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问题研究

2018-04-21 10:26谭钊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4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专业化

谭钊

摘要: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内涵所在。作为社会力量的一员,社会工作者对促进社区矫正效果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社会工作者的参与还存在人手紧缺、专业程度不高、保障不到位、组织不健全的问题。本文拟分析上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专业化;购买服务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4-00-03

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制度在逐渐摸索的道路上日益发展和成熟。和传统的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最大的特点就是将执行刑罚的地点安排到社区,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对服刑人员进行相关的矫正工作。这里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社会人力、社会组织、资金、技术等资源,社会工作者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对提升社区矫正效果、分担社区矫正任务有着重大的积极的意义。因此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顺利推进,就必须研究如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

一、社会工作者概述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政府公开招聘或购买服务等形式,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心理矫治、教育帮扶等,最终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的工作人员。与志愿者、社区干部、服刑人员家属、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力量相比,社会工作者是其中专业化水平和职业化程度都较高的一个群体,在实现社区矫正目的上也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是社会工作者可以提供专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社区矫正项目种类繁多,涉及到的业务知识范围广、程度深,再加上社区服刑人员在心理和行为上存在一定偏差,这就要求矫正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矫正能力。而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更擅长行政事务和监督管控,对于服刑人员在文化教育、心理状态、法律意识、职业技能与规划、人际交往、社会认同等方面的诉求和问题,他们只能提供一些简单的帮助,却不能提供专业的分析与指导。而社会工作者采用社会工作领域的专业理念与方法,对每一个矫治对象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引导他们自我省察、自我改变。这不仅缓解了矫正机构人手短缺的问题,更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社区矫正的效果,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二是社会工作者的加入有利于社区矫正相关职能的分流。社区矫正具有刑罚监管、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三大任务,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既要落实监督管理的刑罚执行职能,又要履行为在矫人员进行心理咨询、行为纠正等职能,在身份转换上常常不能把握好宽严的程度。这很容易造成在教育矫治时对待服刑人员过于严肃生硬,在管理控制服刑人员时没有威信的失衡局面。这种失衡也容易使服刑人员生出抵触甚至对立情绪,不利于矫治目的的实现。而社会工作者加入到社区矫正后,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分担一部分原本由执法人员承担的心理矫治、行为纠正、帮助修复社会关系、引导就业入学等工作。这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将性质不同的矫正任务分离开来,使执法人员与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各有侧重,明确了主体身份,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我国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探索,各地在推进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有益的模式。这些各具特色的模式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一)行政部门主导模式

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是相关行政部门采取统一招聘方式,被聘用者与司法行政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例如江苏省司法厅曾面向全省招聘专职社工。另一种是由政府投资或资助建设社区矫正社会团体,使之成为社会力量參与社区矫正的机构。北京在16个区县成立了非营利性社团组织——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隶属于各区县司法局,负责招聘、培训社会工作者,并按照1:20的比例为每个司法所配备社会工作者;街道、乡镇设立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工作站,隶属当地司法所。①它的“政府主导”色彩较为浓厚,主要管理人员有政府编制,工作经费也由政府提供。有特色的是,矫正服务中心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中很大一部分是40至50岁的协管员,他们原本是下岗职工,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责任心,在通过笔试或面试后被选拔承担部分社区矫正工作,在近几年的实践中已经成为北京市社区矫正的一股重要力量。

(二)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模式

此种模式是政府与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签订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的合同,服务机构派遣专职社工到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提供专项社区矫正服务。合同上对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要求、违约事项等均作出明确规定。上海在市一级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并于2004年成立了民办非企业性质独立运作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在19个区县设立服务分站,招聘了450名社会工作者。②虽然也是由政府牵头组建,但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完全是市场化运营,司法行政部门只对其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不仅有4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供选择,而且其性质也并非专职于社区矫正,其服务也适用于其他社会群体。依托于这种专业的社工组织,社会工作者的规模得到壮大,专业水平不断提升,为日益增加的社区矫正需求提供充足的保障。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工作者的存在方式是具有多样性的。他们既可以直接受聘于司法行政机关或是政府资助建设的社区矫正服务组织,也可以隶属于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前者由行政机关设立岗位,集中调配、统一领导,具有政府主导、行政性强的特点;后者采取政府花钱购买民间服务的做法,社会工作者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是平等合作的模式,虽然仍受其指导,但是具有市场化、多元化和独立性的特点。

三、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从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社会工作者参与其中对提升矫正效果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伴随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行,社会工作者也面临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如下:

(一)人员数量短缺

由于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行,社区中服刑的人员不断增多,矫正项目日益丰富,社会工作者的数量明显偏少。实践中,很多地方都达不到1:15(社区专职社会工作者数量与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的比例)的较高标准,很多是1:20左右,甚至1:30。这样一个僧多粥少的局面不仅加重了专职社工的工作量,也很难保证矫正工作收到良好的效果。此外,一些地方在配置上并不考虑社工数量与服刑人员比例的匹配性,只以行政区划来划分社工人数,导致不同司法所的社工之间工作量差异巨大,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人手紧缺还容易出现专人不能专用的问题。按照社区矫正的设想目标,社会工作者的主要任务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为服刑人员提供有效的心理、行为矫治和其他教育帮助服务。但是当人员配备不足时,社工们不得不身兼数职,在负责本职工作的同时还会被要求从事基层司法所的其他繁琐工作。这就达不到程序上要求的“专人专用”,也导致他们没有时间去钻研自己的专业工作,提升专业能力,对矫正工作的效果产生不好的影响。

