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准则在法制节目中受到的颠覆和挑战

2018-03-28 22:38高倩张鹏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
传播力研究 2018年20期
关键词:法制当事人案件

高倩 张鹏 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

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诞生和发展,与全民普法的活动紧密相连。法制节目因其贴近民生、在普法、释法和指导公众用法方面的巨大作用获得快速发展,但是随着法制节目的种类、数量的增加和收视率的提高,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真实全面而不能过实失实、过分渲染

法制节目作为电视新闻节目的一种,必然要遵守新闻的重要准则之一——真实性。真实性作为新闻的生命,是一切新闻存在的根本。但是在法制节目中,在真实记录案件和发掘案件背后的新闻价值、法律意义两者的取舍上出现了问题,一味地记录案件的始末,而造成报道的过实、失实,严重偏离了节目宗旨。

(一)报道过实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

目前,我国电视台中法制节目的模式多是案件梳理加案件的剖析、点评。而大部分的案件是在定案以后才会允许媒体介入报道,所以对案件的梳理过程就是对已发事实的回顾。节目在制作过程中为了真实地还原案件发生的始末,对一些犯罪的细节、受害的过程、心理等详细地报道,这无疑会造成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

法制节目在报道中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平等对话。要充分照顾到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情绪,不煽情、不挑衅、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如实报道是媒体进行自我保护的有力武器,但却可能变成一把尖刀刺在了当事人的心里。特别是对一些特殊群体,如妇女、儿童的伤害其负面影响会更加深远和不可估量。

(二)法制节目报道失实对当事人和媒体自身带来的危害

报道失实是新闻报道的最大硬伤,不仅会给报道中的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最终也会破坏媒体的权威性。由于法制节目中所涉及的矛盾较突出、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更大,所以报道失实的问题对当事人和媒体自身的损害会更加严重。首先案件的当事人已经受到一次伤害,媒体不实的报道会让这种情况再雪上加霜。另一方面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新媒体等传播手段的快速发展,即便是面对强大的媒体,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会主动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近年来,针对媒体侵权的起诉案件越来越多,而结果媒体多是以败诉结束。

(三)过分渲染案件所带来的潜在社会危害

过分追求法制节目在制作过程的传播效果,不仅对节目中所涉及的各类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更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现在的法制节目层出不穷,竞争愈加激烈,有的法制节目为争夺收视率,过细展现犯罪分子的作案方法,这为法制节目赢得了关注度,但对于一些鉴别能力过弱的未成年人或具有潜在犯罪动机的人员,可能会起到引诱、教唆和示范的作用。而对于政法部门的侦破、逮捕、审判过程地详细描述,则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提高自身反侦察能力的“教材”。

二、及时生动也要把握报道的时机和分寸

新闻报道要求媒体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以达到最佳的传播效果,而电视作为一种综合表现画面和声音的媒介,在新闻传播中具有更多的优势,例如它的真实感和现场性等,但是如果这些优势没有得到正确和适当地使用,就会给节目的传播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

(一)一味追求新鲜及时

当新闻事件发生时,记者应该迅速及时地赶赴新闻现场进行报道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是,在法制新闻中,在追求时效性、及时性的同时,更应该把握采访和报道的时机,否则就会扰乱正常的司法程序,给当事人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1997年发生在台湾的“白晓燕绑架案”,就是对媒体从业者道德和良知的深刻拷问。这起被台湾媒体“全程监控”的绑架案最终酿成惨剧,谁又能否认不是媒体做了绑匪的帮凶,将一个正值花季的女孩残忍地推向了死神。

(二)传播手段的不当运用

近年来,法制节目在制作和包装上越来越细致、精美,特效的运用结合案件的悬疑等,最大程度地吸引了观众的眼球,吊足了他们的胃口。但是,在法制节目营造的这种紧张、悬念迭起的收看氛围中,观众在潜移默化中被其中的情节和故事所吸引,而忽视了要获取真正对己有用的信息。法制节目中运用“情景再现”可以强化节目的故事性、可视性、和现场感,但错用、滥用,会使节目变得虚假、低俗,兴利除弊的关键,在于结合法制节目的特点,把握好运用尺度,坚持“情景再现”的辅助地位并予以明确标示,再现镜头宜虚不宜实等。

