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法负面清单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2018-05-03 11:44:59谢平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谢 平

(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 四川 绵阳 62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40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底线要求: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就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而言,没有公安的侦查,自然就没有后期的检察公诉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公安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上游机关,如何控制好侦查源头不受污染,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基础和底线。刑事执法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实施刑事侦查质量管控、约束侦查人员不规范行为,使公安刑事侦查工作做到指挥精准、战法精准、保障精准、打击精准,从而实现刑事诉讼源头不受污染,达成刑事诉讼顺利完成的终极目标[1-2]。

1 刑事执法负面清单制度的基本含义

所谓权力清单,是指对政府及政府部门行使的职能、权限,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行使权力,应当按照依法律、法规确立的清单进行,不属于清单列举范围内的职能和权限,行政机关不得为之。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公安刑事执法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证据审查、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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