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权”受法律保护

2018-03-26 08:19陶玉荣张兆利
百姓生活 2018年3期
关键词:署名权小英公序良

陶玉荣 张兆利

扫墓祭奠逝去的亲人,一直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风俗。近年来,受人口流动性加大以及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影响,因祭奠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

公民有权参加亲属葬礼

[案例] 濰坊的张先生和王女士再婚8年,感情深厚,然而张先生的儿女一直不接受王女士。前年冬天,张先生到北京探望小女儿时,突发脑溢血病故。张先生的几个儿女未通知王女士便将他的遗体火化,并将骨灰与张先生前妻的骨灰安葬在一起。王女士得知噩耗后十分悲伤,但更让她痛心的是,张先生的子女不告诉她张先生骨灰的安葬地点。悲愤之余,王女士以“祭奠权”被剥夺为由,状告张先生子女。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儿女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经调解,被告自愿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

[释法] “祭奠权”又称“悼念权”,包括亲人亡故情况的知情权、悼念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体现基本伦理道德观念,是优良的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应受法律保护。

祭奠受阻有权要求排除妨碍

[案例] 小英与弟弟王强素有积怨,各自结婚成家后不相往来。2016年清明节,小英带女儿为去世的母亲扫墓。谁料王强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强行阻挠,并毁弃祭品。小英气愤之余,把弟弟推上被告席。

[释法] “祭奠权”是基于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属于身份权范畴,他人对此不得分割和篡改,王强无权因个人恩怨横加阻挠。

墓碑署名被剥夺有权要求恢复

[案例] 2016年春节前,贾大妈给前老伴祭扫时,发现墓碑上自己原来的署名被磨去。原来,贾大妈在丈夫去世5年后再婚,儿子认为她对亡父不忠。贾大妈因墓碑署名一事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令被告重立墓碑,并镌刻贾大妈姓名为立碑人之一。

[释法] 按照传统殡葬礼仪,死者墓碑应由后辈直系子孙及其配偶敬立,以体现后人的孝道和追思。墓碑不仅是死者安葬地标志,也是承载亲属哀思的纪念物。贾大妈的署名权符合固有伦理和公序良俗,理当受法律保护。另外,家属在搬迁死者墓地前,也需要征得死者其他直系亲属同意。

(据《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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