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与企业创新

2018-06-07 09:37陈小鹏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企业创新

陈小鹏

摘 要 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企业作为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其创新行为无论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亦或自身赢取市场竞争优势而言,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现代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人力资本,其所受到的劳动保护水平也逐渐提升,这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创新。以此为背景,本文以2003~2012年中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基于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以及全国各地区法律执行效率的差异,实证分析了劳动保护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劳动保护的加强提高了企业的创新产出,且这一关系在东部地区比中西部地区更加稳定。这一结论为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后果提供了重要的微观证据,并为转型期的中国创造良好的创新制度环境提供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 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法 企业创新

0前言

历经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高速发展,中国经济建设取得瞩目成就,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但就目前而言,各种要素的大量投入而非技术创新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李后建、张宗益,2014)。然而,这种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逐渐凸显出较为严重的负外部性,显然不利于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世界银行(2012)指出,由于长期依赖巨额财政投资和出口型经济的拉动,对中国而言,如何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经济持续增长所面临的最大难题。因此,培育及提高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是当前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必要途径。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个体,推动经济发展的引擎,其创新活动亦是整个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Coase,1937)。因此,无论是国家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战略调整的需要,还是企业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对企业而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当前环境下的必然选择。

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由于各类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因而缺乏良好的创新环境。近年来,国内外学者们以各类视角研究了制度环境对于企业创新的影响。如已有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员工劳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金融市场的发展、政治关联、企业腐败等制度环境因素都对企业创新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随着人力资本在企业中重要性的凸显,学者们开始关注劳动保护对企业这一微观主体的经济后果和现实意义。在少量的研究劳动者保护与企业创新关系的文献中,Acharya等(2010)利用断点回归法证明了美国1989年《员工调整和再培训通知》法案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接着Acharya等(2013)又检验了美国不当解雇法(WDL)的颁布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Bradley等(2013)则从工会视角研究劳动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但以上研究均在西方情境下,目前国内并出现此类研究。则在中国情境下,劳动保护与企业创新之间又存在怎样的关系?

于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为本文研究中国情境下劳动保护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可行契机。相较于1994年颁布的基本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这體现在裁员限制、经济补偿等方面。同时,由于各地法律环境和法律执行效率的差异,虽然此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各地的劳动保护水平显然不同。廖冠明和陈燕(2014)认为,以上制度特征的存在,使得利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保护水平的时间序列变化及各地区之间横截面差异来进行相关实证研究成为可能,并有利于减轻已有的内生性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拟以2003~2012年中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基于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及各地法律执行效率的差异,检验劳动保护水平的提升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企业创新,并且进一步探究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受地区、行业的影响。经过实证检验,本文发现: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保护水平得以提升,企业创新产出得到显著增加;且这一促进作用在东部地区比中西部地区更加显著。

1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我国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劳动合同法》,相较于1995年颁布的基本法《劳动法》,其进步主要体现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试用期等方面,具体而言:第一,劳动者在满足一定条件豍时,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且正常情况下不得解除此合同;第二,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时,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并明确规定了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第三,首次明确试用期的概念,限定其使用条件,并规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显然,这些新设条例提高了我国的劳动保护水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

现有文献对劳动保护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存在争议。基于本文的分析目的,这里仅从微观层面回顾劳动保护的经济效应。对于员工而言,一方面,劳动保护可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保证员工的合法权利。Bertola(1990)提出“内部人/外部人”理论(Insider/Outsider Theory),该理论认为劳动保护会提高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谈判能力,因而在职职工所需求的工资水平将高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工资水平,劳动保护便通过这种方式增加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另一方面,当劳动保护为员工提供过多保护时,员工的流动性和工作积极性都可能会降低。张五常(2009)将2008年《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简单通俗地概括为员工被雇十年后,法律上便会给予其终生雇用的权利,且其认为此条例会降低一些特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企业整体而言,一方面,劳动保护,通过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使企业生产效率得以提高,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Acharya等(2013)通过实证检验了美国一系列不当解雇法的颁布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其认为不当解雇法,尤其是其中禁止雇主在事后表现不诚信的条例,限制了雇主在创新成功后对参与创新的雇员“敲竹杠”(hold-up)的能力,从而提高了雇员对于创新的努力,并且也鼓励了公司投资于存在风险但可能突破现有模式的项目。另一方面,劳动保护会也会为企业生产来带一系列的消极影响,如增加企业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降低企业的经营弹性(廖冠名、陈燕,2014);增加企业成本粘性(Banker等,2012;刘媛媛、刘斌,2014)。

