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会,魏建新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并且对法律职业资格条件、考试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部分,《意见》规定,“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部分,《意见》规定,“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由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意见》中的上述措施只会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毕业后才工作的在校法科学生将会成为《意见》的影响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