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伟 霍俊阁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审前分流不仅是贯彻罪刑均衡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配合犯罪分层治理和司法员额制改革的现实需要。但是,现有规范性文件对认罪认罚审前分流设置了排他性规定的行政化审批程序以及援引性规定的行政化质量监督机制,制约其审前分流的功能实现。对此,文章认为应推动认罪认罚审前分流运行模式的司法化转向,以认罪认罚审前分流的听证程序取代行政化审批,并对认罪认罚审前分流的质量监督机制进行司法化改造,从而助推认罪认罚审前分流制度步入良性运转的轨道。
当前,学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注忽视了认罪认罚审前分流制度的现实价值,鲜有分析其实践运行问题。而推进认罪认罚审前分流制度需要切实发挥认罪认罚撤案与不起诉的现实功能,解决认罪认罚撤案与不起诉的实践障碍,优化认罪认罚撤案与不起诉的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11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办法》),明确将撤案与不起诉作为认罪认罚案件审前分流的实现方式。因此,本文将在考察认罪认罚审前分流正当性的基础上,明晰认罪认罚审前分流的运行问题,并着重探索其制度优化路径。
笔者认为,除《试点工作办法》中明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