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林涛
(深圳大学 法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公正是裁判的生命”。[1]104防范法官预断则是确保裁判公正的基本前提。然而,日本刑事审判一度为法官预断所充斥。法官庭前阅卷并在形成相当程度的心证之后开始法庭审理。在法庭上,法官的任务异化为“通过法庭调查,尤其是讯问被告人来确认心证的内容是否真实”。[2]84此时,法官成为侦查结论的继受者,不仅自身公平性丧失,更使被告人陷入有罪推定的阴云之中。为了排除法官预断、确保裁判公正,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制度。①如无特别标注,本文中所引用、参考的全部日文文献,均为笔者翻译。该制度要求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仅提交起诉状,以实现“让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尽可能地处于白纸的状态,并于法庭审理之中方得形成案件心证”[3]134之立法目的。客观地讲,该制度也确实发挥了防范法官预断的功能。是故,日本学者如是评价:起诉状一本主义是“预断排除原则之核心”,[4]120“构成了现行法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根基”。[5]189
从比较法角度考量,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对于我国而言颇具参考、借鉴价值。理由有三:一为制度问题的同一性。当下中国同样面临着因法官预断而导致裁判公正性丧失的问题。二为问题成因的相似性。我国法官形成预断的成因亦是全案卷宗移送与法官庭前阅卷。三为改革目标的相同性。落实刑事庭审实质化“必须防范法官预断,确保法官以不带先见的心理状态开启和主持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