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社会化

2018-04-04 09:28李俊
魅力中国 2018年48期
关键词:调解民事诉讼社会化

李俊

摘要:民事诉讼的社会化应该做到以当事人需求为核心,真正将当事人作为诉讼活动的主體。民事诉讼的社会化强调对全体社会公民提供公平合理的矛盾解决服务,达到全体社会公民的满意。站在国家与市场关系的视角,利用民事诉讼社会化可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问题,彰显民事司法在市场经济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社会化;调解

民事诉讼社会化指的是利用各种社会力量,站在全体社会公民的视角,致力于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的诉讼调解。民事诉讼社会化主要来源于司法基层活动当中。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诉讼在法院诉讼活动中占有的比重不断上升。因此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深入探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作用。因为在过去较长时期内不具备合理的处理原则,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导致民事诉讼丧失了本身积极作用。

一、民事诉讼社会化的意义

任何一名法官均接受过系统性知识培训与学习,本身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其他职业不可比拟的,汉密尔顿提出,因为存在着不同种类的人群,拥有充足法律意识的人毕竟是少数,能够成为法官的人数更为稀少。卢卡斯认为,讲求正义与法律的国家,可能在某个领域并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胜任法官的角色,法官应该拥有一定的权力,由于法官职业与众不同,所以行使司法权也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1]。法官职业要求赋予法官一定的权力,但司法权实现社会化并不是意味着所有人都可以成为法官。

二、民事诉讼社会化依靠的力量

(一)法律方面

民事诉讼社会化在法律方面的表现主要是指司法权的社会性。黑格尔与恩格斯对司法权理论作为民事诉讼社会化依据进行了深入研究,黑格尔提出,社会公民是在深入认识社会物体的基础上来理解民事诉讼社会化的,由于存在着大量社会公民,所以司法权才得以顺利贯彻落实,存在司法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社会公民提出的诉求,在将公民需求转换为现实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它重点研究了不包括法官在内的全体社会公民。恩格斯在研究司法权时提出,司法权社会化不但适用于全体社会公民,而且需要拥有一定的陪审制。为了顺利解决矛盾纠纷与保障司法权的顺利行使,要求深入研究司法权的社会化,并以妥善的方法重新界定司法权社会化,而司法社会化的界定可以借助民事诉讼来解决[2]。

(二)生活方面

我国当前能动司法指的是利用充分展现司法的主动性,保证实现司法活动的创新。因为当前司法政治功能不断提升,因此其在法院中得到了普遍应用。也可以认为,司法拥有的政治能力决定着法院的政治地位。法院应该承担必要的社会管理职责,要为社会的稳定运行服务,要在鼓励各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基础上,提升社会法治管理的法律力量。

(三)司法权的社会化

行使司法权的主体是国家,法院是国家赋予的权力行使部门,民事诉讼处于社会权利范围内,民事诉讼社会化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审判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做到公平公正,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我国社会生活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在社会经济的快速运行当中,社会不同主体均拥有不同的利益诉求[3],强调引入新型综合管理方法。

三、民事诉讼社会化的范围

民事诉讼是否能够妥善解决是影响民事诉讼社会化顺利发展的主要原因,因此要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引入各种社会力量,选择合理的处理方法,不然会引发当事人间的矛盾升级,对法院审理出现大量不满。民事诉讼当前已经形成为一种制度,再有,民事诉讼权力是处于法院部门之外的客观事实。一味强调法院拥有民事诉讼权利是不科学的,表明民事诉讼社会化应该是民事诉讼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诉讼的结合体。

四、民事诉讼社会化的标准

(一)要善于把握时机动性

司法机关不同于立法部门,不具备管理社会各界力量的权力,本身也不具备充足的财力支持。因为我国当前权利部门与美国国家权利部门不同,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无效行为。为了保证司法权的顺利行使,因此必须要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司法权的高度集中。司法权在任何形势下与任何时期内均不得分离[4]。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频率决定着司法权的地位。在当前法律诉讼过程中,因为得不到大量社会民众的支持,司法部门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再有,法院本身也拥有大量不利因素,不具备及时介入社会纠纷的权力。法院是国家赋予司法权力的部门,因此通过衡量介入频率来确定其作用的方式有失合理性,必须要结合实际案件效果进行研究。

(二)民事诉讼社会化不能急于求成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保证民事诉讼社会化的顺利发展。如果不具备完善的社会管理制度则会导致民事诉讼社会化无法可依,更不能在处理社会矛盾过程中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笔者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探索,发现人民陪审制度与委托调解可以有效解决各种民事纠纷[5]。笔者通过查找有关文献材料,发现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只有《陪审决定》属于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内容均属于司法解释范围内,不但不具备国家层面的专门法规,而且也不具备完善的法规体系,出现的条文内容不具备合理性,存在着大量法律漏洞。

在制订规章制度过程中,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做法,才能有效激发各界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法院是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主要场所,应该承担管理各界社会力量的责任。笔者在研究我国当前社会纠纷解决制度时发现,法院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工会、妇联均可以制订有关法规。到目前为止,民事诉讼社会化只引入民主集中制的做法还存在较大不足,主要问题是民事诉论社会化得不到社会各界的大力关注,我国民事诉讼社会化开展时间较短,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形不成完善的体系。

五、结束语

总之,民事诉讼社会化制约着民事诉讼的运行效率,但在实现民事诉讼社会化过程中不能急于求成,要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实际情况与法治建设形势,始终遵循有效性与高效性的原则,严格履行自身职责,才能推动民事诉讼社会化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卫平. 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的体系建构[J]. 法商研究. 2018(05)

[2]李浩.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四十年——以“三大刊”论文为对象的分析[J]. 法学. 2018(09)

[3]李贤利. 习近平共享发展理念的理论来源探究[J].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8(03)

[4]陈文曲,易楚. 现代民事诉讼:全面理性的规范化沟通平台[J].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5]王福华. 民事诉讼管辖利益保护论——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6号[J]. 比较法研究. 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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