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2018-06-29 10:29袁凡凡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人格权隐私权

袁凡凡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泄露、利用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事层出不穷,2017年8月,山东高考考生徐某某因遭遇电信诈骗去世,大学一教授1760万元卖房款被骗,仅2016年上半年,电信诈骗发案就达28.7万起,损失80余亿元。①面对个人信息屡屡滥用、遭受侵害的现状,我国公法制度率先加强规定,《刑法修正案(七)》明确将“非法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列为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则扩大了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范围。相比之下,民法制度在这方面发展较缓慢,我国在2003年就开始了个人信息的立法工作,但《个人信息保护法》至今未能出台;2017年《民法总则》首次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并没有对个人信息相关概念界定,司法实践中涉及相关案件的审判时,法官大多适用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有时会出现运用现有法律无法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情形。

综上,在信息时代下,亟需了解公民的个人信息到底被何人收集、存储?信息保存多久?何时何人可以浏览这些信息等。这些问题都回归到个人信息的本源问题:个人对其个人信息是否享有权利?若有,权利性质如何?个人信息被泄露和不当使用,权利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对此,下文一一论述。

二、个人信息民事权利的生成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与性质

个人信息是个人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照片、工作单位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数据资料。②对此学者们还有争议,主要有“个人信息”、“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三种表达。

个人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或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③但个人信息不仅包括这些,还有可公开的信息,二者范围不同。而个人资料更强调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个人信息则强调个人资料所反映的内容,信息的表现形式不限于个人资料,还有大量没有被个人资料表现出的信息,如声音。基于此,“个人信息”的表达更为合理。

关于个人信息的性质,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所有权客体说”、“隐私权客体说”、“人格权客体说”和“双重属性的新型权利说”。从概念看,个人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家庭的等各方面信息,其中和个人社会身份、私人生活相关的私密信息,自然具有人格属性。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大,个人信息在特定情况下被商业利用,通过出卖和转让等发生交易获得财产利益,由此反映出其财产属性,该属性建立在人格属性基础上,他人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是以对个人产生兴趣为前提的,因此,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的客体更符合其本质内涵。

(二)个人信息权利化的现实需求

我国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分散在刑法、行政法规、民法等不同领域中,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法律规定,尤其在民事立法中,没有涉及是否承认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属性,也未全面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因此,当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现行的法律规定往往难以对受害人予以充分全面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类型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人格权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展。随着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与信息使用相关的个人权利也变得丰富、复杂,已经很难用一个概念具体描述,民法中为个人设定的权利已超出了原有规定,与其不断扩展现有概念来涵盖这部分新权利,确认个人信息为一项新的民事权利不失为好的方法。

(三)个人信息权利化的学理基础

民事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保护之力,是类型化的私人利益,即民事权利的核心是一种私益。④个人信息的产生、传播、交换等利用行为,都是私人行为,涉及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之间的私人关系,这体现了个人信息的私益性,是其能够成为民事权利的前提。

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利益,重要性日渐凸显,在一般人格权模式下,承载于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不能完全被传统的具体人格权所承载,只有将个人信息权利化,才能保障其受到侵犯后得到全面的救济,因此权利机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有效。一方面,个人信息具有的人格属性,是个人对其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理性追求,很大程度上超脱了实在法,可以理解为具有自然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权利确认,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自然人就其个人信息得以享有法定权利,一旦遭受侵害,即可以寻求具体、明确的法律救济。⑤

三、不同保护模式下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完善

(一)比较法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分析

结合各国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和学者的研究,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大致有以下:

欧盟采取指令加成员国立法的国家主导模式,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保护信息的法律,该立法确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最低标准,但以政府管理为中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侧重于公权力机关的保护,忽视了个人信息的私权属性,这使得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支配与利用受限。

财产权保护模式强调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该财产利益主要是个人信息被商业利用时所得利益,商业利用往往集中了成千上万人的个人信息,当所得利益分到个人时,单份经济利益十分微薄,几乎无保护的必要。⑥此外,个人信息包含了人格精神利益,若采用财产权保护,则无法赋予被害人宽慰其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且从各国立法看尚无此模式。

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将个人信息规定为一般人格权,重视其人格利益。但一般人格权作为兜底性条款具有外缘的不确定性,不含具体行为规则。梅迪库斯也认为一般人格权在运用中存在“不确定性”,并强调德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数据保护有发展成具体人格权的趋势。⑦

美国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将个人信息确认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制定了《信息自由法》、《电子通讯隐私法》、《隐私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美国的隐私权涵盖范围广泛,对隐私观念已融入血肉之中的美国人来说,个人信息等同于隐私,一切威胁个人尊严和自由的行为都可看作对隐私的侵犯。但不是所有国家的隐私权都如此包容,大陆法系的隐私仅为人格权利益的一部分。

(二)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主要通过《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而言,《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等规定,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列举了受其调整的十八项民事权益,虽然没有个人信息,但对姓名、隐私的保护可以视为对个人信息间接保护的法律依据。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总体来看,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调整范围过窄,不能涵盖完整的个人信息类别,主要在姓名、肖像、名誉等进行了规定,且注重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保护,忽视了财产利益。从侵犯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规定来看,一方面,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主要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而忽略了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主要规定了侵犯公民姓名权及隐私权等的具体条件,对那些不能纳入姓名或隐私等保护范围的个人信息侵害行为也就因个人信息权的缺失,权利归属不明而得不到民事救济。

(三)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完善路径

1.明确个人信息权

多数国家与国际组织都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权这项权利,要么认定为隐私权,如美国;要么认定为一般人格权,如德国。而我国无此规定,实践中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只能通过保护姓名权、隐私权等进行救济,但无论是姓名、肖像还是隐私等都只是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法反映出其全部内容。因此,应确立个人信息权,与其他具体人格权区分,这既增强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观念,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采用具体人格权保护模式

根据大陆法系人格权的理论,凡与人格形成与发展有关的都属于人格权客体,个人信息必然是一项人格要素,不当的收集、使用和处理会导致对信息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⑧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以人格权为基础。而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模式过于抽象概括,涵盖了一切与人格尊严和自由有关的人格利益,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偏向原则性,具体人格权的创设可以避免一般人格权的宽泛。此外,在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下,隐私与个人信息的范围并不相同,以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不能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因此,在我国确立个人信息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采用具体人格权的保护模式更为合理。

3.完善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着重“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轻“民事确权”与“民事归责”的弊端,导致个人信息受侵害后,即使侵权人最终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但信息主体的财产及非财产损失却得不到实质补偿。虽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离不开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但对信息主体最有力也最实质的保护是通过民事立法对侵权行为人苛以民事责任,给予信息主体全面的救济。需要明确的是,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民事责任除了侵权责任外,还包括违反个人信息收集、处理或利用合同的违约责任,在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进规制和保护的同时,也要关注违约责任,以建立更为科学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法律责任体系。

[ 注 释 ]

①张璁.电信诈骗:既要能打,也要能防[N].人民日报,2016-09-21(17).

②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

③梅绍祖.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2005(02):25-30.

④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21.

⑤洪海林.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0.

⑥罗昆.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与民法保护模式[J].广西大学学报,2015(03):86-90.

⑦杨伟钦.价值维度中的个人信息权属模式考察[J].法学评论,2014(04):66-75.

⑧杨咏婕.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的民法典构建[J].人民论坛,2016(06):1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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