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的伦理意蕴

2018-03-06 00:36桑东辉
武陵学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幸福观德福伦理

桑东辉

(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科研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0)

2017年12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2018年新年贺词,其中特别提到“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1]重要论断。2018年2月14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春节团拜会上,习总书记进一步阐述并强调幸福与奋斗之间的关系及其重大意义。他指出:“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只有奋斗的人生才称得上幸福的人生。”同时,他还指出:“奋斗者是精神最为富足的人,也是最懂得幸福、最享受幸福的人。”[2]应该说,幸福观一直是道德哲学关注的重点。那么,在奋斗与幸福之间,其道德哲学的内在逻辑关系如何,其当代伦理价值主要有哪些?

一、“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之道德哲学逻辑

“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既是一句全称肯定的直言判断,同时又包含了复杂的道德哲学的内在逻辑关联。其通过一系列关系转换,推导出奋斗出幸福、幸福靠奋斗的道德哲学逻辑判断。

(一)“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幸福观

按照相关辞书的概念界定,“奋斗”一词的含义是:“奋力格斗。《宋史·吴挺传》:‘金人舍骑操短兵奋斗,挺遣别将尽夺其马。’今多用作英勇斗争、不畏阻挠、努力苦干的意思。如:艰苦奋斗;奋斗终生。”[3]而“劳动”则是“人类特有的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是人通过有目的的活动改造自然对象,并在这一活动中改造人自身的过程”[4]。因此,劳动的基本要素不仅包括劳动对象、生产资料、生产关系以及目的性,同时也包括劳动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即努力付出。故而有的辞书也将“劳动”首先界定为人的“操作活动”[5]。从中不难看出,奋斗与劳动之间关系密切,在概念上有关联,也有交叉。从某种意义上说,奋斗的“努力苦干”就是一种积极的“操作活动”。换句话说,奋斗就要付出劳动,这种劳动不仅可以是体力和脑力上的“努力苦干”,也包括精神意志层面的“不畏阻挠”“英勇斗争”以及“艰苦奋斗”。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成效的劳动也往往包含着奋斗的精神。因此,习总书记提出的“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可以衍生出一系列的价值判断,如“幸福都是劳动创造出来的”“幸福不会从天降”……基于此,“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论断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是对马克思主义劳动幸福观的创新和发展。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劳动观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思想内容之一。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人的价值体现主要靠劳动。面对劳动异化造成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生产成果之间的分离和对立,乃至人与人之间的异化关系和整个社会的异化,马克思指出要消灭私有制,使广大劳动者真正掌握生产资料,分享生产成果,体验劳动创造所带来的快乐,从而实现人的解放和全社会的解放。概括起来说,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在批判剥削制度对劳动者的剥削压迫和异化劳动的同时,鼓励劳动者从不自觉的、被动的、被奴役的状态下将自己解放出来,实现自觉、自为的劳动。进而,马克思主义劳动幸福观揭示出:“在劳动的过程中,人创造了生活世界和意义世界,进而享受到了生活的乐趣和美好。享受劳动成果是一种幸福,改造世界、创造新的幸福也是一种幸福。也就是说,人在劳动过程中不断地积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满足自身的生活需要,释放自身的潜能,体验着自身的存在,彰显着生命的意义。”[6]从而,指出劳动创造幸福的逻辑路径。换句话说,人的幸福感要靠劳动创造才能获得,人只有在社会劳动中才能实现自身的幸福,劳动使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实现了有机统一。正如马克思所说:“历史承认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是伟大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7]458尤为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劳动幸福观不仅仅是劳动者使用生产资料创造财富的简单实践活动,更强调发挥劳动者主观能动性和参与热情的实践创造活动。换句话说,发挥主观能动性、焕发热情的劳动创造活动就是奋斗。从这点来说,“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论断创新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劳动幸福观。

(二)“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丰富了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幸福观

