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权衡视野下的应收账款反保理融资模式探究

2018-02-27 07:44张秀娥
行政与法 2018年2期
关键词:账款供应商供应链

□ 张 法,张秀娥

(吉林大学 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引 言

国外学者对应收账款融资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Saulnier从票据贴现业务入手,对美国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进行了梳理。[1]Klapper提出,以应收账款为担保的贷款取决于过去可见的销售返还,故其风险与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和更新应收账款的水平相关。[2]Keah和Steven认为,新的B2B电商市场下一步会扩展到金融业,对金融机构的产品与服务造成深刻影响。[3]Michael SH认为,将电子商务技术应用到融资体系是有可能的。[4]Massimo对企业申请低利率贷款带来的收益与提供担保需公开私人信息的隐含成本之间的平衡进行了研究,肯定了风险控制中担保应收账款的作用。[5]Klapper对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进行辨析后认为,保理融资是够有效转移供应商信贷风险,而反向保理则有利于解决借款人信息不透明问题。[6]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当前几种典型融资方式的利弊进行了探索。周颖和李璞借助中国网通案例剖析了证券化融资的过程,并从成本、收益和风险三个维度探讨了将应收账款证券化作为新的融资技术手段的可行性。[7]赵万一和余文焱认为应收账款质权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同时提出设质后再被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时如何解决善意第三人与质权人直接的权利冲突尚缺乏相应规则。[8]王海涛以保理融资方式的比较分析为研究支点对保理与质押进行法理比较后认为,二者作为性质完全不同的融资方式,不能相互取代,应共同拓展。[9]屠建平通过平衡计分卡和双模糊模型对电子商务平台绩效指标评价体系进行研究后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下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将表现出强劲的创新发展空间,具备信用风险屏蔽、双重审核、信用捆绑三大优势。[10]

尽管国内外学者对应收账款融资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对证券化、质押和保理三种融资方式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比较,同时指出了电子商务平台与供应链金融结合应用的前景,但对于应收账款融资与供应链金融结合的反保理融资方式的研究却较少。2013年12月31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为我国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了新思路。2016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七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大力支持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改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的运作模式。该意见同时提出了供应链概念,鼓励将供应链引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扩大相应融资规模。但实践中,平台的运转仍存在很多障碍,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应收账款反保理融资模式

供应链金融下,应收账款融资需要供应链银行有明确的合作关系,因而普及程度不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投资者并不限于银行,从而扩大了参与主体的范围,但由于推广尚不充分,因此未能形成完全的市场竞争。特别是中小企业处于弱势地位,核心企业消极配合其融资,议价中易受到一方主导而造成价值失真。作为一种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与供应链金融相结合的创新融资模式,反保理则是遴选信用水平良好的核心企业,定位其应付账款(即其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通过核心企业的信用为中小企业融资,在提升其议价能力的同时,也能够打消保理商的顾虑。

(一)供应链金融与反保理融资的发展趋势

社会的发展呈现出资源共享不断加强和分工逐渐明确的趋势。亚当·斯密认为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11]而大卫·李嘉图在比较优势理论中提出了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的原则。[12]分工合作、资源共享在企业的发展历程中发挥着显著作用。每个企业都要抓住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解决某一类市场需求问题,而他们要服务的消费者是一个完整的群体,这就使得企业间必须进行合作。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愈加密切,多数行业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供应链。刘友金等学者认为,供应链形成后,企业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非常高,从而形成了核心企业与配套企业或产业链关键企业与上下游企业间稳定的共生关系。[13]可以预见,未来经济的竞争将是整个供应链甚至供应链组成的网络产业系统之间的竞争。

国外学者较早开始对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和理论进行了探索。Besanko探索了担保贷款利率的影响指标,认为银行通过对不同风险层次的企业设定差异性的担保物和贷款利率组合来降低风险。[14]Cossin认为应基于担保物的价值风险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和定价,并给出了不同情形下的信用风险定价模型。[15]目前,为学界普遍接受的供应链金融的概念是:“银行围绕核心企业管理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和物流,并把单个企业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可控风险,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的金融服务。”国内学者对于供应链金融的研究则聚焦于其应用模式。谢世清和何彬总结了国际供应链金融的三种典型模式,从最早以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为代表的物流模式和以通用电气信用公司为代表的企业集团合作模式发展到如今以渣打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模式。[16]在笔者看来,应收账款在将来也许会成为一类通货在企业间自由流通。当然,这需要一套科学的价值评估体系。而就应收账款融资本身而言,其方式越来越灵活,效率越来越高,闲置时间越来越短。由此来看,反保理融资的普及应用是一个必然趋势。

