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江南地区乡绅参与公益事业的模式探析
——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

2018-04-22 06:35王媛元
上海地方志 2018年4期
关键词:义庄乡绅公益事业

王媛元

清末民初,时局动荡,中国虽然进入了“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之中,但由于国库空虚,政权衰弱,国家政权难以完全进入乡村基层,乡绅在基层社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如查尔斯·蒂利所言,“在现代化进程中,后发现代化国家的现代资源总是稀缺的,需要国家动用国家的力量把稀缺的现代化资源动员集中起来,以推动国家的现代化进程”①Charles Tilly,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5,p5.。国家通过推行地方自治等,以各种方式鼓励乡绅参与公益事业之中。乡绅这一传统社会中平民与官府的缓冲阶层,在政府的鼓励下,同时面对着内忧外患和政府乡村公共服务的缺乏,承担了大量公益事业。各地乡村筑桥铺路、修补水利、乡里鳏寡孤独的扶贫照顾、灾害来临时期的灾民救济以及学堂建设等公益事业,到处都有着乡绅的参与。本文旨在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在清末民初江南地区乡绅参与公益事业的模式探寻中,寻找国家在其中如何产生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综述

乡绅参与公益事业的传统由来已久,如清代的《牧令书》所言,“地方利弊,生民休戚,非咨访绅士不能周知……况邑有兴建,非公正绅士不能筹办;如修治城垣、学宫及各祠庙,建育婴堂,修治街道,俱赖绅士倡劝,始终经理。”②[清]徐栋编:《牧令书》卷七《取善》。自古“皇权不下县”,县级以下行政和公共服务就必须依靠“居乡之士”这群“特殊的会读书的人物”③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参与进行。

中国一直以来就是农业大国,具有分散性的小农经济和具有统一性的大一统国家之所以能够长期协调并存,很大原因就是因为有乡绅这一阶层,作为国家与地方的“平衡器”存在。从系统组织原理上讲,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一般都缺乏能够把各个地域联系起来的组织力量。①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而乡绅这一阶层,“渗透于基层的非官僚的社会化组织力量,形成了国家官僚机构枝干下的广泛而稳固的根基,从而把一个巨大的农业社会不可思议地组织起来了。”②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3页。。作为认同国家意识形态的知识阶层,乡绅扮演着县以下社会组织中的地方领袖角色,他们参与乡村治理,有利于国家政权的稳定。而乡绅参与公益事业,是其参与地方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他们对公益事业的参与,对于缓解自然灾害的危害,减少灾荒年间暴动,减弱社会不稳定因素,传承和传播文化道德等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虽然鸦片战争后,伴随着西方的资本输出和殖民侵略,中国参与到国际劳动分工之中,成为世界体系的边缘地区,受到中心区域西方国家的影响。而近代意义上形成于西方世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在西方强势的政治与经济力量背景下被赋予了普遍意义,也推动了中国国家政治与社会结构的变迁。③郁建兴,江华,周俊:《在参与中成长的中国公民社会——基于浙江温州商会的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在中国这场发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史无前例的社会变革中,清政府的“新政”被视为中国社会转型的开端。经过这一转型,中国开启了“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路程。国家政权开始向下延伸,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进行国家现代化建设。

清末民初的江南地区,由于临近通商口岸和商业贸易的频繁,经济富足;与国外交流较多,处于内外思潮变革的前沿地区;且明清以来,江南文化繁盛,科举在全国独占鳌头,江南乡绅人数众多且势力强大;在时局动荡和科举废除下,实业救国思潮涌现,传统的“四民结构”有所松动,注重文化道德的绅士阶层与重视金钱利益的商人阶层之间发生对流。肖邦齐指出:在20世纪初中国的内核区域,绅士大都具有商业身份,当绅士进入到商务领域以后,那么无论富商有无“顶戴”(身份),都可以依凭功名之士履行绅士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士农工商”的分界变得模糊不清。这一现象从语源学的角度上,表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绅商”的命名。④R.Keith Schoppa,Chinese Elites And Political Change:Zhejiang Province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P60.本文研究的乡绅,是指包括“绅商”在内的,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当地事务的地方精英⑤[美]瞿同祖著,范忠信,何鹏,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5页。。

