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洪涛(伊春市铁力市环保局,黑龙江 伊春 152500)
环境监察执法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政策 及其配套措施的最直接、最有力手段,对塑造环 保行政秩序,维护公众权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意义重大。一直以来,环境监察执法力所不逮、执法缺位或失范被认为是环境违法违规案件、环 境群体性事件高发频发的重要诱因。因而,在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如何规 范和约束环境监察执法,提升政府环境监察执法 能力,严格区分政府与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是 新时期环境法治建设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基于 此,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环境监 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环保行政机 关实现“执法全覆盖”“铁拳治污”“阳光执 法”“权责明确”“能力整体提升”等切实目 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法) 也在规范层面进一步赋予环保行政机关行使督查 执法权的制度利器。关于环境监察执法的法律 制度和实施举措不断推陈出新,这意味着环境监察执法进入了“高定位”“硬约束”“讲实 效”“重治理”的新常态。
新常态下,我国的环境监察工作在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创新明 显。但是,环境监察执法仍然存在一系列体制和 机制的难点问题亟待破除。
如何理顺、明确“统一监督管理”和“分 工负责”之间的关系,消除部门权责不明、职能 交叉的现象仍是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体制难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