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颖(伊春市铁力市环保局,黑龙江 伊春 152500)
基层环境监察作为环境保护执法主体,其执法效力直接制 约着环境保护质量,同时作为实现生态环保以及污染质量的重 要方式,需给予高度重视。而如何加强基础环境监察执法力度, 是现阶段监察执法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难点。
1、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不够 。
环保工作的有效落实,需以执法为条件,而当前环保执法力 度不足,导致其职能并未真正发挥。而新《环保法》的实施,暴露 出主配套执行力不足,尤其在案件数量、质量、处罚以及金额等 环节,并未真正的满足“铁”的要求,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1)违 法案件处置难。处理违法案件过程中,行政处罚与新《环保法》 四个配套办法案件数量巨大,但按日连续处罚、移送环境污染犯 罪案件较少。
2、刑事责任追究难。
执法过程中,刑事案件搜集 证据过程具有一定的按断,,造成“以罚代刑”现象严重。
3、单位部门联动难。
由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性,在移送案件时, 并未相关制度提供依据,导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极 大了基层执法实施困难性。
4、地方保护主义制约。
受到部分地 区相关部门的地域保护影响,从而严重制约环境监察执行。
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最为核心的环节即为环境监察部分。而 现阶段由于监察部分工作人员不足,执法装备缺乏,设备落后等 问题的影响,导致基层环境监察难执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