正如丹尼尔所言,“不论我们如何执迷于天启神示,稍后又热衷于变革,但社会结构本身——包括生活方式,社会关系,规范和价值体系——是不可能在一夜之间颠倒过来的。权力结构可以迅速变革:新官到任,新的晋升道路很快开通,新的指挥基地转眼建成。可这种剧烈转变大多只限于权贵的循环。社会结构的改变要缓慢得多,特别是风俗习惯和约定俗成的传统。”⑥[美]丹尼尔·贝尔著,赵一凡等译:《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3—54页。事实证明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可以尽弃其传统重新开始。每一个民族的传统都有其特殊的“现代化”的问题,中国传统的基本价值与中心观念在现代化要求之下如何调整与转化的问题,不单纯是语言文字的,生活的实践尤为重要。⑦余英时:《试论中国文化的重建问题》,《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论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67页。

以往对于乡绅与政府的研究中,多聚焦于乡绅与政府之间的行政模式,探寻国家与社会互动。在早期的西方研究中,以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学者,对于乡绅阶层的认识,认为是与国家权力相对抗的关系,不受国家政权的影响和管束,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群体。这种观念是处于对二元化国家与社会的认识,所提出的对抗性的国家与基层乡绅的关系状态。在他们看来,由于乡绅阶层和村的自治,国家政权无法进入乡村,因此乡绅阶层和民众所组成的自治共同体是独立于国家存在的。在这种状态下,乡绅参与公益事业便也是出自于地方需要,与国家政权无关。

随着学者对中国社会进行实证研究的增多,有学者提出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并非二元对立关系,是具有同构性的状态。虽然国家政权在不断向乡村社会进行渗透,但始终无法达到直接控制的状态,必须依靠地方乡绅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中介,进行间接控制。绅权被视为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延伸。这一观点的代表学者有:费孝通、张仲礼、萧公权、金观涛等。

也有学者提出,国家政权与绅权的关系并非对抗和独立,也并非仅仅是贯彻国家政权统治的延伸,而是一种同时受自上而下国家政权影响和自下而上的民意影响的中间层。地方乡绅由科举选拔,与国家的政治权力和意识形态具有一致性,同时又与本地的乡民有着共同的利益,在乡间有着不同于平民的权威,因此可以动员民间资源做事,也可以向官府反映民意和民需,在国家和乡村之间发挥着沟通的作用。在公益事业中,国家与乡绅是一种合作关系。早期的学者有瞿同祖、李怀印、杜赞奇、黄宗智等。

国内学者自80年代以来,开始大量关注这一领域。相比于欧美学者在新范式上的提出,国内学者更倾向于历史资料的描写和区域研究,如岑大利、徐茂明、郭剑鸣、李世众、徐祖澜等。相关乡绅参与公益事业研究多聚焦于江南、山西、湖南、江西等区域的个案研究或单项的水利、教育等方面的研究。对乡绅参与公益事业的模式论述,则缺乏全面的探寻。

本文聚焦清末民初江南地区乡绅参与公益事业的模式,探寻的主要问题是:这些乡绅如何参与到公益事业中去发挥自己的力量?在这背后国家又是否发挥了推动作用?国家政权建设进程中的中国,政府是如何影响社会进行地方自治的?

