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进友
(广州医科大学图书馆,广东广州 511436)
40多年的执着追求,2001年立项后17年的不懈努力,终于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简称《公共图书馆法》)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和投票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11月7日签发主席令,宣告我国第一部图书馆法正式诞生,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的图书馆事业专门法律,既是我国近百年来图书馆事业发展实践和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的总结,也是对几十年图书馆界曾经有过的错误思想、错误行为的拨正。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法》是当前图书馆界的重要任务。
《公共图书馆法》“总则”前三条首先阐明了公共图书馆的性质、功能和任务,为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本法明确公共图书馆:“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1]”。这里我们注意到“免费开放”四字,并未特指某次免费,也就是说图书馆的任何服务都免费,任何形式的收费都不是公共图书馆所能为。服务对象用了“公众”二字,而不是过去常说的“读者”“工农兵”,说明本法所说的服务对象更广泛、更具包容性,也体现了本法赋于大众阅读权益的公平和均等性。说明公共图书馆是一种公共文化设施,而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文化阵地”“斗争工具”。
公共图书馆的功能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