幸福是人类共同的、永恒的追求。在任何历史时期、任何国家和地区、任何社会制度下,人们对幸福的理解和诠释都不尽相同。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也有社会主义幸福观。其中根据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也表现为不同时期的社会主义幸福观,如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有那个时代的幸福观,改革开放初期也有其时代的幸福观,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们的幸福观也与时俱进了。从内涵看,社会主义幸福观包罗万象,含义深远,不仅包括物质生活的满足,也包括精神生活的满足。“幸福是主体通过创造性劳动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由于感受和意识到实现了自己的理想和目标而引起的精神上的满足。”[8]由此可见,劳动与创造无疑是幸福的重要源泉。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当代中国,“把中国建设成为民主、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我国人民为之奋斗的一个共同的幸福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更是与劳动分不开的,只有劳动和创造才能使这一目标得以实现”[9]。当前,我们正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进新时代的重要历史阶段,在这样的历史时期,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带来了社会主义幸福观的变化。如果说“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体现的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相当长一段时期我们所面临的社会主要矛盾,其对应的社会主义幸福观也主要体现为劳动创造财富,从而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劳动者从中获得幸福感,那么,“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体现的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其对应的社会主义幸福观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前者是靠劳动来解决社会生产落后、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问题,而后者则要靠奋斗来解决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阶段,我国不仅地区间的发展存在不平衡,一些领域的发展也存在不充分的问题,这其中既有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创新动能有待挖掘和提升的问题,也有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有待转变和优化的问题,还有城乡差异、地区差异、贫富差异等问题。“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2]要破解改革发展中的诸多难题,仅仅靠劳动已经不足以解决这些“硬骨头”,必须要有攻坚克难的决心、艰苦奋斗的精神、不屈不挠的斗志。而这种决心、精神、斗志凝练成两个字就是“奋斗”。唯有奋斗,才能推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唯有奋斗,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幸福观。因此,“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这一论断是对社会主义幸福观的丰富和发展。

(三)“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深化了德福一致的传统德福观

德福之辩一直是古今中外道德哲学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之一。在西方思想史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先哲都对德福关系给予了一定重视,尽管他们所论述的侧重点不同①,但基本都遵循着德福一致的理路。到了康德,更是强调道德律令,提倡“义务论”,主张自由意志下的至善,从而将德福一致思想发挥到极致。尽管西方思想界观点各异,但德福一致始终是其主流观点。同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易·坤·文言》)的观点也占据主导地位。从孔子的“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到孟子的“仁则荣,不仁则辱”(《孟子·公孙丑上》)、“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离娄上》),从周敦颐的寻孔颜乐处到王夫之的“以德致福,因其理之所宜,乃顺也”(《张子正蒙注·至当篇》)。可以说,以德配天、自求多福的儒家德福观一直占据中国主流话语体系的核心位置。从古今中外德福观不难看出,尽管在西方有利己主义德福观,中国古代也有杨朱那样“拔一毛而利天下吾不为也”的“好逸恶劳”、恣情纵欲、耽于享乐(《列子·杨朱》)的德福观,但从主流上看,大都是坚持德福一致、修德致福的德福相称的道德逻辑的。习总书记提出的“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这一重要论断不仅是对德福一致德福观的创新发展,而且将德福一致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习总书记将奋斗定义为道德实践行为,而道德行为又是获得幸福感的重要途径,从而在奋斗—道德—幸福之间架起了一座逻辑桥梁。习总书记指出,“奋斗是艰辛的,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没有艰辛就不是真正的奋斗”,进而提出“我们要勇于在艰苦奋斗中净化灵魂、磨砺意志、坚定信念”,并以“奋斗是长期的,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伟大事业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几十代人持续奋斗”[2]和“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的大无畏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将奋斗提升到伟大的道德实践层面。最后以“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只有奋斗的人生才称得上幸福的人生”的论断完善了从奋斗到道德实践再到幸福愉悦的逻辑链条。

二、“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之当代伦理价值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进新时代的重要历史时期,习总书记提出“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有其深远而重大的现实意义。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这一重要论断具有丰富的伦理价值和时代意义。

(一)“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论断的提出有利于进一步高扬“劳动最光荣”的美德伦理

前文我们已经较为详尽地论述了劳动与奋斗的关系。作为奋斗的重要手段,劳动创造体现了奋斗的实践行为。而劳动作为体现人类类本质的重要特征,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马克思主义强调劳动创造了人,而劳动者也是最光荣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而工作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作出的牺牲;那时我们所享受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悄然无声地存在下去,但是它会永远发挥作用,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7]459应该说,“劳动最光荣”体现了美德伦理的深刻价值。劳动不仅仅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手段,同时也是每个个体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劳动者是最美的”“劳动最光荣”从正面高扬了劳动的美德意蕴;另一方面,“不劳动者不得食”“尸位素餐可耻”从反面揭示了不劳动者的不道德性。“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论断更进一步高扬了劳动最光荣的美德伦理精神。在习总书记看来,“奋斗者是精神最为富足的人,也是最懂得幸福、最享受幸福的人”。在新时代面前,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早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付出艰辛劳动和不懈努力的奋斗者不仅精神富足,而且是无上荣光的,内心充满了奉献的喜悦和荣耀。

