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宏观税负的比较研究

2018-05-14 15:12杨晗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8年4期
关键词:国际比较

杨晗

摘要:当前,中国的税收增长率以远远高于GDP增长率的水平快速增长,宏观税负的水平持续提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的宏观税负比较之后发现,中国的宏观税负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是比较低的;而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税负排名中,中国的宏观税负则处于中等偏下水平。但纳税主体仍然感觉到税负沉重,是因为他们没有对税和费的概念进行区分,其所承受的经济压力不仅仅来源于税收,还包括大量的税外费用。为此,必须找到矛盾产生的症结所在,规范政府收入制度,实行结构性税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关键词:宏观税负;国际比较;小口径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2011年8月,美国《福布斯》杂志指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在世界上多个国家中位居第二。该结论一经公布就引起了轩然大波,与国内机构公布的数据有众多冲突。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收入不断上升,但同时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所以存在一个问题困扰着中国:一方面,政府部门的财政能力严重不足会对其职能的发挥造成阻碍;另一方面,我国的纳税主体总感觉承受的经济压力很大、税负沉重。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对我国宏观税负的现状进行分析,然后再做进一步的判断。通过中外税负的总量比较,客观评价中国的税负在国际上的地位,对《福布斯》发布的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做出有效回应;同时客观分析各国税收状况的差异,对改善中国税制结构提供参考。

二、税负的概念及衡量口径选取

税收负担,是纳税义务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所承担的税额。站在本文的研究角度上,适度的税负对经济的持续平稳发展有重大意义,税负适宜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又能统筹、协调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分配。总而言之,对于税负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税收理论与实践研究中的重大问题之一。

宏观税负是从一国经济总量的角度考察税收负担水平的指标。统计口径不同得出的税负水平也各不相同。在我国的政府收入中,除了财政收入以外,还有与财政收入规模相当的其他收入。由于我国的收入形式不规范,对于宏观税负的计算有小、中、大三个口径的衡量标准。其一,小口径:税收收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其二,中口径:财政收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其三,大口径:政府收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

选择合理的宏观税负口径是进行国际比较的前提与基础,在通过研究与宏观税负有关的文章之后,选取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这一最小口径,原因是:其一,税收收入这一最小口径与其他的统计口径相比,能反映出政府支配能力最强的收入状况。因为其具有强制性,征管最为严格。其二,发达国家由于政府的收入形式规范,几乎每项政府收入都要纳入预算,经过国会或议会的讨论审议,而在我国这种规范的政府收入实为财政收入。因此西方国家的政府收入就是财政收入,并且财政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税收。其三,在我国,政府收入渠道多而且乱,除了财政收入以外,还有大量的与财政收入规模相当的其他收入。成分的差异将导致与财政收入、政府收入相关的口径中不可控因素太多。其四,其次社会保障税(费)的专款专用性不能满足政府其他公共支出的需要,而且国家的不同决定了社保征收与覆盖情况存在很大的差异。再加上发展中国家的社保起步晚、规模小、覆盖面窄,这些特点将导致采用包含社保基金的口径可比性较差。

三、中外宏观税负的国际比较

由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税务年鉴》的数据可得,2011-2015年中国的小口径宏观税负的平均值为18.434%,中口径宏观税负的平均值为21.708%。由于大口径宏观税负的数据无法直接得到,且国内目前没有统一的计算方法与范围,故不做计算。但大概比例范围可以估计得出。大口径的宏观税负较高,比同期的中小口径税负高10个百分点甚至更多,范围在30%-35%之间。在进行国际比较时,采用小口径的宏观税负。

