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乐(FILA)体育二审胜诉 获赔832万元

2018-05-04 07:25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4期
关键词:胜诉商标权被告

近日,知名体育用品公司斐乐(FILA)体育有限公司诉浙江中遠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俊以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二审胜诉,并获赔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总计832万元。这一案件成为继新百伦(New Balance)胜诉纽巴伦(NIUBALUN)后的又一大商标案件,也是新《商标法》实施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件。据悉,三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未使用其注册商标,而使用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享有商标权的知名品牌FILA相近的标识GFLA,并在标识配色、产品包装装潢等方面模仿FILA品牌。本案一审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因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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