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指数型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研究

2018-06-01 06:24周帮扬
金融与经济 2018年5期
关键词:保险产品农户主体

■周帮扬,李 攀

一、引言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另外也要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指数型农业保险通过将损害程度指数化,对同一风险区划内的投保农户按约定指数实行统一赔付,赔偿不看实际损失,而基于预先设定的参数是否达到触发水平,理赔触发机制进一步简化(吕开宇,2014),提高农业保险的市场化服务水平。指数型农业保险产品目前已开始广泛试点实践,这是对保险产品探索多元化需求的有益尝试,亦是保险业创新服务农业、保障农户生产的模式探索。然而,指数型农业保险还存在产品供需不平衡,产品运行数据、技术支持不力以及赔付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风险缺乏有效的分散渠道。创新发展指数型农业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区域特色农业产业的发展需要和当地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是当务之急。

二、现实背景: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风险防控需求

从整体上看,农业经营主体由家庭占主导的格局向多重主体并举的格局变革,传统小农经营向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规模化经营转变,传统家庭承包户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规模化、专业化的经营使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持续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及产量、家禽牲畜养殖数量以及耕地面积等总体增加,既克服了承包户小而全的不足,又延续了家庭承包经营的优势。传统小农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生产方式、经营规模以及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故对农业保险产品的风险防控需求也不同。

(一)传统家庭承包户的风险防控需求

传统家庭承包户生产规模小,大多分散从事小范围内的种植、养殖等农事生产;另外,传统小农经营较少运用现代化的农业机械设备,农业生产面积和投入较为固定,因此遭受自然灾害的程度和范围也较为固定,面临的社会风险和技术风险较小。随着农地要素的市场化流转,传统家庭承包户本身对于土地的依赖程度降低,农民收入中来源于经营农业的比重,可以体现出农民收入对农业经营的依赖程度。本文发现,2007~2012年,我国农民收入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依赖程度不断下降。

由此可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农产品价格波动等造成的市场风险对于传统家庭承包户影响并不明显。现有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基本能够弥补传统家庭承包户的农业物化成本,满足防范自然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的需求,所以这一部分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创新性的指数型农业保险产品需求便不那么积极和主动。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防控需求

1.自然风险:灾害影响范围更广

我国自然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加之全球变暖,频繁的极端天气事件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和冲击强度更大。农业生产面临的主要是天气风险,农作物生长对天气敏感度极高,洪涝、干旱、低温冻害等对农业生产影响极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兼具规模化及组织化等特点,受自然灾害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更明显,同时保险认知和风险意识较强,对农业自然风险管理的需求也更为强烈。

2.市场风险:价格波动更明显

农业市场风险指农业市场供求结构失衡、农产品价格波动、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导致农户经济收入上遭受损失。面对日益复杂的农产品生产与流通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参与程度加深,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农产品价格波动、销售渠道不稳定等市场风险的反应更加敏感。商品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最终目的在于获得收入最大化,当前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加大、频率提高,需要借助保障度更高、针对性更强的保险产品来减少、分散市场风险,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个性化需求。

3.社会风险:利益关联更密切

现代农业的建设是一个相互依存并促进的整体,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新主体与传统小农开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分工协作基础上,以利益联结为纽带逐渐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间多元要素相互融通,利益关联密切,成员之间行为相互影响。一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在农业种养生产环节出现问题,农户利益受损进而影响农民合作社的产中服务水平,最终限制龙头企业对农产品市场的开拓,联合体内部的共赢发展就难以实现。

4.技术风险:资源要素需求更迫切

农业技术风险主要来自硬件设备不配套和技术创新的市场预测不充分,如农业科学技术运用所需的相应设施、设备不配套影响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农产品品种改良、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等对市场适应性和收益性缺少科学预测,从而增加农业生产成本。另外,新技术运用复杂且与农户素质密切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不乏文化素质较高者,对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活动中技术的掌握和使用,对先进的资源要素需求更为明显和迫切,尤其对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通常会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

三、运行困境:指数型农业保险产品发展现状

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过程中,农业风险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各种风险因素参差交错,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尤其在农业经营主体分化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趋势下,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我国各地在国家政策导向下开展了具体的指数型农业保险实践,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期货、期权市场管理市场风险,不断扩大“保险+期货”的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另一方面,保险市场将气候因子对农业损害程度指数化,推行天气指数保险产品,有效转移农业天气风险。这些创新性的农业保险产品很大程度上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同时也提高了对传统家庭承包户小规模农业生产物化成本的覆盖效率。