(二)反保理融资的运作方式

反保理融资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牵头创建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为载体,借鉴了商业银行网络信息平台的运行模式,将核心企业和相关中小企业作为整条供应链来考虑,兼取了企业集团合作模式的低融资成本与规模经济效应优势。具体操作流程如下:核心企业与供应商(即中小企业)的历史交易信息和新增应付账款信息,经供应商授权、核心企业审批通过,直接从系统传输至平台,供中小企业发起融资申请。保理商(即资金提供方)可查看核心企业系统自动发送的对授信供应商的调账信息、回款账户信息、付款信息。同时,保理商对供应商的授信信息、融资结果及质押/转让通知可通过平台直接反馈到核心企业系统,便于核心企业管理线上反保理业务。总之,即核心企业、供应商和保理商三方形成供应链。

(三)反保理融资的相对优势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在我国的日益成熟,企业融资的马太效应愈加明显。年度利润不再是上市公司关注的唯一指标,企业价值对于融资造血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客户数量与单位客户价值乘积这一指标热度上升越快,企业价值越高,越有机会在资本市场中源源不断地进行融资。由于大型企业掌握更多的资源,因而更能够享受有利的赊购赊销政策。

汪其昌和楼远经过调查发现,2005年,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应收账款比应付账款多243万元,应收账款的平均账期比应付账款多51天,收回一笔销售款比支付一笔应付款多12天。[17]这一方面加重了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生产运营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证明借助核心大企业信用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有较大的可行性。对中小企业而言,其资产规模较小,难以满足银行提出的担保条件。此外,由于债权担保中的债权的不稳定性以及核查账款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的成本较大,

难以吸引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而借助资质良好的债务企业信用为中小企业融资,能够提高保理商的数据认可度、融资成功率和融资效率,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到略高于核心企业的水平。对保理商而言,一方面,可以直接对接来源可靠的应付账款数据,以保障交易的真实性,风险更小;另一方面,将业务沿着供应链渗透到产业网络,能够大大拓展辐射范围。对核心企业而言,要获得稳定的供应渠道,就要保证其上下游企业的稳健运营,因此必须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入手,巩固供应链的稳定性,提高其整体竞争力。

二、反保理融资的发展瓶颈与法律风险

(一)反保理融资的发展瓶颈及成因

第一,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参与度不高。目前,已经在平台注册的供应商、保理商和核心企业的比例并不理想,保理商所占比重偏小,而且地方分支银行较多,协同作用较小,对接的核心企业更是微乎其微。同时,由于缺少相关的激励措施,导致平台对融资参与方的吸引力不够,在确认账款真实性时也往往得不到核心企业的有效配合。特别是与银行保理融资成功后,有些银行会相应扣减核心企业的信用额度,加之借贷合同只对融资的中小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核心企业无法律效力,三方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因而阻碍了平台和反保理融资的发展。

第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不完善。一是平台尚未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全流程电子化,难以保障应收账款按银行要求的时限回款,从而增加了银行收益的不稳定性。此外,虽然保理商在平台填写成交单后可在平台查看核心企业对供应商账款的后续付款信息,但却无法通过平台锁定回款路径,这就无法彻底打消其顾虑。二是平台在运行操作方面有待完善。由于用户注册流程长,审核时间无法确定,使得急于融资的中小企业因审核等待时间未知而选择了其他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打击了核心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三是平台缺少精确筛选功能,保理商需要逐条查看应收账款信息,信息匹配效率不高。四是保理商之间没有形成合力。有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因业务开展权限不足,不仅使反保理融资受到诸多限制,而且对于整个操作流程也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

第三,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配套体系不到位。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形成系统化的权威规则,平台自身也缺乏针对于三方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在融资过程中,由于保理商掌握的信息不够,因此需要通过充分调查来降低风险。而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往往标的额不高,信用期限不长,收益率较低,保理商从一笔业务中获取的回报并不丰厚,难以抵偿收集账款信息的成本。此外,应收账款的价值往往随核心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产生波动,在目前对融资额度缺乏有力监管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融资过度的风险。

