前拥有的个人财产,根据自己的愿望不受约束地自主处分,以确定自己个人财产最终的归属。

(二)婚前(夫妻)财产公证,确定双方的财产关系

逐渐增多的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和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拟走进或走进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减免矛盾,避免诉累的好方式。男女结合的婚姻是人类有别于其它动物的高级表现形式之一,婚前(夫妻)财产约定说明了公民对婚姻的规范。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即能杜绝动机不纯的婚姻,又能提供今后因婚姻破裂导致财产纠纷的法律事实根据,我们大可以说,婚前(夫妻)财产约定是对夫妻双方最直接最具体的考量。在日常中,夫妻难免为一些钱财琐事闹不愉快,庭审中闹离婚的双方为共有财产的归属争执层出不穷,为了杜绝日后的脸红耳赤,拟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进行财产约定公证是当今最合法有效的方式。在以往,已结婚的男女双方不管闹僵到什么程度,由于经济条件、社会压力等客观因素,男女双方都还会勉强凑合在一起过日子。可如今的社会人由于渴望更高品味的生活,导致婚姻破裂的因素各具形式,因此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就为属于各自所有个人的权益遮上一把永不破败的保护伞。总之,婚前(夫妻)财产公证表明了公民清楚、理性地看自己婚姻家庭,这确实表明新时代的婚姻观念越发进步。

如笔者服务的公证处遇到的:丧偶的王先生认识了离异的李女士,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准备谈婚论嫁,这时王先生的子女顾虑李女士可能把王先生辛苦攒下的财产悉数卷走,一致绝力反对王先生同李女士结为夫妻,后来李女士知道了实情以后,和王先生商议,并将商议结果告诉王先生的子女后,两人一同到公证处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协议约定王先生的房产在王先生去世后,李女士自愿放弃继承权,让王先生的子女彻底取消了顾虑。

二、公证制度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

(一)可使夫妻感情根深蒂固

准备走进婚姻殿堂的新人在缔结婚姻前或结婚后得到公证机构要求办理事关婚姻家庭成员间财产约定的公证,这样的财产归属约定,就对夫或妻的一方产生心理震慑,他们知道要珍惜这些来之不易的一定比例的财产。他们各自都会意识到,如果夫或妻一方或双方不用心经营家庭,就可能让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这样就有可能即使自己在失去百年修得的婚姻的时候又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大打折扣,在这样的心理震慑下,婚前(夫妻)财产公证就制衡、警醒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他们以后共同经营家庭的和谐起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二)可使夫妻权益得到保障

准备结婚的新人如果在各方的财力上不是旗鼓相当而且双方之间可能了解得也不全面,这时如果男女双方就想直接走进家庭婚姻的殿堂,为了预防功利性婚姻的出现,保障婚姻的纯洁,到就近的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就能立竿见影,社会作用明显。因为夫妻双方在未来的共同生活中可能由于各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内外因素而离婚,双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至于争执,也不会让个人财富较多者因离婚无端减少。夫妻互相忠诚,互相帮助即是双方必须信守的法律义务,又是他们享有的法律权利,更是中华民族一脉相传的作风,但它规定的美满,现实却是骨感的,而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或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就能根据夫妻双方先前办理的公证,确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所有财产的归属,使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可使家庭纷争得到预防

现今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凡事讲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或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就是一个法定证据。由于当前的社会复杂多样,因而导致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的纷争屡见不鲜。这就是因为部分新人在结婚前没有想到、也不想预见自己也会因为离婚而为夫妻财产的分割大费周章,他们大都不去做一个婚前约定,更别说办公证,都是碰到真离婚的时候,才懊悔不跌。

夫妻间财产的约定公证的出现是社会的进步,是夫妻双方自主、自愿处分夫妻财产权益的文明、理智方式,它符合了社会民主、自由的发展潮流,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对构建和谐的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杨卫.服务于人类发展的大学创新文化.北京青年工作研究.2007.第10版.

[2]朱炜.试论大学内部的团体冲突及其文化整合.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04.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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