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 “六不要”

2018-04-03 06:52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龙镜锋
山西教育·幼教 2018年7期
关键词:校车专用事故

■文/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龙镜锋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频频发生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有些特大事故还造成了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令人触目惊心。于是,为了避免校车事故,不少幼儿园因噎废食,干脆不再使用校车,改为由家长自行接送幼儿,也给家长们带来了诸多不便。其实,幼儿园认真做到以下“六不要”,校车安全事故还是可防可控的。

一、不要用普通车辆替代专用校车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即幼儿园应当使用幼儿专用校车进行接送。而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幼儿专用校车在安全性能、技术标准及内部设置等方面的国家标准比其他专用校车的要求更高,导致车辆的成本价格也更高。一些民办幼儿园为了节省办学成本,会抱着侥幸心理冒险用普通车辆替代专用校车接送幼儿,极大地威胁着师幼的生命安全。

2014年11月19日7时30分许,戴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蓬莱市潮水镇某幼儿园用于搭载幼儿的一辆面包车相撞,致使面包车司机及车上11名幼儿死亡,3名幼儿受伤。该幼儿园老板为张某,其使用的是没有校车资格的面包车接送幼儿。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货车司机戴某、幼儿园园长张某以及校车车主郭某5年、3年和3年半有期徒刑。

涉案幼儿园用普通面包车代替了幼儿专用校车,而面包车的操作性、坚固性和制动效果等安全性能都无法达到专用校车的标准,无疑增大了校车事故发生的几率,也扩大了事故死伤的后果。所以,幼儿园不能为了节省成本,抱持侥幸心理置车上师幼的人身安危于不顾。

二、不要使用改装校车搭载幼儿

有些幼儿园为了多拉快跑,提高运输效率,擅自将本来就不符合校车标准的车辆进行改装,经过改装的车辆增加了大量的座位,甚至超出了核定人数的数倍。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车辆的安全性和制动效果,大大增加了车辆驾乘的安全风险。从近几年校车安全事故案例来看,相当一部分的校车事故正是因为对车辆进行了改装导致的。

甘肃省正宁县某幼儿园,为了多拉学生,私自将四辆校车的座椅全部拆除后进行了改装,改成三条长170cm、宽14cm的长凳。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杨某驾驶核载9人实载63人的校车接幼儿上学,与樊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致杨某及4名幼儿当场死亡,教师王某及16名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42名幼儿重伤17人、轻伤8人、轻微伤17人,校车及货车严重受损。

2016年6月14日上午,亳州市谯城区一幼儿园校车在行驶途中发生车祸,导致1名幼儿死亡,2人受伤。据悉,涉事的幼儿园只有两辆符合标准的专用校车,而出事的校车,则是一辆经过改装的非法校车。

从众多被查获的违规校车来看,校车改装一般都是拆除原有的座椅,改装成铁质或木质的条凳,以增加搭载人数。经过改装后的条凳,完全没有安全带和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在发生事故时,因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比较差,往往会首当其冲受到伤害。

三、不要擅自改变校车行车线路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可见,我国对校车的行车线路有严格的规定,相关部门会基于对幼儿安全的特别保护,审慎核定较为安全的校车行驶线路,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如果幼儿园擅自脱离核定的线路行车,势必大大增加校车的安全风险。

2014年7月10日16时许,长沙市某幼儿园校车司机郑某驾驶校车送幼儿回家途中翻入当地白毛水库,造成11人遇难。经调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是校车未按审定的通行线路行驶,事发路段不在该校车经审定的通行线路内。

本案中,涉事校车没有按照核定的行车线路行驶,而是擅自改变行车线路,改为行驶在靠近水库的线路上,导致了这次特别重大的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见,校车行车线路是相关部门基于充分的安全考虑后所核定的,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线路行车,否则,会大大增加校车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

四、不要罔顾交叉路口的安全风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而有些幼儿园的校车驾驶人为了赶时间,完全忽略了安全隐患,在交叉路口无视侧向车辆,仍然保持高速行驶状态,以致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所以,校车驾驶人在经过无红绿灯的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避免与侧向车辆发生碰撞事故。

