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媛(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在微博的几项基本功能中,由于关注和收藏并不涉及到作品的复制或传播行为,因此不会侵犯微博著作权。那么“转发”是否侵权呢?微博的转发功能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能在显示原始帖子内容的同时,显示原始发帖人的昵称;二是,转发不允许更改原微博的内容,只能全部原文转发。从技术层面看,转发必然要对微博的内容进行复制和网络传播;从法律层面上看,就涉及微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
从目前的研究成果看和微博用户的态度看,均对转发行为持包容态度,认为上述转发行为不侵犯著作权。分享是微博的生命,是微博的存在的价值,大多数微博用户之所以使用微博,其最初也只是为了分享,而转发这一功能是实现分享的重要途径。然而,从法理上分析,虽然原文转发表现出对原博主的尊重,但是如果没有法定理由,这种行为的确已经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原文转发必须满足某种法定理由的要求,才能说其不够成侵权。本文认为,微博的转发属于微博用户之间的默示许可,转发得到了博主的授权,因此不侵权。
默示许可即著作权人没有明说许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从著作权人的行为可以推定其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但是有观点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许可使用应订立合同,且应当采取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