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和限制探讨

2018-04-18 09:19张颖
法制与社会 2018年6期
关键词:公众人物限制隐私权

摘 要 隐私权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一项人格权利,法律应当充分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比较滞后,实际上公民的隐私权没有得到切实保护,特别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国家在这方面缺乏法律依据,并且,因为公众人物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其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性极大,同时,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在保护隐私权的同时要加以限制。本文从三个部分对我国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做了深入探讨,第一部分介绍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涵义;第二部分论证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和限制的法理原则;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法律制度。希望能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体系,建立相关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隐私权 公众人物 保护 限制

作者简介:张颖,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53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述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从“privacy”演化而来,在中国,“隐私”一词最早出现于周朝初期。隐私权实质上属于一种人格权,它是指个人的自然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该权利,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利用、披露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这一概念在西方出现的时间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起步较晚,没有把它明确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借助维护公序良俗中包含公民隐私权的方式。

公众人物由于身份的特殊性,与普通大众的隐私权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知道,公众人物的一言一行都可能被大众模仿,很多媒体或个人经常曝光公众人物的隐私,通过这种方式赚足公众的关注度,一来可以引起大众的好奇心,增加流量,二来也能通过关注度换取额外的报酬,而一些公众人物也依靠曝光自己的隐私来提高知名度,这样一来,很多公众人物希望媒体曝光对自己有利的隐私,而对自己不利的隐私往往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这样对大众来说不免显示公平,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保护的基础上要不要加以限制?如何限制?这些都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难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体系和建立起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法律制度。

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我国学者王利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公众人物隐私权就是指公众人物这一特殊主体对自己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意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当事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的控制权”。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

1.公众人物隐私权具有强烈吸引力。普通大众与公众人物在一些场合由于身份不同,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经常接触公众人物,我们经常只能通过电视、收音机等这些电子产品来了解公众人物,因此,公众人物和普通大众之间就有了一种神秘感,这种神秘感驱使着普通大众去了解公众人物的家庭背景、年龄、私生活等一些隐私,继而出现了狗仔、八卦新闻等满足普通大众好奇心的节目。

2.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相冲突。正是由于公众人物的隐私具有神秘感和吸引力,他们的隐私很容易会被别人披露出来。比如工作的行程、场所、聚会的内容等都是大众非常好奇的。大众总会觉得曝光公众人物的行程不在隐私权范围内,这些应该为大众所知,而公众人物又不愿意把自己的行踪曝光在众目睽睽之下,想要保护自己的隐私,这就引起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大众知情权在一些场合发生冲突。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和限制的法理原则

(一)公共利益原则

布兰戴斯和沃伦说过:“隐私权并不禁止公开任何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 特别是与政治因素有关的公众人物,由于他们从事的事业和国家有关,对于他们的考核必须严格,不仅需要国家在选拔的时候认真考虑他们各方面的条件,还需要公众在今后的工作中持续监督他们的行为,避免出现腐败、损坏国家形象的现象,因此,对于他们以前的生活经历、家庭背景、教育程度、婚姻状况等的曝光不属于侵犯隐私权,对于这种涉及公共利益的公众人物隐私应予限制,

(二)人格尊严的原则

人格尊严作为我国民法上的一项人格权受到民法的保护,我国公民尚有保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公众人物更应该有,因为他们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自己的良好口碑保持知名度的。曾经的“艳照门”事件轰动一时。在这个事件中,我们能说因为这些隐私与无关就不应该被保护吗?答案当然是不能,这些照片是陈冠希拍的,但是他只是拍给自己看,并不想也不愿意公布出来,是因为别有用心的人为了牟利从电脑中盗出来曝光在网络上的,由于这件事,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害,后果也是他们没有想到的,也给自己带来了无法设想的损失。因此,要严格保护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因为如果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这种损害远远比普通大众大很多倍。

三、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法律制度

(一)界定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具体内容

我国多年以來一直提倡“依法治国、有法可依”,但是在隐私权这方面却没有做到,在实践中,任何侵权行为都要通过相关法律来解决,没有法律的依据,只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不免显失公平,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在生活中必须要通过法律严格界定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使法官在裁判时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进而把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落到实处。目前,不同的学者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内容有不同的看法,我国法学界通过商讨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应有以下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的个人信息;(2)私人空间的保护;(3)身体隐私方面的保护;(4)合法的通信秘密以及个人日记、私人文件的保护。

(二)从间接保护过渡到直接保护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法,虽然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与各项人格权分离出来单独保护,但是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大多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实质上还是通过荣誉权和名誉权等方式来保护隐私权,没有对隐私权进行全面的、直接的保护。而我国若要对隐私权进行全面的、直接的保护就应当做到以下两点:(1)设立专门的《隐私权法》,将隐私权真正的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保护。美国通过十几部法规来设立隐私权保护的规范,给了隐私权独立的社会地位,我国可以在这方面借鉴美国。(2)设立了专门的《隐私权法》后,应在具体章节里把普通大众的隐私权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区分开来,不要把他们混为一谈,因为公众人物与普通大众毕竟属于不同的社会交际圈,若简单的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普通大众的隐私权混为一谈会显失公平,因此,应当将它们区分出来各自具体规定,这样不仅能更好的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还能加强大众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

(三)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分层次进行保护

公众人物因不同的身份、社会地位,可以将他们分为不同种类的公众人物,我国已有学者对公众人物的种类进行了分类,在此不详细阐述。对于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由于他们不是自愿地卷入争议,而是被动的,比如近几年频频选出的名校校花,网络上曝光他们的中考、高考成绩、家庭住址、背景等,这些都属于侵犯隐私,因此,在对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和限制时要注意保护的力度应比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大,限制的力度应比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力度小;其次,要明确区分社会性公众人物和政治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由于社会性公众人物的工作性质很少有政治因素参与进来,涉“公”性没有政治性公众人物强,因此,保护范围要比政治性公众人物大。只有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严格分层次、等级进行保护,才能真正地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至于让法规成为一纸空文。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急需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予以保护。我国应该尽早建立起一套有自己国家特色的、系统的、全面的隐私权保护体系,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隐私权保护制度将会是中国立法的又一大进步,也是国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本文针对隐私权保护现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能为国家法治进步做一点贡献,使公民的隐私权得到切实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注释:

王利明.人格权新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0-482.

[美]塞繆尔·沃伦、路易斯·布兰戴斯著.李丹译.论隐私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5.

贺丹.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14.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王利明.民商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李新天、郑明.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构建.中国法学.2005.

[4]詹文凯.隐私权之研究.台湾大学.1998.

[5]任春丽.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平衡点在哪里.北京日报.2001.01.08.

[6][美]唐·R·彭伯著.张金玺、赵刚译.展江校. 大众传媒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徐迅.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一名记者眼中的新闻法治与道德.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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