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下新型网络传销的识别与防范

2018-05-14 14:44段文忠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识别防范

段文忠

摘 要:线下传销多为“洗脑”式聚集传销,而网络传销形式比较分散,组织比较隐蔽,更容易复制和推广,危害性更大。借助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微商经济等新兴产物,网络传销产生了很多新变种。传销与互联网的结合,对新型传销的打击存在“监管难、取证难、分析难、认定难”等诸多困难;从“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形式特征和“经营诈骗”实质特征两方面识别新型网络传销;加强宣传,全员参与,通力合作,联合执法,有效打击新型传销。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网络传销;识别 ;防范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18)02-0070-04

目前,我国的传销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洗脑”为主的聚集型传销,另一种则是具有分散性、隐蔽性、科技性的网络型传销。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新型产物、新型模式应接不暇,网民在模式创新和危害变种之间徘徊,而法律监管和政策打击则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新型网络传销屡禁不止。

一、新形势下网络传销特点分析

对于网络传销,目前并无统一定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以网络为载体,以暴利为诱饵,由上线发展下线并以下线交纳费用或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实现非法牟利,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1]。网络传销对社会经济的危害和传统形式的传销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因为互联网本身的特点,让其在传播方式、覆盖范围上与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有所区别。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比于聚集型传销,网络传销更加分散

传统的传销一般需要在集中场所对人员进行洗脑式培训和封闭式管理,人员集聚会引起周围群众的注意,很容易被举报。此种传销已经在特定城市形成区域带,已经引起警方的重点关注。而网络传销活动的开展只需要一台服务器,可以设在国内任何地方,而参与人员在自己家中就可进行操作,线下培训一般不由核心成员组织,而是参与传销人员为提升业绩而组织的小型宣传,和会议营销相似,一般不会引起广泛注意。这种分散性,让政府机关对网络传销的监管变得更加困难。

(二)披着科技创新的外衣,隐蔽性更强

网络传销一般会借助“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在线教育”“国家科技项目”等新兴模式来掩盖其真实的层级传销盈利模式。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对他们的新鲜说辞,消费者有怀疑但又不敢确定,行政管理机构也持谨慎态度。在蓝海国际传销案中,组织者借助易佰教育和省钱网两个正规在线教育平台,为会员提供教育服务,让网络传销披上网络教育的外衣,具备极强的隐蔽性。网络传销借助创新政策和科技进步,表现出的隐蔽性使其无须遮遮掩掩,在法律盖棺定论之前,借助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大肆宣传,邀请专家、明星为其站队,甚至可以得到政府机构的背书,大肆扩张。

(三)网络传销危害性更大,涉及面更广

网络传销的门槛一般较低,面对高额回报,一般人都会因为“即使亏了也不会损失太大”而去尝试,在初期投资取得回报之后,就会加大投入陷入传销陷阱。此外,组织者借助高效的网络推广进行宣传,让这种放长线钓大鱼式的网络传销覆盖面达到最大。蓝海国际网络传销案涉及全国22个省市,会员人数达10万人,涉案金额突破3亿元,对社会经济活动造成了极大破坏。网络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 由于属地管辖的限制, 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 无法从源头上切断[2]。

(四)复制成本较低,扩展性更强

聚集型传销模式对组织者的要求较高,而网络传销的模式复制就简单多了。当一个网络传销平台败露,资金链断裂,组织者携款潜逃后,很容易东山再起。只需对网站改一个名字,对代码进行简单编辑,修改一下经营参数,一个崭新的传销平台就产生了。这种低成本的扩展复制,让网络传销平台层出不穷,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之势。

二、互联网经济下新型传销模式演变

(一)电商返利模式

组织者创建一个类似于淘宝、天猫的第三方购物平台,吸引商家入驻销售产品,或组织者直接采购商品自己经营,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平台上购物,另一方面消费者达到一定消费等级或直接缴纳门槛费后,可以升级为高级会员。高级会员购物时可以返现,可以邀请其他人注册会员,成为其下线,下线购买产品或升级会员,上线都可以获取相应提成。江西精彩生活的太平洋直购网络传销案,名义上是购物返利,但其实是以“拉人头”引诱消费者缴纳门槛费的网络传销。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近年来,从P2P到ICO,金融领域创新模式层出不穷。打着“高额回报、投资理财”的幌子,传销组织者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各种借贷业务,吸引用户将余钱放到金融平台,引导用户吸引下线,拉更多的人头进入平台,从而得到更多的提成。用新用户补给老用户,一定时间内高收益可以实现,但当资金链断裂时,组织者携款潜逃,底层用户血本无归。这些所谓的投资项目根本不针对任何产品或服务,是纯粹的资本运作,这种方式实质上都是以下线缴纳的投资费或入门费来支付上线的报酬 [3]。