(一)指数型农业保险产品发展现状

1.价格指数保险发展现状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以农产品作为保险标的,以农产品价格指数作为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农产品平均价格指数低于保险责任约定的价格指数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目前,我国北京、天津、山东、陕西等地对生猪、牛奶、鸡蛋、蔬菜等保险标的推出了价格指数保险产品(见表1),这些农产品价格保险普遍把农产品的期货价格作为保险产品的目标价格和理赔依据,通过“保供稳价”,使保险费率与农业风险相匹配,转移价格下跌风险,增加农业保险的便捷性和时效性。

表1 2014年至今全国各地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情况

目前,美国、日本都有相应的价格指数保险,以适应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化,保证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我国目前进行的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多采用“保险+期货”的模式,根据确定好的投保农产品规模和价格变化确定保险赔付额度,即事先固定一个价格标准,其后将收获季的期货价格与目标价格进行对比,计算保险赔付额(安毅和方蕊,2016)。投保农户签订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合同条款一般会约定,如果约定月份的农产品期货价格低于保险约定的价格(目标价格),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数量和价差进行赔偿。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提供的价格指数保险能够保证农户避开价格下跌风险,提高种植和养殖生产积极性。农业保险与期货市场紧密结合,既促使保险公司开辟新的利润空间,也促使当前面临业务空间不足的期货公司探索新的业务。

2.天气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

农作物天气指数保险是一种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以监测、统计的气象数据为依据计算赔付金额。由表2可知,天气指数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上海、山西、江苏、浙江等地对玉米、茶叶、猕猴桃以及局部地区的气象灾害开展了天气指数保险试点,保险机构根据历史数据制作出损失模型,依托气象监测数据科学设计指数保险产品,为农户抵御自然风险提供有力的气象支撑,透明度高、理赔快捷、道德风险低。

表2 2014年至今全国各地天气指数保险试点情况

传统农业保险的损失补偿由特定气象条件对特定标的损失的影响触发,针对性地弥补被保人个体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天气指数保险则是基于客观标准的天气指数变动触发,针对被保群体的统一补偿(曾小艳和郭兴旭,2017)。根据《保险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投保人若因迟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需承担责任;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但在天气指数保险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不再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付,是否达到保险合同里事先约定的指数值成为启动赔付程序的关键。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更容易明确,投保农户的责任风险减小,索赔条件简单及需要准备的证明资料更加简便。对于投保农户来说,保险权益统一且赔付条件客观独立,基于客观数据赔偿就可自动发生,农户生产利益可得到有效保障,投保积极性也能不断提高。对于保险人来说,减少对标的的实际勘查工作,简化核保理赔的程序,可利用资本市场对产品风险进行分散,产品可塑性强且设计余地充分。由于触发条件更加客观,天气指数保险可减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二)指数型农业保险产品发展困境

1.产品供需结构:产品供给与主体需求失衡

当前低水平、低效率的产品供给过剩,高水平、高质量的产品供给不足与不断丰富的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提升的需求之间矛盾日益加剧。除了传统的成本保险以及初步开展的指数保险试点外,农业保险品种结构较单一,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特性及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选择。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资购买、农业机械设备运用、农产品加工等方面投入大、成本高,而现有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障水平都较低,保险对象受限,大多只保成本难保收益。指数型保险虽然已经开展试点,但目前整体运行多是借鉴国外发展几十年之久的保险产品模式衍生而出,创新过程中产品体系还未建立、发展还不成熟,一方面,仅有价格指数保险以及天气指数保险难以完全满足不同经营主体变化着的差异性需求;另一方面,全国范围内指数型保险产品的保险标的范围还局限于鸡蛋、生猪、玉米等部分农产品,保险标的的范围和种类还有待进一步挖掘和设计。

2.产品风险防范:保险精算技术与数据基准要求不适配

从市场角度来看,指数型保险产品除了防范自然风险外,更要防范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目标价格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采集当地权威客观的物价数据以及是否选择最适当月份的期货合约,决定了农业保险产品对保险事故的赔付精准水平和风险保障水平。在价格指数保险设计中,预测价格和收获价格的计算与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在农产品期货市场上,受供求关系、交易所规则以及交易习惯影响,期货合约活跃程度不同,主力合约出现的月份不同,农户投保的价格指数保险的价格测算基准也会不同,而价格的精确性与农户是否获得有效赔付密切相关。因此,价格测算基准不精确及合约月份分布的缺陷使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存在定价风险。天气指数保险最易面临基差风险,因为该产品对气象观测数据要求较严格。精确的气象数据要配备标准的气象观测站、精密的仪器设置、合适的台站场地以及规范的数据采集等条件,一旦所得数据产生偏误,指数和当地实际损失相关关系计算不准确,就会影响投保农户的最终赔付所得。在农业生产地区,影响作物生长的气象因素,如气温、降水量、风速等因地理位置、地势条件等差异对作物影响程度有所不同,包括气象站点数量的差异也会影响同区域内农作物最终不同的损失统计结果。一旦该区域内赔付标准统一,那么农业保险对损失较大农户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水平可能会低于损失小的农户,如此便有失公允。