二、政府引导乡绅:官导绅办

清末民初时期,国家时局动荡,中央政府的政权稳定性也较差,国家财力不足以应对各地基础设施建设、救灾、社会生活保障等方面,必须大量调动社会资源。对于大型的工程等,政府都需要依靠掌握大量社会资源的乡绅阶层参与进行。政府赋予乡绅以正式权力,一方面,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掌控,将乡绅阶层划入国家政权体系之中;另一方面,也是期望依靠乡绅调动更多民间资源推进国家建设,促进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国家常常会通过不同方式引导和鼓励乡绅参与公益事业,以乡绅调动社会资源,减轻国家财政压力和应对政权不稳定的问题。

《张文襄集·奏议》记载,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中国,修筑铁路是各地的重大事件,这些事件的参与者有政府,也有士绅和商人。虽然修筑铁路在当时被认为是政府重要事件,但是许多铁路的修建都有民间力量的参与,尤其在洋务运动的后期,政府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地方的修筑铁路的需求都是由民间商业巨子参与进行的。①参见毛艺林:《清代士绅阶层参与地方事务管理的原因与作用》,《兰台世界》2014年第9期。可见,对于一些国家工程涉及地方,以及国家财力无法独立完成的项目,政府通常动员乡绅参与其中。笔者总结了三种方式:

一是发布相关政府奖励条例,以政府的嘉奖吸引乡绅参与公益事业。政府针对需要进行的工程,如建桥修路、水利设施建设等,出台相关条例和政策。鼓励乡绅出资、筹款、捐物以及利用其在乡间权威发动社会资源,分担政府人、财、物的压力,并依据出资的多少和参与程度予以不同的政府褒奖。中华民国五年(1916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浙江公报》刊登了《浙江修筑省道奖励条例》②《浙江公报》中华民国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一千七百二十三号,第六页。,其中表明“第一条,本条例为奖励修筑省道出力人员及捐助经费者而定。”,根据不同的参与程度,制定了明确的奖励条例:

第五条,各县绅董商民应得之奖励劳绩如左。

1.自行捐助以为提倡者;2热心劝捐项较多者;3.担任修筑省道若干里丈者。

第六条,各县绅董商民具有前条各项之一者,由县知事查明呈报办事处禀呈,省长核给奖励如左。

特别奖励,勋章、中央奖章、本省奖章、勒碑记功、匾额;

寻常奖励,本省奖章、匾额、传谕嘉奖、特质奖品;

….

第十条,凡捐助在一万元以上者,由省长呈请中央给予勋章;

第十一条,凡捐助在五千元以上者,由省长呈请中央酌给奖章;

第十二条,凡捐助在一千元以上者,由省长酌给勋章;其捐助在一千元以下者,亦得由省长酌量给予本省奖章或匾额。

第十三条,凡捐助田地房屋材料等项者,概照时值估计其,奖励查照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办理;

第十四条,凡捐助在一千元以上,经募在五千元以上者,除照章给奖外,并于道路就近之站勒碑记功;

第十五条,凡担任修筑省道一叚,其经费在五千元以上者,如系个人捐助,即用该捐助人名,将其修筑一段定名为某某路;如系团体或一乡合资捐助即用某团体或某乡为名。

由该条例可见,可得奖励的分别是捐钱捐物者、募捐者、负责修筑者。首先,对于捐钱捐物者,按照当时的生活水平,能够捐钱捐物达一千元以上,必定是富贵人家,或为富商或为世家;其次,对于募捐者,能够募集到钱款,就需要一定的社会威望和影响力,同时也需要良好的人脉,也必定为地方精英;最后,担任修筑省道者,依然需要出钱和出力,非乡绅不能及也。由此可见,有财力、有社会威望、有能力的人,才能得到政府嘉奖,而这些也只有乡绅才会具备。同时,政府所赋予的勋章、勒碑记功、命名等嘉奖,也正是重视名声名誉的乡绅阶层所看重的。通过这些名誉奖励,更有利于提高其社会威望和影响力,也自会得到乡绅阶层的响应和参与。

