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宠物致死所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18-04-01 14:31何婷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丝路艺术 2018年8期
关键词:格物损害赔偿宠物

何婷(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一、宠物的性质

(一)宠物属于主人之财产

《德国民法典》第90条a 款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其清晰的表明了动物与物同属于客体。但在德国民法典中认定动物不属于物。在《瑞士民法典》第641条a 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动物属于客体,应当作为是物的范畴,但其在自然属性以及法律属性上又不同于一般的动产和不动产,动物属于权利人具有生命的财产。

(二)宠物属于人格物

人格物是指人格因素和财产因素的结合,体现人的深厚情感和意志,其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特定物[1]。在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知立法者认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作为人格物,具有相应的个人利益。

对于宠物,虽然将其界定为物,属于宠物主人的财产,但是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有生命的。2005年杨立新教授在做“建设法律物格的思想”演讲时,主张建设“物格”制度,将动物纳入“伦理物格”中,他将“物格”分为三类,第一类就是“生命”物格,包括动物[2]。由此可见,宠物是赋予人格利益的人格物。

根据类推原则,一个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品,如一张独特的婚纱照,这样一个没有生命的单纯的物品可以在损坏之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当有生命的、人们倾注大量情感因素在上面的宠物受到侵害时,对宠物主人所造成的损害不仅是财产方面的,更多的是对精神上的打击,因此更应当将宠物作为人格物进行对待,给予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宠物致死所涉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一)财产精神损害赔偿设立的目的

人们总是具有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需求,精神利益是一种主观的价值,需要通过某种物质载体体现出来。在现实状态中,宠物身上承载着主人的情感利益,当宠物受到侵害时,将使主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痛苦[3],如空巢老人饲养的宠物狗,老人将宠物狗作为家庭一员,当作老伴,子女,作为一种精神寄托,但若是仅仅给予宠物主人以宠物购买价格作为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并不能得到弥补。

(二)人类精神价值追求的必然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更加向往对精神生活的追求。现在大部分人饲养宠物,将宠物作为家庭成员的一部分,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占人口构成的6.96%,宠物作为伴侣在老年人群中表现的最为突出。当宠物收到侵害时,赋予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人格利益,也间接地保障了当事人的人格权,这也是人们精神价值追求的必然趋势。

(三)社会理性秩序和制度发展的必然需求

从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理论和调整功能出发,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在自然人的人身权益直接遭受侵害的情形,对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得主张损害赔偿救济。但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财产遭受侵害导致财产所有人精神损害的特殊情形,也有判决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若干判例[4]。对于这类案件,由于现在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将宠物认定为“具有人格利益的特殊物品”,因此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并不利于社会理性秩序与制度的发展,只有法律明确的对其进行界定,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三、宠物致死所涉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并非所有的宠物死亡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为防止大量滥用诉权的行为的出现,应当对此确定一定的认定标准。

(一)宠物与当事人生活的时间长短

法官在遇到宠物致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时应当考量的一个因素就是宠物与当事人生活时间的长短。如李俊诉张俊财产损失一案中,李俊所饲养了五年的泰迪犬被张俊驾驶的电动车撞死,李俊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二审法院都以该泰迪犬与李俊相处时间作为考量因素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但是这个时间段应当限定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每个宠物的种类不一样寿命也不一样,因此在界定合理期间时应当结合其他因素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

(二)购买宠物的目的

每个人都为不同的目的购买宠物,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也不同。如空巢老人是为了有一个精神寄托而购买宠物;许多丁克家庭将宠物当成自己的孩子对待等情况,权利人在宠物上赋予了更多的精神情感。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当宠物受到侵害毁损灭失后,权利人完全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是宠物店老板购进宠物,其目的是为了出售,或者有些人购买宠物是为了满足自己纯粹的病态心理等,在这些情况下,权利人并没有给予宠物一定的人格利益,仅是将宠物作为一种单纯的财产来看待。宠物毁损灭失后权利人只能要求相关的财产损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宠物在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每个人饲养宠物的目的都是不一样的,据一项调查显示,有一半妇女将感情寄托于宠物而非丈夫,83%的人自认为是“狗爸”或“狗妈”,将四条腿的“犬子”视同己出,3/1 的人在电话里同“狗儿子”讲话,几乎全部的人平时与狗讲话,2/3 的人带狗看医生的次数多于自己就医[5],当其宠物遭受损害,给权利人所造成的精神打击是巨大的,有些并不亚于家属亲人的去世,所以在此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于有些情况宠物所起的作用仅是为了看家或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变态的心理需求等,在这些情况下,当宠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宠物的来源

宠物的来源不同,人们也会赋予其不同的人格利益,如单纯从宠物店购买的宠物和他人所赠送的宠物具有不同的人格利益,一般情况下因为特殊情感赠送的宠物所赋予的人格利益要多于单纯从宠物店购买来的宠物的人格利益。在一些动物比赛中获奖的宠物比普通宠物有更多的人格利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况也不是绝对的,依旧需要法官结合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四、结语

宠物是赋予人类情感的人格物,人们对其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人们把宠物当作是家庭中的一员,当宠物受到侵害,权利人所遭受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损害,法律应明确规定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理性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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