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1条的理解与适用研究

2018-04-19 14:27宋超
活力 2018年22期
关键词:顺位合同法

宋超

【摘要】《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修理、更换、重做这三种救济方式应优先于退货和减价的救济方式来行使。功能相同的救济方式可以并用。退货未必是解除合同,减价的计算时点以交付为宜,计算方法则以比例法为宜。

【关键词】顺位;退货;减少价款

《合同法》第111条赋予了买受人在特定情况下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权利。然而,这些权利并不明确,首先,以上权利的行使有无顺序以及可否并用?其次,退货可否等同为解除合同?最后,减少价款的计算方法为何?以上问题关系纠纷各方利益,不可不察。

一、相关权利的行使顺序及并用问题

(一)相关权利的行使顺序

《合同法》规定了买方可以在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行使修理、更换、退货和减少价款的权利(重作是专用于承揽合同的权利,不具有代表性,在此不做讨论)。这些权利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修理和更换,二者都属于继续履行请求权,意在督促对方当事人消除物上的瑕疵,使标的物重新符合合同要求,进而实现合同目的;第二类为退货和减少价款,二者都试图变更合同,以实现对瑕疵担保的救济。由此可知,两类救济手段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各自适用于不同的情况。所以,当卖方交付瑕疵标的物时,买方需要根据客观情况选择最合理的救济方式,以最大限度保全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买方救济权利的行使有无顺序呢?对此,我国立法并未明确。但是,德国在债法改革过程中讨论了该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债法改革后,《德国民法典》引入了《消费品买卖与担保指令》中的二级救济体系,此救济体系之前只能规范消费合同中的买卖双方,不过当德国新民法典引进该体系后,该体系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大,不再局限于消费合同,而是扩大到可以约束整个合同法中的任何买卖关系。具体参见民法典第437条。该条规定,当卖方交付瑕疵的物时,买方可以行使下列权利:继续履行请求权、解除合同请求权、减少价款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些权利之间并非并列关系,而是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行使。其中,在先的权利即继续履行请求权,又叫作第一顺位权利,在后的权利即解除权和减价权,又叫作第二顺位权利。当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时,买方必须先行使第一顺位救济权。仅在卖方不能履行,或者拒不履行,又或者继续履行的要求对买方而言已经变得过分或者不符合情理时,第二顺位的救济权利才得以被买方行使。

(二)相关权利的并用

具体来讲,修理、更换、重作是补正履行的具体方式,功能在于补正违约状态,维系原有的买卖关系,使各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原先的合同义务;减少价款的功能在于改变价款以平衡各方利益;退货既可以理解为合同解除的表现形式,也可以理解为合同解除的后果;损害赔偿的作用系补偿违约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所以当两项救济方式具有相同方向之作用时,二者可以并用,當两项救济方式具有相反方向之作用时,二者无法并用。通常情况下,修理、更换、重作能够和损害赔偿或减价并用;退货只能和损害赔偿并用,不能和其他权利并用;损害赔偿能够和减价、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形式并用,但是应以符合《合同法》第112、113条的规定为前提。

二、退货的定性

退货的法律含义不唯一,但可以确定的是:第一,如果买方已经明确向卖方发出通知,明示退出合同关系,且该退货的决定一经作出不再收回的,应当认定合同解除。假如此时仍否认合同已经解除,当事人就需要先退货,再通知解除合同。假如退货人没有表示出最终地、完全退出合同的意思,就不能够贸然认定退货人意为解除合同。第二,假如退货并非最终状态,而是一种过渡,那么有必要观察这种状态的发展趋势。比方说退货的同时要求卖方把瑕疵货物予以更换,另行交付符合约定的同种货物,那么退货最终发展为更换。或者又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并已现实交付该标的物,则构成代物清偿。又或者约定之后另行交付其他标的物,但交付尚未发生,可以认定为以物抵债,构成合同更改。再或者变更了其他合同要素,也构成合同更改。

三、减少价款的计算方法

(一)减价时间的确定

《合同法》未明确减价的时间,考虑到从合同成立到交付标的物的期间内,标的物的价格可能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以订约时的价格确定减价数额,有可能使买受人失去其原本能够获得的利益。由于《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确立了交付产生所有权变动的规则,所以在解释论层面,应把交付之时作为计算减价的节点。

(二)减价数额的确定

减价数额主要有两种算法,分别是差额法与比例差额法。差额法视标的物的合同价与标的物瑕疵状态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为减少的价款;而比例差额法则视瑕疵标的物市场价与无瑕疵标的物市场价的比值与标的物合同价之积为减价后的价格。两个标准相比较,后者更能够顾全各方利益平衡,既可以补偿买受人因标的物瑕疵所受损害,也不会导致卖方承担不合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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