民国时期国家重视教育事业,但由于战乱不已,政府财政匮乏,教育经费不足,政府对于义庄办学给予厚望。1916年内务部通咨各省要求捐建义庄时请注重教育,以补政府之不逮。①《学事一束:内务部通资各省捐建义庄请注重教育》,《教育杂志》1916年第8卷第5号,第33页。对于办学成绩出色的义庄,政府给予褒奖。如无锡存钱罐胡氏义庄、寨门严氏义庄均因办学成绩出众获得教育部颁发的一等奖章②参见《教育部褒奖捐资兴学者》,湖北教育厅公报,1931年第9期,第6页;《无锡严氏私立学校二十周年纪念册》,1922年,吴县教育局档案I05-001-0574,苏州档案馆藏。,常熟张氏孝友义庄也因此获得大总统颁发的特奖匾额一方③参见《呈大总统请奖张氏孝友义庄匾额文并指令》,《教育公报》1922年第5期,第4页。。政府通过一系列号召,促进了乡绅在捐建义庄时更多偏向教育事业发展,同时给予办学出众的义庄颁发奖章,也进一步促进了乡绅参与的积极性。因为义庄受到嘉奖意味着不仅仅是乡绅捐建义庄的善举得到了政府的确认,“这更是一次扩大家族社会影响力的有效途径”④李学如:《近代苏南义庄与地方社会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101页。。

二是县官等官员开会动员乡绅参与公益事业。县官作为一县之长,是国家正式权力的拥有者和国家政策的贯彻者。乡绅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地方精英,具有充分调动各种当地资源的能力,很多具体事业执行都离不开乡绅。一般情况下,乡绅乐于与该地正式官员保持友好状态,以便作为一种政治交换,利于办理自身事务。因此,若该地水利工程、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修缮、学校需要兴办,官员会对乡绅进行动员,说服其捐款、募捐或提供人力。

张仲礼根据大量方志等资料对19世纪中国的绅士分析后提出,有时绅士受命于官宪办事,或协助官府办事。有时候官吏们倡议某些事,让绅士去做或者放手推行。①张仲礼著,李荣昌译:《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25—727页。如在江浙地区“地方官员曾委托乡绅创办学校、征收庙产和一些教育捐,修理校舍”②董建波,李学昌:《20世纪江浙沪农村社会变迁中的文化演进》,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7页。。根据魏丕信的研究,在中国的荒政史中,18世纪的地方乡绅在当时的赈灾中只是起辅助性作用,然而从19世纪40—50年代开始,“国家干预占压倒优势的情况几乎终止了”③[法]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自那时以后,多数抗灾活动都是由`赈局'举办的,`赈局'完全是由地方乡绅管理的。即使州县和省的地方官并不总是持消极态度,一般来说,他们的作用也仅限于召集地方精英们开会,在会上要求他们成立一个赈济组织”④[法]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可见清末民初时期,由于国家内忧外患,多数抗灾活动都需要乡绅参与,为充分调动民间资源,由地方官员召集开会进行动员,由乡绅进行具体救济工作。正是由于“用于公共工程和公共福利的政府资金有限”,所以“州县官必须依靠士绅的支持”⑤[美]瞿同祖著,范忠信,何鹏,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90页。,州县官对乡绅们进行动员就显得很有必要。而乡绅出于自身善意以及名誉的需要,也会配合官员的动员,参与到公益事业之中。他们在各公益事业方面都有参与,主要是通过出资等方式,将资金用于修筑河岸、堤坝、城墙道路和桥梁;同时还会捐资助设普济堂、孤儿院(育婴堂)、寡妇院。⑥张仲礼著,李荣昌译:《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6—63页。