(二)“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论断的提出有利于进一步彰显“幸福靠奋斗”的规则伦理

中国是个法治社会。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如果说,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更多地侧重于一个人为社会大众、为国家民族奋斗不息的主动意识,尚属于美德伦理范畴的话,规则意识则主要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社会制度乃至公序良俗的遵守和服从。此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也包括了公正、法治,而公正、法治是要靠规则来保障的。尽管获得幸福的具体方式千千万,但其根本一点是要靠合法、合规、合乎道德的劳动实践来获得,而不是靠投机取巧、打擦边球等违法、违规的不道德行径来攫取。幸福靠劳动付出、靠合法合规的途径来获得,这一理念体现了规则伦理的内在价值。习总书记在阐释“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这一重要论断时,特别指出:“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只有奋斗的人生才称得上幸福的人生。”换句话说,幸福必须要靠奋斗获得,只有奋斗的人生才称得上幸福的人生,也只有奋斗后的获得才是真正的幸福。当前,我们国家治国理政的方式主要靠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即通过外在的法律规制和内在的道德约束的互补配合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不仅法律是规则,道德也具有一定的规则作用。如果说,法律的规制是外在的他律,那么,道德的约束就是内在的自律。也就是说,道德自律无疑也是一种规则,幸福靠奋斗就集中体现了道德自律的约束力量,体现了规则伦理的价值。

(三)“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论断的提出有利于进一步明晰修德致福的道德实践路径

在传统德福观中,一方面存在极力弘扬修德致福美德的主流意识,希望德福关系向“行善者福至,为恶者祸来”(《论衡·福虚篇》)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存在德福悖论的现象,如善行得不到好结果,坏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老百姓中最有代表性的一句话就是:“好人不长寿,祸害活千年。”这种德福悖论现象有其时代的、社会的等多方面的原因,体现了人们对德福关系的迷惘。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德福相悖的情况,但人们仍坚持德福一致的道德期待和价值追求。“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善良的人表面上并不总是过得好……一个能干和诚实的人尽管十分努力却还是可能失败,而一个恶棍却可能通过不义手段积蓄大量财富……但是这些现象吸引人们如此多的注意,引起如此的义愤的事实,看来却正好说明,这些现象并不是常规,而是例外……常规是:诚实的劳动比起诈骗和不诚实来说是达到经济利益的较为可靠的途径。”[10]包尔生的这段话正好可以作为习总书记“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这一论断的注脚,其所主张的“诚实的劳动是达到经济利益的可靠途径”正说明奋斗是修德致福、实现德福一致的主要路径。习总书记的“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的重要论断充分肯定了德福一致的正能量,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传统德福观。

综上所述,习近平总书记“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重要论断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中国传统伦理精神的扬弃。其继承和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中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先忧后乐的奉献精神、德福一致的伦理观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和幸福观,构成了社会主义幸福观的核心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代意义,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 释:

①如苏格拉底强调“美德即知识”,美德是善的,行善是幸福的;柏拉图则认为“幸福的人之所以幸福,就在于他们拥有善”(见柏拉图《会饮篇》,载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二卷)第247页,人民出版社2003版),将幸福的根源归之于善;亚里士多德主张幸福是最大的善,合德性的行为是产生幸福的基础和根本。

[1]习近平.二〇一八年新年贺词[N].光明日报,2018-01-01(1).

[2]习近平.在2018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N].光明日报,2018-02-15(2).

[3]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 [M].第六版缩印本.上海: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505.

[4]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哲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447.

[5]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辞源:1-4 合订本[Z].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06.

[6]杨燕华.马克思的劳动幸福观及其对当代青年的启示[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20-26.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张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构建幸福中国[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4-7.

[9]邱吉.论社会主义幸福观[J].苏州大学学报,2001(3):36-39.

[10]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何怀宏,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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