(三)失当的采访方法

记者的职责是客观地报道事实、用事实说话。报道过程中要注意严谨和理性,把握火候和分寸。新闻报道只限于披露事实和对事实客观、公正的评论,而不允许侮辱和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但是在采访的过程中,有些记者是带着强烈的主观色彩,不仅在事前就形成对采访对象的主观判断,在采访中也没有充分尊重他们的权益。特别是针对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他们的很多权益在记者那里无法得到保障。记者有采访的权力,犯罪分子也有拒绝采访的权力,但是记者为了节目播出效果,会想尽一切办法让他们接受采访。虽然这样不择手段达到了采访目的,可能会有利于节目的制作从而带来更好的播出效果,但是长此以往,受众会对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产生不信任甚至是抵触的情绪,最终影响节目的生存和发展。

三、片面地以受众为中心而偏离节目宗旨

新闻要贴近百姓的生活,满足受众的需要,但是这种满足不是一味地迎合受众的需求,而是引导受众获取更多他们所需要的信息。随着媒体之间的竞争加剧,以及经济效益对媒体生存环境的冲击,越来越多的媒体将责任和使命抛之脑后,一味地满足受众的各种需求。

(一)专题故事多,动态新闻少

当前的电视法制节目的主要形态包括:案例说法节目、纪实性公安题材类节目、演播室讨论类节目、庭审类节目等。它们融纪实性、探奇性、服务性于一体,各具特色,故事性强,可视性强,自然受观众青睐。这些节目类型几乎全是专题,通过展现“犯罪—破案—缉凶—严惩”的四部曲来完整地讲述一个案例,缺乏对我国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的一些动态消息的报道。

法制节目取材单一的现象在我国的电视节目中表现地比较突出,专题类的法制节目制作的周期和难度都比较大,而传达出来的法律知识又相对比较少。而动态的法制新闻不仅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动态,也能传达出更多的信息。法制节目不应该只局限于关注政法部门的工作,要辐射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帮助百姓懂法、守法、用法。

(二)案件的讲述过多,问题的剖析太少

我国目前的法制节目有一个共同点:对案件的本身的描述过多,会利用大量的篇幅讲述一个案件的始末,而对于产生案件的社会背景、犯罪心理分析以及预防机制等很少涉猎,或是蜻蜓点水般地几句话带过,这完全是本末倒置。对案件的过分渲染,使法制节目脱离了初衷,从说教转向猎奇,从教育、引导滑向了讲述罪犯和犯罪的故事。

四、客观公正的同时兼顾道德和人情

法制节目虽然必然地和司法的过程交织在一起,但是媒体要坚守自己的职责所在,要通过题材的选取和内容的表达,让法制节目更多地服务于广大受众,也使受众能全面了解法律中所涉及的情和理,深刻领悟形形色色法律问题背后的社会问题。

(一)“媒体审判”不可代替司法审判

法制节目可以做的故事化,但是法律是严肃而神圣的。而一些法制节目利用自身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干预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损害法律的尊严。一些法制报道为追求时效性,往往在司法介入前或未定案前就对案件进行炒作和评论。使观众产生了先入为主的偏见,也使正常的司法过程承受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公正,形成“媒体审判”。这样不仅使法制节目的权威性弱化,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最终也会因为违背法制节目的宗旨而阻碍我国法制化的进程。

(二)兼顾道德和情理

法制节目不仅是用法律的视角来解读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透过这些问题和案件来剖析人物命运和社会痼疾,深刻反思案件的成因和后果,不能单纯地以法律这个唯一的标尺去衡量所有的问题,要把一些典型的纠纷、矛盾、案件中的道德和情理的问题进行挖掘,从根源上分析这些问题,才能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冲突和案件的发生。

另外,法制节目不应该只表现矛盾、冲突、问题等社会阴暗面,也要通过展现温馨的场景、温暖的画面来传达美和爱。通过在节目中展现爱和宽恕的力量,引起与观众之间的情感共鸣,产生强烈的心理震撼,达到更好的播出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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