(二)反保理融资的法律风险

当前,与反保理融资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合同法》《担保法》等虽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漏洞。第一,《担保法》《物权法》对于应收账款融资的规范不够明确,而较为全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系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效力不够。[18]由于应收账款融资有其特定性,因此应收账款应满足特定化需求,如在质押合同中应列明笔数、金额、基础合同名称、履行期限、应付账款履行情况、支付方式及次债务人等详细信息。但目前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常出现因达不到特定性要求而无法行权的现象。第二,动产担保制度有所欠缺。动产担保实质上并不是信用融资,不能完全参考其信用数据,加之对其没有相应的评价系统与监管机制,而专门引用又会大幅度增加成本,因此动产担保的实用性不高。第三,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难以审查。即使有电子签名,也仅能证明电子合同是真的,而无法证实应收账款本身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如果主合同效力有风险,从合同因缺乏独立性,风险则更高。第四,通知规则不完善,没有明确设质通知在质押流程中的法律地位。由于双重转让登记在先原则未被法律正式承认,使得权利冲突和顺位规则不够明确,因而登记在先的受让人难以确保自己的优先地位。第五,当开展反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时,为规避法律风险,要引入第三方机构来托管资金。但实践表明,引入第三方机构也并非万无一失。一方面,第三方机构常采用外包定制系统,因其通用性较高,容易被黑客破解,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另一方面,少数第三方机构利用平台的信息优势为自身融资,或进行非法集资,或趁机发布融资项目和理财计划误导用户,从而将反保理融资的风险与平台的经营风险混同起来,打击用户的信心。

三、未来前景:创建完善三方共赢的生态体系

笔者认为,要使反保理融资真正形成供应链金融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结合应用的新体系,必须在利益权衡视野下对供应商、保理商与核心企业的反保理融资模式进行深入探究。在满足三方诉求的同时,将各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补充到法律环境中,从而创建一个三方共赢的生态体系。

(一)三方诉求剖析

供应商、保理商和核心企业在反保理融资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也有着不同的诉求。在反保理融资过程中,三方形成了“一心双环”的结构。中心是核心企业,供应商围绕核心企业形成内环,保理商对应供应商形成外环(见下图)。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中,供应商借助核心企业的良好信用为其融资,目的在于盘活应收账款,放宽融资条件,降低融资成本。核心企业加入平台,可以为整个供应链营造良好的财务环境,这样,其上游的中小企业就可以为自身选择更加有利的信用政策,从而延长赊购周期。因此,核心企业要配合进行信息确认。但由于核心企业并非直接受益人且不愿意过多披露负债信息,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平台的发展。

目前,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采取的模式是供应商与保理商经过商议确定成交价格,在交易双方均不具有足以影响价格的垄断优势时,成交价格将接近真实价值,这需要应收账款融资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但在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谈判标准,交易双方哪一方具有垄断优势,哪一方就能在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决定最终价格。具体而言,一方面,平台的保理商数量较少且多数实力较弱,这就使得少数实力较强的保理商能够在议价中占据主导地位,进而导致价格失真,使供应商受损;另一方面,供应商在议价中以其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作为资本,一旦有可靠的核心企业,价格就能接近真实价值。但目前平台中核心企业的数量微乎其微,难以给中小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撑。而应收账款是供应商重要的流动资产,是其现金流入的主要来源,如果供应商在议价中处于弱势地位,则会对其运营产生很大影响。可见,让供应商了解平台、信任平台并加入平台,逐渐形成完全竞争态势,进而提高市场的公信力与影响力,是平台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打破发展瓶颈需要供应链金融思维的法律环境

笔者认为,完善法律环境是解决反保理融资发展瓶颈的切入点。只有制定了明确的游戏规则,玩家才能放心地出资入场。对此,可以从事前(规范流程)、事中(明确身份)、事后(加强保障)三方面入手:第一,进一步规范融资流程。应制定相关的法律对从注册到融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操作进行规范,如对三方进入平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交易全过程中需要哪些手续,交易完成后资金如何划拨,债务人如何清偿,等等,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让有意参与的用户提前做好准备。第二,进一步明确三方的权责关系。目前,有关融资的各项条例只告诉了用户要怎样应用平台,但尚未明确规定供应商、核心企业和保理商的权利和义务,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于不遵守游戏规则的玩家也缺少有力的惩罚措施。例如:融资合同对核心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实质性的约束,相关法律也未对核心企业确认账款的义务作出规定,同时也没有锁定核心企业还款的路径,这就给整个融资过程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第三,切实强化保障措施。平台应建立明确的运营制度,对于不遵守反保理规则、钻平台制度空子的用户要严格处罚,对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要追查到底。同时,规定注册用户需提供更加详细的信息,以便法益受损方能够依法维权。