三是给予乡绅以合法权,对有权威的或有特长的乡绅进行任命,使其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有清一代⑦沿用的古汉语的说法。“有”在古汉语中常用在名词和形容词前面,是个词头,在句式上起调节音节节奏的作用,没有实在意义。“有清一代”就是“清一代”的意思,但只说“清一代”语气不顺,因此加一个词头。,江南地区水灾等灾害中,政府的赈济常常不能满足受灾百姓的需求,地方就会为辅助性赈济设立资金,经费依然从乡绅和其它富人征集而来。通常会成立一个赈济会,由州县官指定乡绅中的一些成员主其事,负责赈灾钱物的管理和发放。济贫机构的基金和育婴堂也有可能交由乡绅管理。⑧[美]瞿同祖著,范忠信,何鹏,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4—255。而对于有专长的乡绅,政府也往往委以重任。清末民初上海乡绅秦锡田关注水利事业,曾著有《松江水利说》,因为具备相关专长,出任吴淞江水利协会太湖流域防灾会议事员、江浙水利协会研究员、江南水利顾问等职。⑨张乃清:《上海乡绅——秦荣光秦锡田》,学林出版社2013年版,第64页。“许多官员认为,由士绅监造或主管的公共工程和公共福利事业,其效率比书吏管理高得多,而其成本却要比书吏管理还要低。”⑩[美]瞿同祖著,范忠信,何鹏,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91页。特别是清末“新政”中的地方自治,更进一步将乡绅的“非正式权利”转换为“正式权力”。宪政编查馆在奏报《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的核议情况中也指出,地方自治专办“地方公益事宜”,其范围为本自治区域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农工商实业、慈善救济、公共营业和款项筹集等事务。⑪张仲礼著,李荣昌译:《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25—727页。在地方自治的倡导者们看来,“地方自治制度一方面具有传统‘绅治’的地方化特征,另一方面又具有‘官治’的常设化、制度化特征,能够扬两者之所长而避其所短。”⑫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2—73页。“绅权”的合法化使得乡绅参与公益事业有了更高的积极性,政府的任命也是对其的一种肯定,赋予了其一定的政治权威和合法性。有利促进了乡绅对公益事业的参与。

这种参与模式,主要在于国家层面的、涉及多地的公益事业。政府财政和人力不足,需要调动各地民间资源进行。通过颁布条例、政府官员动员、给予乡绅合法性这些举措,相互配合相互补充,调动乡绅的积极性,投入到公益事业中来。

三、乡绅主动协助:绅办官督

乡绅阶层作为国家与社会的“调节器”,一方面为国家政策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实施予以支持和行动,另一方面也会将百姓的反映向上进行传达和沟通。他们是一种同时受自上而下国家政权影响和自下而上的民意影响的中间层。“治水、赈灾或治安等地方公益事务典型地发生在第三领域,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的”。对于国家来说,各地县衙门需要向当地“社区领导人”求助;对乡绅来说,“他们又没有能实施大规模公共活动的民间组织,从而国家的领导与介入就是必不可少的”①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国家与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论文集),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421—443页。。乡绅对难以实施组织的较大型工程等,会根据乡间实际需求和村民愿望,自下而上进行申请,向政府提出请求。请求政府出面引导,出资协助乡绅参与公益事业,或批准其进行公共事务治理,赋予其合法性和政治权威。也会有乡绅出于道义和使命感,主动参与到政府所组织的相关工程、慈善等事业之中。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公益事业方式,是一种主观能动性的体现。也是另一种官绅结合的公益事业进行方式。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能够及时得到基层的需求和声音,畅通自下而上的反应渠道,并且听取相关意见,保持着国家与社会的交流和沟通。同时,乡绅的“善行”正是借助于政府赋予的政治权威,获得了社会影响力,也会尽心于公益事业之中。上下渠道的畅通,达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模式。笔者总结了两种乡绅主动参与形式。

一是主动提出,请求官府批准或资助。政府政务繁多,很难面面俱到,而中国的传统历来都是“乡民羞于见官”,作为特殊阶层的乡绅就需要担负起反映地方实况的桥梁。且清末民初时期的时局动荡,国家内忧外患,政府很难及时了解社会需求。乡绅通过为公益事业建言献策,与政府官员进行斡旋等方式,争取官府的支持与资助。例如水利兴修对于农业社会甚为关键,规划水利,疏浚河道,整治水患都是极为重要的地方公益事业。由于常常涉及较大的范围,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政府的支持就显得极为重要。