(三)虚拟货币模式

伴随着比特币的造富神话,国内“虚拟货币”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传销组织者摇身一变成了科技产品“虚拟货币”的创始人,将“虚拟货币”包装成稀缺产品,打造成国家投资的优质项目,以售卖“虚拟货币”为幌子,会员在虚拟货币升值的背后,还是要依靠升級会员拉人头,吸引更多的人来购买,才能实现保本或盈利。在“五行币”传销案中,会员就是主要靠推荐下线的10%直推奖来获利。

(四)微商代理模式

微商指的是依靠微信、微博、QQ空间等移动社交平台从事商品、服务销售的经营活动。传统电商以商品为核心,微商则是以人脉为纽带。微商一开始就采用多层分销模式,一般分为总代、一代、二代,与传统传销不同的是,微商代理资格的取得不是靠直接缴纳门槛费,而是通过购买对应等级金额的产品获得的。健康的微商是以产品销售为主,而有传销背景的微商则是以商品为掩护,给商品标上虚高的价格,远超出其本身价值,本质其实是靠发展代理,拉人头来赚钱。在微信平台下,传销组织者开设了实体店以掩盖传销活动的本质[4]。

(五)其他演变模式

网络传销的外衣五花八门,除了以上四种模式外,还有利用“爱心互助”“免费旅游”“慈善公益”等诱饵进行传销活动的。人们面对高收益时都会担心怀疑,但若冠以“扶贫救灾、爱心慈善”“不仅可以投资,还可以为自己积功德”之名,大多数人就会放松警惕。在“人人优益”传销活动中,组织者让投资者成为“天使”,天使购买“爱心”投资,最高可以得到5倍返利。平台设置省、市、合伙人等各级代理,上级可以按比例进行抽成,该平台上线一月就吸金10亿元,危害巨大。

三、打击新型网络传销存在的困难与认定依据

(一)打击网络传销存在的困难

1.宣传渠道监管难

不可否认,互联网的高传播性和难以监控性,为传销活动的组织和开展提供了间接庇护。居无定所的传销公司、藏匿无踪的核心成员、“正大光明”的网络宣传、高度分散的参与群众等等,这些都让行政执法机关很难有效对传销活动进行监管。此外,科技创新的外衣,也让外界对其下结论时格外谨慎,甚至出现了网络传销活动“一边接受调查,一边宣传发展”的尴尬境地。

2.电子数据取证难

新型网络传销大多是网状关系,不像聚集型传销那种森严的金字塔机构,抓到一个就可以找到一串,找到一个聚点就可以实现一锅端。网络传销的证据全部在服务器里,一旦组织者销毁电子数据,就会造成取证困难。此外,网络传销覆盖面广,对数以万计的参与者的取证将更加困难。

3.组织关系分析难

网络传销具备了高科技犯罪的特点,组织者和参与者具有一定反侦查性,大多采用虚假信息进行平台注册。执法机关面对零散的、分散的电子证据,分析起来比较困难。运用数据挖掘技术找出传销活动的核心成员、组织架构、利益分配原則、财务状况,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4.传销行为认定难

目前,国内传销的认定主要依照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但过去十余年,传销借助互联网的发展演变出各种模式,现有法律对其约束力有限。在太平洋直购案中,在法院终审之后,业界对BMC模式到底是模式创新还是违法犯罪依然保持不同的态度。

(二)新型网络传销的认定

无论传销活动如何包装、如何隐藏,我们都可以从传销的形式性特征和实质性特征进行识别。形式性特征即《禁止传销条例》所提出传销行为的三个要素:门槛费、拉人头、团队计酬;实质性特征即经营本质为商业欺诈。对于网络传销,我们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判断。

1.是否存在“门槛费”

传销组织者要求被发展人必须缴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才能获得加入该组织的资格,即要缴纳门槛费。传销组织会设置等级不同的会员,被发展人要通过不断缴纳费用才能实现晋升。相比于传统传销,网络传销的门槛费呈现“门槛低、金额少、次数多”的特点,而且多以商品认购、保证金、项目投资的形式出现,隐蔽性较强。因为电子商务本身就是网络零售,所以对于门槛费的判断,关键要搞清楚这笔钱是用于商品的买卖,还是为了获取会员或代理资格;是为了通过商品盈利,还是为了获得以后的下线分红。

