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兰 金博涵
(西安交通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更是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降成本”的一个重要工具就是降低企业税负,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在我国分税制的背景之下,地方政府存在明显的税收竞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的执法力度上有很大差别,这使得向中央政府负责的企业和向地方政府负责的企业面临着不同的征管环境,不仅存在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与法定税率不一致的问题,不同企业所面临的实际税率也不相同。决定企业税负的不仅有法定税率、税收优惠条款等制度因素,还包括税收征管等实际执行因素。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各税种的立法权均为中央所有,地方政府拥有的权力只有税收征管权。换言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放松或加强征管,来变相施以税收优惠,给企业实际税负带来很大影响。因此,研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问题,决不能忽视税收征管权限集中或者分权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处于不断调整之中。在财政分权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税收方面仍存在着显著的目标函数差异,接受双重领导的税收征管机构仍有可能陷于博弈困境,进而短期内无法实质上改变征管机构不同给企业实际税负造成的异质性影响。本文正是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