(二)专业素质不高

各地在招聘专职社工时存在门槛过低的问题。有些地方在招聘要求中明确指出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毕业大学生或者有专业工作经历的社会人士,但也有一些地方受限于实际情况,将中老年人员或者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员照顾性地安置到社区矫正的工作岗位上。这就使得社会工作者的整体专业素质较低,缺乏相应的矫正能力。实践中,很多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并没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和工作经验,缺少专业理念的指导使得他们开展矫正工作时无法有效为服刑人员纾解负面情绪、矫正行为偏差。例如北京市社区矫正中40至50岁的协管员群体。他们大多是下岗职工,虽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对社区的各项情况也熟悉,但是其整体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却不高。从丰台区的调查看,2013年初,该区聘用的社区矫正协管员54 名,大专以下文化程度者49 名,占总数的90.7%,其中获初级、中级社工资格证书的各1名。③这样的人员配备实际上是难以应对专业性强的社区矫正工作的。

(三)缺少经济保障

在整个社区矫正经费有限的背景下,我国专职社工的经济报酬也普遍较低。社会工作者日常工作任务重,还存在联络、交通等必要的经费开支,遇到紧急事件甚至需要帮助服刑人员改善生活、解决难题等,因此他们更加需要获得与实际情况相匹配的经济收入和政策保障。较低的收入不仅打击他们的工作热情,使生活难以维系,关键时刻还会影响矫正工作的开展。据调查显示,北京市协管员任职期间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支付劳动报酬,每月约1700元,并为其支付“五险一金”④,但这仍属较低工资水平。在上海,大量具有社工背景的年轻人,因不能忍受低工资而纷纷离岗,使缓慢发展壮大的社工力量遭遇打击。武汉2016年1-9月间专职社工变动率最高的区达到41%。缺乏政策保障带来的人员流失问题使社工队伍发展极不稳定,矫正工作也难以持续有效地开展。

(四)社会组织发展不完善

自各级政府向专业的社工组织、社会团体购买社会服务以来,相关的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作为凝聚和集中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主要机构,社工组织发展健全与否直接关系着社区矫正中矫治帮扶工作开展的质量好坏。但实践中这类组织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浙江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在中西部等地社工组织的数量和规模还很欠缺。这不仅制约了社工力量的发展壮大,也使司法行政部门在寻找能够承接社区矫正项目的社工组织时遭遇尴尬和困境。我们应该认识到,与社工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十分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在體制改革、政策配套、舆论宣传等多方面加以推动。如果不能解决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那么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便不可能得到充分实现。

四、对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合理配置人员,提供政策保障

为了使专职社工的数量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实际工作量相匹配,笔者建议应从科学合理规划和提升经济保障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扩大社会工作者队伍的规模和数量。根据基层司法所实际在矫人员数量和适宜开展工作的合适比例,确定所需专职社工人数或者符合要求的社工组织。在招聘或签订合同结束后,根据每个基层司法所在矫人数的差异灵活派遣社工,做到专人专用、工作适量,最大程度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待遇。这不仅能解决社工队伍人员流失严重、规模数量较小的问题,还能吸引更多优质社工人才加入,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水平和矫正效果。此外,对于社工在工作范围内支付的与工作内容有关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予以保障,在职业发展和晋升路径方面也要多制定有利于他们的配套政策措施。这样才会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保证社工队伍的稳定,使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循环。

(二)提高选拔门槛,提升专业素质

鉴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笔者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社工人才选拔时应该提高门槛,明确要求。现代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要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一定的学历背景或工作经验,并兼有文化、品德方面的素养。一部分人员可以是具有教育学、社会学、法学、心理学专业知识的毕业大学生或是相关从业者,另一部分人员如果没有相关专业背景,可以是离退休干部、教师等文化素养较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士。在选拔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之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社工组织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训、考核机制,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岗前矫正理论知识和矫正工作流程的培训,任职期间对于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与矫正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的培训。这些培训对于第二部分人员尤其重要,可以帮助他们提高专业水平,更好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大力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社会工作者的依托和后盾,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一方面各地政府部门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创新治理形式,推动建设专业的社区矫正社工服务组织,鼓励能够承接社区矫正项目的社工组织不断发展,同时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相关制度。尤其中西部地区要通过给予政策优惠、提升物质保障、健全社团管理,培育和发展一批社会工作机构和社区矫正服务组织,为社会工作者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提供广泛的渠道。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社区干部深入小区普及社区矫正知识,使社会群众加深对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者的理解与认识,提升社会工作者的地位,增强社会工作者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以此吸引他们加入到社工组织中,促进社工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壮大。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已经过十多年探索,但各项制度仍然处于摸索阶段。要促使社会工作者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必须仔细分析实际情况,在法律、政策、资金、宣传等多方面给与支持和引导,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力量。社会工作者以其专业的理念和方法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于他们有利的各项政策保障和组织建设也不能放松。各级政府只有建设一支高效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才能使社区服刑人员在心理和行为上得到改造,顺利回归社会,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

注释:

①孙静琴:《试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式和途径》,载《行政与法》2010年第1期。

②同上。

③刘武俊:《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力量专论》,载《中国司法》2012年第7期。

④张荆:《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特色与问题点分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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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谭 钊(1991-),女,重庆人,硕士,工作单位:北京师范大学,职务: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刑法与社区矫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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