(三)三方共赢的可能解决方案及配套措施

从目前来看,在反保理融资模式中,阻碍保理商积极参与的主要原因在于投入不能得到可靠的收益,究其根本,是应收账款三方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核心企业充分公开其财务状况、负债结构并严格遵守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运营规则,按时并按约定向保理方清偿。而这对于核心企业来说没有额外的收益,相反会披露更多的信息,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威胁。因此,问题最终归结到如何给核心企业相应的利益或对其进行约束,使其能够自愿履行相关义务,进而增强保理商的信心,形成平台的良性循环。对此,笔者认为,用法律来约束核心企业披露账务信息是不合理的,这扩大了核心企业的义务,却没有相应增加其权利,违背了契约精神。因此,只能通过增大核心企业收益的方式,吸引其加入平台。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尝试在平台上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核心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次数等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综合信用评分并对接到核心企业所在的融资市场中。信息是资本市场的晴雨表,如果核心企业在平台上有较好的表现,就能增加保理商的信心,从而使其加大投资力度。这样,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中,核心企业除了能降低整个供应链成本、保障稳定供销外,也能为自己带来新的资本。2017年3月,笔者针对在平台与证券市场信息对接的情境下,作为核心企业是否愿意配合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融资这一问题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有65.5%的企业管理者选择完全同意、比较同意和同意,选择完全不同意的仅为0.98%。另一方面,就保理商而言,应寻求一些稳定的供应链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这样既能降低风险和成本,又能提高效率和收益;就供应商而言,既应与核心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争取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又要给保理商足够的信心和必要的回报。

随着反保理融资模式的日益成熟和核心企业的不断增加,在核心企业信息披露充分的基础上如何帮助供应商和保理商迅速解读这些信息是必须思考的问题。一方面,当引入大量的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后,供应商是否愿意出售其商品或服务将直接决定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的活跃度,而一套科学的应收账款价值评估体系可以为谈判双方提供合理的参考价格,其既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又能降低保理商过度压价的可能性,从而增强供应商的信心;另一方面,平台成熟后,大量的账款信息罗列在一起,而一套科学的价值评估体系可以帮助保理商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与风险偏好迅速找到备选款项,既能降低搜寻信息的成本,又能提高融资效率。在反保理融资模式中,要求核心企业都要具有较好的信用水平,这样保理商就可以从其财务状况、运营能力、获利能力、发展能力、负债结构等维度来估算不同核心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而这个风险价值就是保理商投资的风险收益。为计算出单笔应收账款的价值,还需要在第一阶段风险价值的基础上按时间价值再进行第二阶段的折现。总之,要运用主成分分析法,计算各个变量的权重,最终形成一套核心企业、供应商与保理商都愿意接受的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价值评估体系,以此减轻三方收集与分析信息的繁琐工作。

四、反保理融资呼唤政府战略性布局

在笔者看来,创建一个三方共赢的生态体系,不是权宜之计,更不是一域之谋,而是搞活应收账款、大力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与发展的战略性布局,这就离不开政府的宏观指导。一方面,要将产业环境内散落的供应链整合起来,形成系统的反保理网络;另一方面,要将出口贸易中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联系起来,提升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供应链中的地位。此外,还要将银行等金融机构统筹起来,站在产业发展的高度建设配套金融服务体系。