由于参保主体增加了许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品种繁多、数量庞大,生产规模化的同时对于费率准确性、数据基准严密性的要求更高。但我国费率精算技术还有待提高,尚不能满足指数型保险产品的运行需求。保险费率定价过低可能使保费收入无法覆盖赔付金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存在巨大风险;定价过高则会增加投保人的经济负担,影响投保积极性,最终使保险产品丧失市场竞争力。

3.产品运行保障:赔付责任与产品运行未对接

传统家庭承包户参加的保险大多是传统的物化成本保险,农业经营规模小,农业生产资料投入较少,对于理赔的要求大多是覆盖物化成本即可,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的农作物种植或家禽、水产养殖的区域成片,理赔精确与否关系到农户的主要家庭经营收入。2013年开始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中,并未规定农业保险赔付责任的具体内容,仅在第15条中做了指示性规定,要求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及法律责任虽然有较多涉及,一方面对保险合同事项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对法律责任进行了列举规定,但这些规定尤其是对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多是程序上的规定,实质上的定价标准、理赔范围、赔付数额等都缺乏具体统一的规定。保险合同中定价机制合理与否,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措施完善与否以及相关部门农业损失鉴定客观与否、精确与否等对于投保农户来说较难把握和评判。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全国各地各保险机构针对相同保险标的定价及理赔没有统一的参照标准,投保农户因信息不对称及风险认识偏差,在保险金赔付申请上处于劣势。法律条款及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实质性规定方面的欠缺,使农户在获得赔付时存在风险,无法真正实现保险产品防范风险的功能,保险产品一旦无法获得农户支持和需求,其运行就没有保障。

四、实践策应:我国指数型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发展对策

(一)平衡产品供给与市场需求

第一,加强对传统家庭承包户的投保引导,因地制宜选择指数保险。虽然传统小农经营物化成本较低,承包户的农业收入对农业生产经营依赖程度较轻,但是如果通过开发高水平、高质量的创新性农业保险产品,提高物化成本的覆盖效率,积极引导农户投保,有助于承包户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家庭经营收入,减少弃耕抛荒的现象。

对于传统家庭承包户而言,农作物种植或者禽畜养殖规模小仍然是分散的小农经营方式的主要特征,需要出售的农产品只是很少一部分,尤其是一些农业生产滞后的地区,较小的经营规模并不适用相对成熟且针对规模化生产的指数型农业保险。另外,如果这些地区本身技术水平、基础设施等条件较差,地理环境复杂导致基差风险难以控制,那么天气指数保险对该地并不适用,传统的农业保险或许更能符合该地农户的实际需求。如果该地小农经营条件较为成熟,基础设施较为完备,那么适当地引入指数型农业保险,可以简化农户投保和理赔程序,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

第二,通过创新指数型农业保险产品供给刺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动需求。面对各种农业风险交替出现,指数型保险产品创新重点要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的风险管理需求展开,重点是依靠市场内生动力。创新性保险产品的研发必须经过严格精确的市场调研和产品设计,对产品需求前景及投资潜力进行预测和研究。借鉴国外模型时,在技术方法使用和数据收集、积累方面要因地制宜,结合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风险发生概率、潜在损失程度的本土特性,对保险产品价值适当预估,避免创新性保险产品效果与现实生产风险防范脱节。要实现农业发展由量向质的转变,必须立足于农业保险供给侧与需求侧的改革,改变一味扩大内需的方式,通过调整农业保险产品供给的量与质来刺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保险产品的需求。

(二)强化损失保障与风险管理

农业经营主体分化后,在承包户基础上壮大起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发展能力,将逐步成为未来农产品供应市场上的中坚力量。对于小规模的传统家庭承包户而言,动态费率的建立以及风险区划的划分对小农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和风险分散功能远不及专业化、市场化的规模经营。因此,应针对农业经营主体分化后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立敏感型的动态费率以及合理划分指数保险风险区划。