2016年9月22日8时53分,河南省睢县一辆校车与一辆小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2死11伤。事发地点是无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校车自东向西行驶,车速很快,货车自北向南行驶,撞上了校车尾部。

2012年4月9日,广东省阳春市某幼儿园用一辆金杯牌面包车(涂有黄色校车标志)送幼儿回家,在通过一个十字路口时,被一辆满载的货车拦腰碰撞,导致3人死亡,14人受伤。

在无红绿灯的交叉路口上,如果校车没有减速慢行,一旦侧向车辆驶来时,往往难以避险,发生拦腰碰撞事故的概率会大大增加,而且校车一旦被拦腰碰撞,必然会造成幼儿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所以,幼儿园要规定校车驾驶人在经过交叉路口的时候减速慢行,并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驶,以确保校车的安全。

五、不要忽略车外人员的安全

校车的安全责任范围不仅仅限于车内,还应确保车外刚下车幼儿及其接送人员的安全。幼儿园的校车安全管理范围应当延伸至车外,既不能危及到本园所车上幼儿的生命安全,也不能伤及接送人员的生命权益。

2014年9月10日16时许,雷某驾驶幼儿园校车行至接送点,跟车教师将幼儿刘某抱下车交给刘某母亲,还跟刘某母亲寒暄了几句。跟车教师上车后,雷某立即启动了校车,不料将刘某一岁半的弟弟碾压在校车的轮胎下,并致其死亡。案发后,雷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这次事故中被碾压的不是来自校车上的幼儿,而是陪同家长来接送的其他幼儿,这也是很多校车驾驶人之前容易忽略的问题。此前,校车驾驶人都会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乘车幼儿的身上,极少留意到可能还会伤及其他人员。所以,这一事故提醒幼儿园要把安全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作更大更多的延伸,车内车外都必须执行足够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

六、不要让校车成为闷死幼儿的元凶

经过多年的整治,因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校车致人死亡的事故越来越少,但因将幼儿遗留在校车内致人死亡的事件却每年都有发生。

2018年5月24日7时许,湖北省武汉市一名4岁男童被母亲送上校车,当天下午3点多,园方才发现该男童已被困车内近8小时。最终,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园长及其丈夫(兼职校车司机)已被刑拘。

2017年6月28日下午,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一名幼儿早上乘坐校车去幼儿园,下车时被遗留在了车内,直到下午离园时,才被发现遗留在车内。当天雄县恰逢高温天气,孩子被发现时已经不省人事,经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7月13日,河北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一幼儿园发生两名幼儿在接送车内死亡事件,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被刑事拘留的是驾驶接送车的司机李某、随车监管员李某某及幼儿园负责人刘某。

各地主管部门都曾要求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加强乘车幼儿的人数清点及考勤工作,以避免校车闷死事故。然而,多年来仍是只见悲剧,不见教训。其实,只需采取开门开窗的办法就能有效避免校车闷死事故。

具体的做法是,校车接幼儿去幼儿园后,无论校车停在何处以及有否清点人数,司机熄火后,校车一律保持开门开窗状态。即使仍遗留有幼儿,幼儿一般都会有哭声,或者幼儿自行走出车门,这样就容易被发现。因此,校车停车后保持开门开窗状态是避免闷死事故最简单而有效的办法。

没有为幼儿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幼儿园,是不是就可以完全不需要注意校车安全风险了呢?其实不然,没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更加注意校车的安全风险。有些幼儿园会组织幼儿外出游玩,或者组织幼儿外出参加一些活动,难免需要租用车辆出行,可正因为平时没有使用校车,没有制定过相应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这样就更容易出现遗留幼儿在车内的事故。所以,无论幼儿园有无校车,都应该严格地执行管理措施避免幼儿遗留车内闷死的事故。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孩子的生命重于一切!幼儿园应当高度重视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以上“六不要”,才能真正让孩子们坐上符合规定的专用校车“高高兴兴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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