(一)做好顶层设计结链成网

当前,许多企业的发展理念已经开始由企业管理向供应链管理过渡。企业越成熟,越追求品质,稳定的上下游关系就越重要,否则就难以保证其产品的标准化。当前,企业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供应链成为取代纵向一体化的新思路。在供应链运营模式中,大企业将生产、物流与销售中低附加值环节外包给中小企业,呈现出一种“成本洼地”导向,而“成本洼地”往往是一些经济状况与金融环境欠发展的地区,这就导致广泛出现供应链成员的资金流瓶颈问题,进而影响到整个供应链的稳定性及其发展。[19]因此,如果保理商在与供应商谈判中一味追求保持利益最大化的地位而没有供应链的思维,将影响整个供应链的质量,进而降低供应商在产品市场中的竞争力。在一个产业环境中,有很多条供应链,每一条供应链往往都以核心企业为主导,上下游中小企业对其依赖性很强,而这些供应链又通常是各自为战甚至相互竞争的。这导致中小企业的主动性大大降低,其能否生存取决于核心企业的发展状况和谈判态度。[20]在反保理融资中,如果核心企业不配合,中小企业就会面临困境,相近供应链将难以形成合力。而将供应链登记上网,建立平台,以核心企业为节点,编成一个产业圈内的辐散型网络,通过网络共享信息,使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与支持反保理融资的核心企业快速匹配、各取所需,这对于中小企业、核心企业乃至整个产业的发展壮大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由于核心企业的偿付能力较强,其债权到期的实现可能性很大,因此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其实是另一种 “通货”,是核心企业未来现金流的当前表现形式。对中小企业来说,这种“通货”流通起来将为其带来经营所必需的现金流,而由保理商持有时,在可预期的时间内能够带来期望的收益率。此外,不论一笔债如何流通,经过多少次交易,债并不消灭、不减值,始终由一方持有,实质上不会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但是,资金在从供应商向保理商流动的过程中,“通货”却为供应商带来了“真金白银”,提高了产业内的经济效率。对此,政府要做好顶层设计,搭建好平台,加快平台信息系统建设,鼓励企业加入并积极开展合作,促进供应链间合作的多元化、稳定化。其理想的状态应该是核心企业的高质量债务都流向资金充裕的保理商手中,并将这笔资金切实用于供应商的发展,将风险转移给具有更强风险承受能力和更高风险偏好的保理商,从而使供应链产品的风险程度降低到和核心企业贷款相近的水平,进而提升供应商的产能。

(二)以国际化视野指导出口贸易

经济全球化时代,发达国家将越来越多的生产制造环节布置到发展中国家,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的出口已成为国外核心企业供应链的一部分。2008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1.2万亿美元,以信用证结算的金额为20%,而以赊销方式结算的金额为70%以上,这部分赊销方式下的交易量恰恰是国际保理业务的根基。[21]2011年,我国在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中有30余个会员,全部为银行,同时也是在FCI中会员最多的国家,这为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如果我国的保理商将国外核心企业的信息和资源整合起来,与我国从事出口贸易的中小企业对接,则会为以国外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开展反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新的机会。以国际化视野指导出口贸易企业盘活应收账款,引入外源资金,当前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让国外企业认可我们的游戏规则,积极合作;二是如何让中小企业开阔视野,主动争取合作条件。这就需要我国政府给予政策上的引导和外交上的支持。

(三)建立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反保理融资是有着完整生命周期的长期博弈,是一个结构化的融资过程。金融机构只有与一些核心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才能使信息搜集成本最小化。而在长期交易的过程中,交易经验会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融资的条件与收益率、违约惩罚措施等也将不断调整,最终达到一个均衡。“进化稳定策略 (ESS)”认为,演化博弈分析中的均衡是不断调整和改进的,而不是一次性选择的结果,通过这种长期的模仿和改进,所有的行为主体都会趋于某个稳定的策略。[22]就反保理融资模式而言,保理商在长期博弈中并不是就一类特定的债务提供融资服务,而是根据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整体链条设计产品体系,以实现客户的不断增值。此外,一条产业链对反保理融资的需求是动态变化的。鲁其辉等学者通过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决策模型得出结论:当供应商的实力较弱时,保理商能够得到较大融资总收益;当供应商的实力达到一定程度后,保理商得到的总收益呈下降趋势。[23]也就是说,反保理的生命周期是一条供应链逐渐发展成熟的过程,当供应链整体实力不断提高时,其融资需求将逐渐减少。为此,政府应指导金融机构建立金融创新服务体系,以长远发展为战略目标,以资金运用业务转型为战略高度,以业务创新来提升盈利能力。同时,指导金融机构形成合力,以业务生命周期为纵轴,以供应链环节为横轴,以与债务企业合作关系为高度构建立体平台,健全法律体系,将反保理融资产业化,这将大大提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影响力,使广大中小企业真正看到反保理融资是一条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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