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卫,李 引,郭 畅
(1.广东省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局,广东 广州 510080; 2.广州中国科学院软件应用技术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1458)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食品安全风险意识的普及,人们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愈发重视。鳗鱼“恩诺沙星”残留超标[1]、多宝鱼鱼药残留、北京福寿螺致病[2]等水产品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不断降低公众对水产品行业的信任度,对水产品消费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安全意识和水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之间的矛盾,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在逐步提高,具体表现在对包括水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的安全性的重视,加强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专门制定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作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建设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可以让消费者享受安全的水产品供应。在建设水产品可追溯体系的态度上,发达国家主要分为两大阵营:一是以欧盟、加拿大为代表,他们认为需要强制实施可追溯体系;二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他们主张实施自愿的可追溯体系。两者体系建设在具体措施上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总的来说都依赖于政府参与、企业支持、技术完善和消费者认知等4个方面因素。欧盟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别颁布了(EC)104/2000[3]和(EC)2065/2001[4]条例,规定所有水产品标签都要含有种类、捕捞来源、捕捞区域等信息;美国和日本虽未颁布单独针对水产品的法律法规,但均对水产品的化学品残留进行了规定,并要求水产品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进行全链可追溯,日本还对不同养殖鱼类制定了可追溯操作规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