清末民初上海乡绅秦荣光向松江知府呈送《松江府水利说》,为政府整治水利建言献策,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他的这些主张,得到了广泛的社会支持,最终被官府采纳。”他的儿子秦锡田也继承家学,提出整治黄浦江水道的建议,得到重视,并被授予江南水利顾问等职。②[美]瞿同祖著,范忠信,何鹏,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2—64页。他们通过为政府建言献策,呼吁政府的重视的同时,期望得到政府的肯定,从而促使政府进行水利兴修。而政府在收到乡绅的意见和建议后,会广泛收集社会意见,能够了解社会所需,将政府需要出面做的工程进行开展和维护。相关乡绅的建议获得政府的肯定后,也更加促使其热心投入到地方公益事业之中。此外,地方灾害出现时,乡绅不仅亲自救助乡民,也会为民众发声,要求政府采取一定举措,比如以减代赈、蠲免赋税,以减轻乡民面对灾疫时的压力。据统计,晚清时期每年因灾获得蠲免的州县占全国州县总数的八分之一至六分之一。③康沛竹:《灾荒与晚清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正是乡绅与政府之间具有良好的沟通,才能够使得政府及时了解民众所需,为乡绅参与地方公益事业做出相关资助,或使其建议被政府所采纳实行。政府的认可,意味着乡绅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被官府赋予了一定的政治权威,肯定了其主动性的同时也调动了乡绅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这种自下而上的沟通模式,对于国家来说,能够及时了解地方公益事业的需求和状况,并给予必要的资助,有助于基层公共工程和福利设施的完善,进一步促进了基层社会的稳定。

二是主动协助,参与政府许可的公益事业。乡绅作为地方精英,心系地方,也会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参与救助等各项公益事业。他们呼吁和组织更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配合官方的相关公益事务。如宣统三年(1912年)夏季,常熟遭遇严重水灾,农田被毁、房屋倒塌①江苏省常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常熟市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0页。,面对大量灾民和社会秩序混乱局面,乡绅丁祖荫积极组织常熟的地方士绅,配合官方的一系列赈灾举措,协助地方进行灾害救济。在民国八年(1919年)地方上的严重水灾后疫情严重,常熟士绅开办治疫医院抢救病人,日诊一度多达180余人。②江苏省常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办公室编纂:《常熟市志》,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同时期,上海乡绅秦荣光等人从清末所发布的关于地方自治的法令入手,“致力于地方的各项改革,尤其是在地方维权、建桥铺路、兴修水利、创办学堂、社会治安诸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成效”。③[美]瞿同祖著,范忠信,何鹏,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乡绅的协助使政府在地方的相关事务的开展更加顺利,在参与这些公益事业的过程中,乡绅的社会声望进一步提高,更受到百姓的推崇与支持,同时为政府减轻了不少压力。

这种参与模式,主要是涉及局部地方的较大公益事业,与百姓息息相关,但是又难以得到政府及时的全方位投资和关注。而乡绅作为“在乡之士”,对地方的需求和公益事业的需要非常了解。面对一些公益事业的需求,作为个人或者群体又难以单独组织,需要政府出面,在政府的相关措施下进行参与。那么,乡绅就会主动提出或推动、协助政府进行参与,为地方的公益事业出力。

四、乡绅民间行为:乡绅自主

有清一代,乡村社会的各种建设性职能始终没有被纳入制度化的行政范围,没有科层化的组织机构来承担,乡村社会的各种建设性功能由地方精英以私人身份承担了。④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0—51页。清末民初,地方自治之下,国家政权建设进程中,伴随着“绅权”合法化,乡绅参与地方公益事业的积极性获得进一步提高,乡绅阶层以私人身份参与公益事业的数量也有进一步增加。

例如,以收族、睦族为宗旨的义庄,作为宗族性的公益组织,从北宋范仲淹创立范氏义庄以体恤族人以来,为后世士大夫所推崇。义庄的建立需要大量的田产投入作为全族的共有财务,由宗族中富有之家捐资捐物创立,也即多由乡绅捐建而成。通过图表可知,有清一代,江南地区的义庄创立出现阶段性发展的特点,尤其在清末时期,达到高峰。

