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启鹏,鲁 汉
(1.山东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1;2.青岛市市北区民间文艺家协会,山东 青岛 266000)
国家《文物法》第26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1]。其实主要是针对重要历史古迹而言,对于仍在使用的一般性建筑文物或历史建筑的保护上,该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在国家文物局的推荐下,出台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该准则于2014年做了最新一轮的修正,其中提出为满足当代生活需要,对活态文物古迹进行必要的修缮、调整、改造时,同样要保证不损害、不改变其特征、价值[2]。这种提法较《文物法》相对缓和。因为文保对象,几乎都是源于实用目的,但随着其文化艺术价值远远高于其日常功能,就会逐渐从日常生活中被剥离出,成为另一种被孤立的存在[3]。
与西方不同,在中国的语境中建筑遗产实际上包含文物和非文物两类历史建筑。后者往往容易被忽略,这种忽略既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对遗产保护工作者来说,对两者既要在观念上做到一视同仁,也要在方法上区别对待。但是我国近代历史建筑具有“中西融合”的特点,使其保护修复原则与技术方法的建立存在不确定性与疑惑性。虽然在与国际历史建筑保护领域接触中,吸收了一些当今国际先进的理念与原则,可是对西方建立在“真实性”基础上的各项保护原则在内的含义,尚未得到国内学术界的普遍理解并认可[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