现有有关劳动保护对企业创新影响的文献中,Acharya等(2010)用断点回归的方法检验了美国1989年颁布的《员工调整和再培训通知》法案对企业层面创新的影响。其认为严厉的劳动法会限制企业在项目成功后对员工敲竹杠(hold-up)的能力,刺激员工在长期中承担能使项目价值最大化的项目,并付出更多的创新努力,从而促进企业创新。接着,Acharya等(2013)利用同样的解释机制,通过自然实验法检验了美国不当解雇法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并证明不当解雇法,尤其是诚信除外类对提高企业创新及企业家精神有着积极的作用。Bradley等(2013)则探讨了工会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因果关系,其提出工会影响企业创新的两种可能假说:“雇员保护主义假说”和“错位激励假说”。

基于以上文献回顾和分析基础,本文认为劳动保护水平的提升可能会促进企业创新。以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为例,新法的颁布显著提高了劳动保护水平,为员工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其一,无固定期限合同为员工工作的长期稳定性做出了保障,大大降低了随意解雇的可能性;其二,经济赔偿金的规定则保证员工即使在解雇后也能得到相应补偿。这些条例均增强了对员工合法权利的保护,可能会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升员工创新努力的程度,因此企业的创新产出也会增加。

但劳动保护对企业创新可能存在相反的影响机制,即劳动保护可能会阻碍企业创新。可能的原因有如下几点:其一,一些劳动保护条例,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在达到签订此合约的期限(一般为十年)后,由于害怕随意解雇的危机感解除,其工作积极性可能会下降,从而导致创新努力程度下降,因此不利于企业创新;其二,创新由于自身所具有的周期性长、失败率高等特点,需要较高的失败容忍度,最直接的表现即为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但“解雇赔偿金”等劳动保护条例的存在,一方面减少企业的用工灵活性,影响创新员工的合理调整,另一方面又增加了企业的用工调整成本,使得一定总量的研发支出可能会被高额的解雇赔偿金所占用,导致用于企业研发的成本减少,从而直接影响了企业创新产出。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对立假设:

假设H1: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劳动保护水平的提升,企业创新产出增加;

假设H2: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劳动保护水平的提升,企业创新产出减少。

2研究设计

2.1数据和样本

本文检验的是劳动保护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企业创新,样本企业数据除所属地区来源于同花顺数据库外,其余所有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地区法律环境指数则来源于樊纲、王小鲁、朱恒鹏(2011)。本文初始样本为2003~2012年间中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在删除ST企业和缺失重要观测变量的样本后,本文最终样本数量为15156个。

2.2变量及其测量

2.2.1 劳动保护

本文借鉴廖冠名和陈燕(2014),采用两種方法度量劳动保护水平:其一,以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为界,将该劳动保护虚拟变量(LP1),在2003~2007年间取值为0,在2008~2012年间取值为1;其二,根据樊纲等(2011)所提供的各地区法律环境指数(2008年指数),将各省级地区按指数高低分为5组,2003-2007年间取值为0,2008~2012年间则根据其所在地区法律环境指数高低,按1~5赋值,当然该变量取值越大,表示劳动保护水平越高。

2.2.2企业创新

根据现有文献(如Acharya等,2010;Acharya等,2013),本文采用被授予的专利数量而非研发支出(R&D;费用)来度量企业创新。因为相较于R&D;支出,专利数量更能体现企业的实际创新产出量及其有效利用创新投入量的程度(Chemmanur等,2014)。我国《专利法》将专利类型分为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与后两者相比,发明专利保护对象范围广、授权难度大、权利稳定性高,因此其更能代表企业的创新产出。本文通过从佰腾网以手动搜集的方法得到企业发明专利的数据,并将其与样本企业进行匹配。这里,我们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授予的发明专利数量加一 后取自然对数来度量企业的创新产出。由于创新活动本身耗时较长、不确定性高,因此本文将采用未来一期发明专利的数量来度量企业创新,这样更能准确测量企业创新产出的变化。

2.2.3控制变量

结合现有文献,本文将控制企业规模(Size)、年龄(Age)、成长性(Growth)、无形资产比率(Intangi)、财务杠杆(Lev)、盈利能力(ROA)、投资机会(TQ)。此外,本文还引入行业及年份哑变量。

2.3计量模型

本文基于2008年《劳动保护法》的颁布,探讨劳动保护水平的提升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因此本文的自变量为劳动保护水平,因变量为企业创新产出。鉴于前文中构造两个变量(LP1、LP2)来度量劳动保护水平,本文也将使用两个模型来考察其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不过,两个回归模型的区别仅在于自变量不同,其回归方法和形式是一样的,定义如下:

(1)