2.是否存在“拉人头”的现象

金字塔结构是传销的重要识别标志,组织者设立多等级会员制度,而且上级从下级的销售额或发展对象中抽取提成,形成利益传导机制,法律规定传销组织在30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层的,对于组织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代理提成机制是电子商务的主要推广方式,在返利网站中广泛存在,是合法的,很多传销网站正是利用这一点,将金字塔结构与电子商务相结合,让用户无法判断。此时判断的关键在于,要看发展人是靠被发展人的购物提成来盈利,还是靠被发展人的门槛费盈利。此外,返利网站多是一层代理,而传销层级较多。

3.利润分配是否存在“团队计酬”

“团队计酬”指的是传销活动中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也就是人头费。在网络传销中,人头费的表现形式繁多,披着各种外衣,但只要是不以公司实际销售产品的费用,而是利用参与人员贪欲而进行的抽头返利,都应该算作人头费。在太平洋直购案中,人们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为了投资获利,也会被认定为“团队计酬”的传销活动。

4.经营实质是销售还是诈骗

传销组织的利润来源与产品销售、提供的服务无关,只是来源于下线缴纳的费用[5]。“电子商务+传销”的模式,表面是商品销售,而实质则是经济诈骗。利润来源不在于销售差价,而是来自会员的人头费,用新入门会员费用补贴老会员收益,其实就是一场庞氏骗局,早晚面对资金链断裂。所以,一定要拨开迷雾,找出组织的经营实质。实质性特征是分辨经营活动是模式创新还是传销变种的关键指标。

四、新型网络传销的防范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升群众防范意识

执法机关对网络传销活动的打击,有明显的滞后性,传销组织被取缔时,往往已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所以对于网络传销,防范比打击的意义更大。政府、学校、社区要加大对网络传销的宣传力度,揭穿其华丽的外衣,对于常见的诈骗手段进行解读,让群众提升对“放卫星”式的创新提高警惕,对于高回报、高收益的项目保持谨慎态度,有疑问时要多与工商部门联系。

(二)通力合作,监控传销网络传播渠道

工商部门要和网监部门通力合作,对网络传销的宣传推广渠道进行监控,收集证据,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联合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传销活动的资金流进行监管,对于大批量的资金异常进行监测,关注柜台业务的异常现象,争取把经济犯罪控制在萌芽状态;联合网络运营商,切断网络传销的宣传渠道,降低其社会危害的范围;联合新闻媒体,谨慎报道被监控公司的新闻,降低大众识别困难。

(三)联合执法,打击技术和经济犯罪

网络传销犯罪是处于现实空间的传销分子通过操作电子设备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实施的犯罪[6]。传销是经济犯罪,而网络传销又有技术犯罪的特点,工商、公安、网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借助技术手段完成对网络传销证据的收集,通过数据挖掘进行数据分析,将零散的数据变成清晰的传销组织结构图,利用无序的资金流、信息流找到核心成员,让技术成为打击网络传销犯罪的有力武器,让传销无处藏匿。

(四)全员参与,提升互联网公司社会责任

互联网的分散性,单靠政府机关对网络传销监控,显得势单力薄,必须全员关注,全员参与。网络传销一般借助百度、微博、QQ群、微信群进行宣传推广和活动组织,这就要求像腾讯、百度这样的大型互联网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自营平台的检查力度,打掉网络传销的宣传路径;像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冻结传销组织的资金流;像阿里云这样的服务器网络空间运营商,要协助公安机关保存证据和分析数据,互联网公司坚决不做网络传销的保护伞。

参考文献:

[1]刘永生,王霄.关于网络传销查处的对策研究[J].科学咨询,2016(45):13-14.

[2]张璟.是“馅饼”还是“陷阱”网络传销解读[J].计算机与网络,2017(16):12-15.

[3]付胥宇,武宇红.网络传销犯罪适用罪名探讨[J].人民论坛,2014(8):116-118.

[4]王潇婉,网络传销在微信平台上的传播模式探究[J].今传媒,2015(8):67-68.

[5]何德辉,王悦.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4(24):13-17.

[6]胡玉明,宋利红.大数据思维下网络传销犯罪的侦查[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5):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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