图1 清代松江府、太仓州各朝年均建立义庄数据图⑤李学如:《近代苏南义庄与地方社会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91页。

图2 清代苏州府各朝年均建立义庄数据图①李学如:《近代苏南义庄与地方社会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101页。

这些义庄虽然为了施惠于一族,属于民间性质,但义庄所获收入大都用以公益事业之中。如地租所得大多用以救助贫族、地方教育、地方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等公益事业方面。

荡口华老义庄在民国二十三年多租入分配表②参见苏南人民行政公署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无锡县荡口镇义庄田调查》,《土地改革前的苏南农村》1951年内部印行,第73页。转自李学如:《近代苏南义庄与地方社会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94页。

由上图可见,华老义庄的开支主要用于赡米(给予鳏寡孤独及贫困者)、教育(地方教育、学杂费)、地方公益事业(修桥补路等)、地方慈善事业(施棺施衣等)。义庄作为宗族的公产,由乡绅投资建立,没有政府的直接参与,却为地方公益事业做出了不小贡献。

由于此种方式对公益事业大有裨益,清朝及民国时期,政府均颁布了相关保护义庄的法律,同时给予捐建人以奖励。清康熙时开始对设义庄者正式加以旌表。乾隆朝时期政府对义庄的保护已经上升到法律高度。③江苏巡抚庄有恭于乾隆二十一年上书,要求保护义庄田产,禁止义田买卖,获皇帝开准将其纳入大清律例,颁行天下。①唐轲等纂修:《苏州唐氏家谱》,卷六《义庄志·执贴》,民国十六年石印本。到太平天国运动后,多数义庄遭毁,但政府依然给予了承认和保护。而民国政府,依然对义庄持以肯定态度,予以支持和保护。1916年内务部通资各省云:“查义庄之设所以敬宗而睦族,其制始于宋范文正公,后世多有仿行之者。吾国家族制度之良规,实赖以相维于不坠。况收养鳏寡存恤孤贫,虽各限于宗支而为慈善事业则一。现在自治制度放将筹备励行,各处义庄均订规条,恪相遵守。本含有自然自治性质,诚能藉此提倡,养成风气与将来,推行自治,不无裨益。”②《学事一束:内务部通资各省捐建义庄请注重教育》,《教育杂志》1916年第8卷第5号,第33页。政府也希望通过义庄的建立,促进地方自治的风气。政府对义庄的肯定与保护,间接激励了民间建立义庄的行为。这些措施都提高了乡绅参与捐建义庄的热情,也使得义庄的公益性质得以持续彰显。

除此之外,各地还有由乡绅组成的慈善团体联合会,为地方公益事业共同做贡献。如进入十九世纪以后,上海先后出现了十几所善堂善会,其中同仁辅元堂是晚清以来上海最具代表性的慈善机构。自民国三年(1914年)起,上海慈善团以同仁辅元堂为总事务所,统一办理各项善举。时任同仁辅元堂负责人的乡绅秦锡田,组织办理养老、恤寡、济贫等社会公益事业外,还增加了建桥修路、安装路灯等活动。受到了当地的好评和上海当局的肯定。③[美]瞿同祖著,范忠信,何鹏,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1页。

还有大量乡绅以个人名义参与公益事业,被各地县志等地方志记载其事迹。如清末苏州乡绅丁祖荫,“光绪戊戌以后,科举垂废,学校递兴,五六年间政变迭作,教育政令,亦旋作旋缀。而邑中志士,鉴于时势之急,教育之不容缓,相与斥私财,尚公义,先后创设小学,以为作育人才”④丁祖荫纂:《重修常昭合志》,卷九《学校志》。。其他例如赈济乡邻、建造桥梁等参与公益事业的行为或被称为“善行”,或被称为“义行”,都被记录在各地的县志之中。例如《上海县志》中所记:“曹允升,为人急公好义,若开浚河渠,地方公益,力所不及者均尽力助之”⑤吴馨修,姚文枬纂:《上海县志》,民国25年(1936年),卷十五,铅印本,线装第4页。;“李祖锡,热心地方公益,岁欠则请给籽种,匪警则筹办团防疏浚”⑥丁祖荫纂:《重修常昭合志》,卷九《学校志》。;“严应钧家船业生意,委任为十六铺巡防南局董事,分所当尽皆力任不辞,遇外省水旱筹振有求助者,无不立应,于乡里义举亦如之。应钧父子捐金囊助善举皆隐名,不求人知,不愿获奖”⑦丁祖荫纂:《重修常昭合志》,卷九《学校志》。。这些热心公益的乡绅人数众多,他们大多热心乡里,其参与公益事业的事迹被记载,被乡民所颂扬。