其中,lnpatent表示企业的创新产出,用未来一期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发明专利数量之和度量;LP表示劳动保护水平,分别以基于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而设立的劳动保护虚拟变量(LP1)和各地区法律环境指数(LP2)表示;控制变量CV包括企业特征变量、行业及年份哑变量; 为误差项(见表1)。

3实证结果及分析

3.1描述性统计

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下图所示。可以看到,平均而言,样本企业的创新产出—发明专利的数量为4.96件。2008年前后,样本企业的平均发明专利数量分别为2.268与6.958,两者的差异比较显著,这表明劳动保护加强时,企业创新产出明显增多。企业规模、无形资产比率、财务杠杆、成长性均在2008年前后变化并不显著,企业盈利能力和投资机会在2008年后有较大幅度增长。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按其分布两端的1%进行了缩尾处理,以消除极端值的影响,保证分析结果的正确性(见表2)。

3.2全样本回归

为检验假设1与假设2,在此部分中,我们将利用OLS回归方法检验劳动保护与企业创新产出之间的关系。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第1列和第2列分别为LP1、LP2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LP1和LP2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正相关。LP1系数估计为0.641,表明2008年后,随着劳动保护水平的提升,企业的创新产出—发明专利数量平均增加0.641件。这再次验证了假设1,即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劳动保护水平的提升,企业创新产出增加。

从控制变量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来看,企业创新产出与企业规模、盈利能力、投资机会显著正相关,与企业财务杠杆比率、企业年龄显著负相关,而与企业无形资产比率、成长性(销售收入增长率)的关系并不显著,这说明企业无形资产比重、销售收入的变化与创新产出之间可能并不存在直接联系(见表3)。

3.3子样本回归

前文回归结果表明,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劳动保护的加强,企业创新产出增加,劳动保护对企业创新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企业创新动机可能受到诸多因素如地区和行业的影响,因而采用全样本回归分析可能会使得一些因素被大样本所掩盖。鉴于此,本部分将采用分地区(东、中、西部)的子样本回归,以考察劳动保护与企业创新的关系是否会受到地区因素的影响。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东中西部的划分,本文将样本企业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三类,并进行了回归。下表为分地区回归结果。第1至3列为使用LP1回归的结果,第4至6列为使用LP2回归的结果。其中,第1、4列为东部地区企业子样本,第2、5列为中部地区企业子样本,第3、6列为西部地区企业子样本。可以看到,以LP1度量劳动保护水平时,在三个地区的企业子样本中,劳动保护与企业创新均在1%的显著水平上正相关,这也符合上文所得出的结论;以LP2度量劳动保护水平时,在东部地区企业子样本中,劳动保护与企业创新仍然保持在1%的显著水平上正相关,但在中部地区企业子样本中,两者的正相关关系并不显著,在西部地区企业子样本中,两者在10%的显著水平上正相关。

以上回归结果表明,劳动保护对企业创新的促进关系在东部地区最为稳定,在中西部地区则表现得并不稳定。可能的原因在于,以地区法律环境执行效率度量劳动保护水平时,东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环境均优于中西部地区,因而法律环境执行效率较高,劳动保护水平较高,对企业创新产出的促进作用也比较明显,而中西部地区则比较不明显(见表4)。

4稳健性检验

由于本文采用被授予的发明专利数量来度量企业创新产出,使得因变量成为计数变量,符合采用Poisson回归的条件。因此本文通过改变回归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实证结果保持不变。但限于篇幅,具体结果不予显示。

5总结

在中国处于经济转型期,企业创新活动盛行,且人力资本逐渐成为企业最重要资产的大背景下,本文以2003~2012年中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基于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以及各地区法律执行效率存在的差异,首次检验了在中国情境下劳动保护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证分析,本文发现劳动水平的提升会增加企业的创新产出。通过分地区、行业回归,本文进一步研究发现,此促进作用在经济较为发达、法律制度环境较好的东部地区表现稳定,在中西部地区则表现不够稳定。

此结论,一方面为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后果提供了微观检验及证据,另一方面也为处在经济转型期、急需调整产业结构的中国创造良好的制度创新环境提供了政策理论支持。从这个角度而言,在人力资本重要性凸显、企业创新活动日盛的今天,政府应该制定良好的劳动保护政策,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以促进企业员工的创新努力程度,从而提高企业创新产出。但一味的提高劳动保护程度,也会导致企业成本粘性增加、员工工作积极性下降等问题,这显然不利于企业创新。因此,如何把握劳动保护的度,是政府在制定劳动保护政策时应该思考的问题。

注释

① 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② 防止出现专利数为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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