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的正当性: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关系论

2018-06-07 09:02:38凌高锦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凌高锦

摘 要: 一般来说,一部西方的刑罚学说史就是报应主义和目的主义世代对峙的历史。而且,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报应主义和目的主义各自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本文立足于刑罚正当性角度,通过对报应主义和目的主义的历史沿革、理论内容以及价值取向的全面、深入分析,就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理论梳理和评说。

关键词: 刑罚本质;报应主义;目的主义;公正道义

中图分类号: D924.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8)02-0038-04

一、刑罚本质之理论考究

刑罰作为古代同态复仇(Talionsprinzip)不断演进的一种结果,它渐次满足了“通过让罪犯承担痛苦的方法,使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施于自身的罪责,在正义的方式下得到报应、弥补和赎罪”的需要[1],实现了定纷止争的目的,维护了社会的秩序,最后逐渐为统治阶级总结定型,而作为国家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的一种法律手段。格老秀斯认为,“因为所为的一种恶而承受的一种恶之施加。”[2]首先,刑罚是一种相对于犯罪这一恶(原因)的另一种恶”(结果);其次,这种对行为人施加的恶是有意的并非痛苦的任意施加;再次,刑罚是给予被假定为因其犯罪行为而对其行为结果担当的人;最后,刑罚是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施加于被认为该当惩罚的人的一种社会行为。这恰恰与后来刑法中的三阶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契合的,即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刑罚本身是作为执法者依法施加给违法者,即惩罚罪犯的一种强制力而存在的,是通过一种给罪犯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或精神上痛苦来实现刑罚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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