1.中国与发达国家或地区宏观税负的比较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计算方法为:税收收入与GDP的比值,与中国小口径宏观税负的计算方法一致。税收收入来自IMF的2011年到2015年各期。GDP数据来源自WTO数据库《World Economic OutlookDatabase》2015。單位都为本国货币。2011年-2015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税负平均值为(单位:%):冰岛32.48;挪威30.48;芬兰30.60;丹麦47.03;瑞典39.91;中国香港14.19;新加坡13.698;日本18.504;美国19.288;瑞士20.240;澳大利~26.420;希腊24.600;爱尔兰22.640;加拿大26.854;捷克18.028;西班牙21.476;葡萄牙24.390;英国27.024;比利时30.266;荷兰22.968;德国22.826;意大利29.866;奥地利28.180;法国28.394;中国18.43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得出,北欧五国(冰岛挪威芬兰丹麦瑞典)的宏观税负较高,都在30%-50%之间,在同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这三个国家或地区的税负进行比较后,发现我国的宏观税负仅排在日本之后,比中国香港和新加坡高出5%左右。同剩余16个主要发达国家进行宏观税负比较时,中国只高于捷克,低于其他的发达国家。欧洲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普遍都高于20%以上。

2.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的比较

根据数据调查分析,世界各地区的发展中国家中南非、牙买加的税负都超过了25%,排在前列。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介于10%-20%之间。总的来说,中国18.434%的平均税负算不上很高,在16个发展中国家排名第12,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通过分组比较可以看出,尽管中国的宏观税负一直在增长,但我们的宏观税负水平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中,还是比较低的,还存在相应的差距。与发展中国家相比时,中国的宏观税负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四、结论和政策含义

(1)进行中外宏观税收负担比较的关键点是选择计算,只有选择具有可比性和可行性的口径才能让这种横向的比较结果有意义。

(2)大口径的宏观税负要比中小口徑的税负大很多。这种差异现象说明了我国纳税主体所承受的实际经济负担并不轻;另一方面从国家的视角来看,我国的税收负担并不算重。而造成两种结论不同的原因就是税外费规模还很大,与此同时,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中不规范、不合理的收入所占的比例也很大。

(3)在国与国的比较中,从税收总量上看尽管中国的宏观税负在不断上涨,但与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比较结果来看,中国的宏观税负还是比较低的。

虽然我国小口径的宏观税负不是太高,但是通过分析众多对宏观税负水平会产生影响的因素来看,数量上的合理并不能表明结构上与制度上的合理。化解分歧的关键就是要找到产生矛盾的症结点所在,根据问题产生的根源找出对策,既能提高政府的财政能力又减轻微观主体的负担。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政府收入渠道混乱不规范的现状造成我国税制结构的极度不合理,大规模的税外费使我国的微观主体感到税负沉重。只有加强各级政府对收入的把控能力,减少游离于国家控制之外的收入数量规模,才能规范政府收入制度。另外其他的收费项目应被适时设立为相应地税种,从而规范我国的财政收入并提高政府的财政能力。对于目前无法监控的政府收入,税务部门是无能为力的。而中国目前又正处于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政府应当承担起更多的投资责任来满足我国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要严格地管理、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微观主体的非税负担才能达到目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我们国家必须重新界定税和费的性质,调整税费关系,对现行的各种收费项目,通过取消或转型的方式重新定义,构建一个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以税为主、以费为辅的收入分配体系。

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都为商品劳务税,但我国的商品劳务税所占的比重与其他国家相比,比重过大,宏观税负结构不合理。所以我国在以后的税制改革中,应把对结构的调整作为重点。在进一步完善商品劳务税的同时,把重心放在对所得税的改革上,逐步扩大所得税的比重,从而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税制和税负结构。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消费型增值税,出台一些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切实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我国的政府职能应尽快从经济建设转变到公共服务上来,加大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使纳税人能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承担税负所带来的好处。例如北欧发达国家中走高税负、高福利、高增长路线的瑞典、芬兰、丹麦等,政府把较高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其他的社会福利最大限度地结合,给公民免去了养老、医疗、住房等后顾之忧,享受到一系列税收所带来的好处。带来的结果就是经济结构得到了调整,政府的长期投资得到了回报,国家的综合实力增强,经济实现了又快又好的发展。所以税负数据的高低并不能说明所有的问题,只有税收收入都物尽其用,切实地用在与微观主体息息相关的方面,才能解决目前的问题。

(责任编辑:王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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