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思考

2018-05-26 09:50葛成文
卷宗 2018年11期
关键词:股东思考

摘 要:我国股东除名的除名事由目前只规定了两种事由,分别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由于股东除名事由规定的比较粗糙造成了股东除名制度难以发挥其价值。本文主要就是对于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思考

1 股东除名制度的除名事由

首先,对公司章程确定的事由进行完善,公司章程是公司内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对所有的股东都有约束力。股东除名制度对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应该予以明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基础是相互信任彼此守信,股东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情况,如果章程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股东除名制度,那么就能更好的對应每一个具有特性的公司解决其公司僵局。从另一方面来看,从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有着很强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有学者考察表明,德国,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除名事由的有限责任公司占到有限责任公司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之多。在规定章程的除名事由时应当遵循公共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权利滥用,第一,法律中必须规定出公司章程中对股东除名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有效,这是一个大前提,只有有效在有作出完善的必要价值。第二,公司章程对股东除名事作出规定必须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诚实守信的准则。不然,不仅破环了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也破环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第三,章程规定的意定事由要以重大事由为标准,不得滥用。对重大事由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该项规定对小股东产生不利的影响。对重大事由的规定可以根据股东的义务条款相配合来判断是否是重大事由,比如德国在很多年的实践当中总结了股东在出现什么情况时属于重大事由,例如老生活无法自理、精神异常、长期卧病在床、有挥霍浪费的不良嗜好等,极有可能影响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还可以根据股东具备哪些资格,而某一股东不具备股东应有的资格时可以对其进行除名,不能让其只享受公司带来的利益而不履行义务。对公司造成资源资金的浪费。还可以在财务上进行规定,;例如财务关系的不明和不正常的资金来往等。这是对股东除名制度除名事由公司章程的规定中来完善,属于意定除名事由。

另一种是从立法的角度来完善属于法定除名事由,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列举加兜底的立法模式来完善除名事由,第一,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公司的经营发展建立在对公司忠诚和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之上,权利和义务同样时对等的,股东应当在不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前提之下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公平的体现。[7]《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自己权利或公司法人的地位。例如股东利用自己的权利抽逃出资,将公司的共同财产据为己有,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时公司要求股东将公司的财产归还公司股东拒不归还的时候,可以根据股东除名的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其除名,这样不仅可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也更加有效率的修护了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对出资情况作出规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原则,保持资本的真实性。还有一种就是抽逃出资的情况,抽逃出资的股东如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会造成股东之间信任基础的破坏,也违反了公平的原则。所以应该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除名。第三种情况是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竞业禁止实际上是股东通过职务上的的便利,将在此公司中的资源转移到自己经营或者他人经营的同类公司中去,如果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不停止竞业也不进行损失赔偿那么公司可以采取股东除名制度对其进行除名来消除不利影响。

2 股东除名制度的除名方式

笔者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程序选择上,应该确定股东会决议的模式,股东除名时公司进行自制的表现,是公司内部矛盾的解决,属于私权。股东除名问题应该在公司内部通过这种制度进行解决,如果被除名股东觉得权益受到侵犯,在被除名后通过相应的救济措施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股东除名问题,涉及到股东的去留问题,也涉及到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具体的股东会召集程序,则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对于表决权的规定,存在两种表决方式,资本多数绝和人数多数绝,《公司法》对于股东会决议采取了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而对股东确认等身份问题采用人数多数决,笔者认为,股东除名制度应当适用人数多数决的原则,股东除名所带来的结果就是被除名的股东除名丧失股东的身份,属于身份确认丧失的问题,所以应该采用人数多数决原则,采用人数多数决的好处就是,不容易被大股东操纵,使得制度的实践更加的公平,更有利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互动除名行使方式中还有一个争议,那就是对被除名的股东享不享有表决权的问题。笔者认为,被除名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因为被除名的股东对这次的表决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让其行使表决权那么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将有违公平法度。股东除名是一项形成权,只要公司单方面作出股东会决议即可生效。所以被除名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股东会作出除名决议后,应当立即作成书面除名通知并送达被除名股东。除名决议自被除名股东收到之日起生效,该股东随即丧失股东资格。

3 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后果

股东除名之后对股东对公司将产生法律后果,首先最直接的是对股东,被除名的股东丧失了股东资格,被强制性的退出公司,股东的身份也消除。但是对公司的补足义务不消除,如果因为除名事由需要对公司进行损害赔偿的时候还应该作出相应的赔偿,公司也有权追究其责任。然后股东除名对公司也有法律后果,股东除名之后,公司的僵局消除,公司恢复到正常运营的轨道,股东和公司之间的人合性被修复,股东忠实与公司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公司还应该对被除名股东的股权进行处分,公司可依将该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人,当然,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另一方面,在无人受让股权的情况下,公司必须回购该股权。根据资本维持的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公司在存续期间必须遵循这两个原则,如果股权无法转让,那么应该根据规定实行减资程序进行减资,还应该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等。

参考文献

[1]刘炳荣.《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J].厦门大学法学评论,2004,(8)

[2]郝磊.《公司股东除名制度适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12,(8)

[3]凤建军.《公司股东的“除名”与“失权”:从概念到规范》[J].法律科学2013,(2)

[4]杨海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2,40

作者简介

葛成文(1997-),男,汉族,江苏盐城人,本科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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