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2018-03-26 05:00
山西水利 2018年8期
关键词:补偿费服务设施公益性

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确定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等7种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建设军事设施的;(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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