1.价格指数保险:确立敏感型的动态费率

价格指数保险以公开透明的目标值或指数作为保险赔付依据,但是目标价格的测算基准受期货市场合约月份分布的缺陷限制难以确定,农户参保积极性受到影响。今年7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新一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保险费率根据实际猪粮比的变动而实时变动,解决了猪粮比周期性波动引发的养殖户逆选择问题;保险期间与实际生猪饲养周期相匹配,产品设置多个周期供投保农户选择,契合了养殖户的实际需求(姚媛,2017)。据此,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应进行完善,变更当事先约定的固定费率为敏感型的动态费率,动态费率使保险费率与风险完全匹配,既能解决因合约分布不均、价格测算基准不精准的风险,也能够满足农业经营主体不同层次的个性化风险保障需求,同时缩小价格差距,确保保险公司在未来保险标的数量扩充的形势下仍然具备比较稳定的赔付能力。

2.天气指数保险:合理划分指数保险风险区划

我国地域辽阔,地理环境各不相同,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状况以及保险标的的损失状况相差甚大。农业保险由于农业气象灾害及环境的区域性特征,其经营风险的地区性分异现象显著。天气指数保险面临的基差风险需要合理进行风险区划来减少,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就是要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标的划分为若干不同风险类型和等级的区域,为保险产品的推广和运行提供科学依据。天气指数保险的风险区划是通过合理运用天气指数,分析气象因素与农业经济损失之间的内在关系,譬如气候条件、灾害强度、环境状况等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并将这些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影响程度直观反映出来,使天气指数保险的保障更具针对性、准确性。另外,建立设备完善的气象监测站,填补气象监测死角及空白区,全面统计作物受到的气象影响及作物损失。合理进行风险区划,能够正确评估各地农民保费支付能力和保费来源,因地制宜地设计保险责任和确定保险费率供投保人选择,使支付同价的被保险人购买同质的农业保险单,使投保农户保费负担和保险责任相一致。

(三)规范产品运行与赔付责任

2017年初,山东省的大暴雪天气使许多蔬菜大棚的种植户遭受巨大损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扶贫大棚特惠保险”为这些农户弥补了较大损失,这种农业保险产品的成功运行在于保险赔付责任条款的具体化和全面性。该保险责任条款基本能涵盖大棚经营过程中的自然灾害风险,为农户提供稳定的风险保障。

农业保险有其自身发展特色和运作系统,应当按照专门的行为规范进行操作。保险金赔付责任的规定与投保农户利益息息相关,不应在《保险法》中与其他人身、财产保险等混为一谈,更不应只在《农业保险条例》第30条中,进行“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类似的笼统性规定。实质性的保险责任内容应当由《农业保险条例》专门规定,具体的定价标准、理赔范围、赔付数额等应由当地政府部门或者专门机构拟定。政府部门和专门机构在数据精算、损失统计,风险评估方面更加专业、精准、全面,保险经营机构出于利益追求在定价、赔付时,对风险评估及农户利益保障的考虑难免有失偏颇。无论是价格指数保险还是天气指数保险,保险合同都以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标准并给农产品带来损失时,投保人就可获得赔偿,产品运行过程不可忽视保险责任的承担,农户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对保险标的的投保主体、保险范围、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费补贴比例、投保时间、保险期限、赔偿处理等内容做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尤其明确合同双方应尽义务及应担责任,减少纠纷。

无论是传统家庭承包户,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品运行的规范化和赔付责任的精确化都有利于增强指数型农业保险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推动指数型农业保险由试点向全国全面普及。农业经营主体分化趋势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集约化程度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构建联系更为紧密,在理赔条件及程序简化后应当更加注重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涵盖相应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灾害,是否涵盖农产品进入市场后可能遇到的各种政策及技术等风险造成的损失等,应当进行充分考虑。

五、结语

总体上看,推动农业保险产品向市场化程度高的指数型保险转换,既是满足新型经营主体高保障需求的体现,又是我国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发展的需求。尤其是指数型保险产品推广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及基差风险等挑战,需要借助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法,并针对保险产品与市场需求的结合度,合理确定目标价格,划分风险区划,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科学设计与合法运作,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全面普及。当指数保险产品开发越来越充分时,指数体系就更加系统和完备,人们对气候、政策环境、经济条件等社会经济环境各种现象之间的关联性认识就更清晰,对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的风险管理也将更加敏感和细致,而这种认识有助于我国未来建立一整套科学全面的指数体系,最终将有助于农业风险的社会化治理与改善。基于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分化的背景,不断优化的指数型农业保险产品,也将助力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开展绿色安全生产的同时,提高分散、转移农业风险的能力,稳定农业市场农产品供给,切实保障农户切身利益。

[1]吕开宇,张崇尚,邢鹂.农业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未来[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02):62~69.

[2]姚媛.安华农险推出风险敏感型生猪价格指数保险[N].农民日报,2017-7-25.

[3]曾小艳,郭兴旭.气候变化、农业风险与天气指数保险创新[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15):2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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