由乡绅所组织参与公益事业,以各种团体、个人的形式存在着,且数量和规模庞大。但是这些背后也都有着政府的影响,有学者对20世纪江浙沪地区的相关研究表明,“新式教育虽然由士绅实与其事,但背后却是受到地方政府的委托和授意”⑧董建波,李学昌:《20世纪江浙沪农村社会变迁中的文化演进》,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7页。。对于乡绅自身参与公益事业,政府所表示的支持的态度,与进行的相关儒家思想的道德宣扬与精神嘉奖,都影响和促进了乡绅对公益事业的参与。

五、结论与启示

从历史发展来看,中国的中央集权一直是不断加强的过程,而在大一统统治下,多是集权于中央,失权于地方。“大一统之下的‘郡县空虚’”使得“在地社会凝聚力不足”,“乡绅的存在,对于构建一个具有自足性的‘地方’至关紧要”。①罗志田:《地方的近世史:“郡县空虚”时代的礼下庶人与乡里社会》,《地方的近代史:州县士庶的思想与生活》(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7—63页。乡绅参与赈灾和公共事务的举办一直被视为乡绅的职能之一②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在乡之士通过参与一系列公益事业,一直起着凝聚社会的作用。

而到了清末民初推行地方自治,时人认为“地方自治与国政存有利益关系;地方自治制的发达是近代文明国家的一个标志;通过地方自治还可以渐次培养国人参与国家政治的能力”③梁景和:《清末国民意识与参政意识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页。。正如斯特雷耶强调,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和文化整合能力是现代国家的最重要特征,并且相信这些能力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现代国家居民对国家政治过程的积极参与和对效忠国家的自觉认同。④[美]约瑟夫.R.斯特雷耶著,华佳,王夏,宗福常译:《现代国家的起源》,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在清末民初时期是否如此呢?

在笔者看来,清末民初时期,国家政权向下延伸,主要为了调动社会资源以挽救危亡。乡绅作为社会大多数资源的掌控者,将乡绅的权力赋予合法性权威,可以进一步调动民间资源。因此,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源和加强对基层的管控方式,就使得“绅权”合法化。然而,在时局动荡的背景下,国家权力较弱没有能力加强对地方管控,被政府赋予乡绅的权威的地方自治就使得乡绅得以大展身手。这一时期的乡绅主要由传统考取功名的学者、新式学堂中获得文凭的学子、以捐官获得功名的富人、有眼界的成功商人组成,他们在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引导下,投身于公益事业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为了国家政权建设进一步集权,以便获得社会各种资源。国家将作为地方精英的乡绅“非正式权力”转化为“正式权力”,进一步扩大了“绅权”的同时,也意味着将乡绅拉向国家的一边,这也是国家政权向县级以下渗透趋势的表现。这一时期,一系列的公共事务进入制度化模式,例如之前一直由乡绅所控制的教育、慈善和公共营业等方面,在清末三大自治章程中,都正式划为自治机关所管控,虽然管理者依然是原来的乡绅,但是却已经有了国家政权的影子。即使是民间公益行为,也依然可以看到政府间接的影响。可见,清末民初江南地区乡绅参与公益事业的背后,始终有着政府的影响,也正是政府的支持与激励,大量乡绅参与到公益事业之中,保障了乡村公益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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