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物权法思考

2018-06-30 06:18李晓宇
卷宗 2018年16期
关键词:物权法思考

李晓宇

摘 要:我国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对于一些家庭极度困难的人群,政府采用经济适用房的形式来补贴其经济收入,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难的问题,现阶段的住房问题很大程度上都划分为物权法的范围内,因此对于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要全面的完善物权法的法律法规,使两者能够相对应的适应,进而更好的指导基层完成相应的政策条例,解决目前面临的重大经济问题。物权法指的是对于经济适用房所有制的一个规划问题,经济适用房是党中央出台的一项扶贫政策,是完善和调节基层社会保障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经济适用房和法律法规进行融合,能够让制度更好的实行。政府在对经济适用房的土地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的分析上要下大力度并且全面考虑,实行经济适用房的制度举措是否符合当代的潮流和一定的规定,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享受人群也一定要严格筛选,不能让任何一个贫困人口受到轻视,也不能够使某些反动思想的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让人有可乘之机,因此国家在物权法的层面上引导基层组织对社会保障提起高度重视,在思想层面上党中央加强对于社会阶层管理和制度的完善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物权法;思考

经济适房制度融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基层管理制度这两方面,指的是比市场价格略微低廉,但是能够保证入住的最低标准,能够让所有家庭都有房可住,有家可寻,这是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完善的体现,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和建设也需要政府下大力度进行管理,"适用"这两個字指的是"舒适"也指的是"合适",政府在能够保障人民居住舒适条件的可能性下,尽量的规划合适的价格和面积等都是可以考虑的范围,在选址建造和装修材料及设计方面秉承的原则是"简洁舒适",但是选取的材料一定要有质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要保证城区之间的交通便捷,屋内设施齐全,能够保证基本的生活。

1 经济适用房与物权法的关系与现状分析

经济适用房在法律的规划上面主要分为公共法律和私人法律两个方面,经济适用房与市场商品房存在着非常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住房的人群性质,经济适房主要提供给低收入群体,提高其社会保障范围和程度,市场商品房主要提供给能够自主进行交易的中高收入人群,在申请经济适用房层次的群体政府一定要进行严格的筛查,至于房屋的设计构造以及材料购买等均由政府出资建造,因此在性价比规划是政府要进行理性思考,在划分土地地段和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因此政府在选地方面可以有优先使用权,对于一些交通便利并且规划设施完备的区域,应当优先考虑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地区规划,经济适用房相当于政府低价进行租赁,相应的申购者要支付一定的租金才能够居住,销售价格的制定由专门的部门进行把关,制定的规范也秉承着经济的原则,能够让低收入群体在支付住房费用之后还有一部分费用能够供给其他生活开销。

2 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问题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2.1 经济适用房在物权法中的所有权问题的获得

经济适用房与普通的市场商品房不同的区别在于所有权的获得,国家将经济适用房一种租赁的方式提供给了一些经济困难的低收入群体,他们只要办理一份产权登记并将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国家进行的安排,按照实情登记在册,就能拥有这套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此方面的所有权并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房屋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而且根据国家每年的政策调整,租金可能会呈波动的趋势,并且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由国家统一部门进行协调并设置规则,领取经济适用房的人群需要签订一系列的协议,按照国家的规定来遵守相应的规则,才能够符合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房屋使用人不存在信用等问题的前提下,国家不会取缔其房屋所有权,但是一旦使用者的经济信用或者在某些程度上触犯法律,国家有权收回房屋的所有权,这对于社会的稳定也是一定的保障,并督促广大公民积极的树立一个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2.2 经济适用房特殊权利的取得途径分析

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问题现阶段也在考虑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获得:继承,善意取得,赠予等方式,对于这些途径是否具有可行性,政府现在还处于一种分析的阶段,但是在各地的测试阶段很少有地区将经济适用房作为遗产继承给下一代,这种约定俗成似乎意味着经济适用房越来越呈现一种国家资产的形式,这样更能够体现国家对于社会保障的重视程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公民的主观能动性,而不是一味的满足于政府的补助政策,让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收获果实,在国家给予他们最低保障的基础上能够用自己的双手来创造属于自己的经济未来。对于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问题是否可以呈现一种转让的趋势,现在还处于一种争议的阶段,有些群体接受国家补助之后将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一种买卖或者交易的方式,租赁或者卖给其他人这种行为是否正常处于法律制定的阶段,但是出于道德层面的分析。国家给予低收入群体一种社会保障性的援助为的是让他们获得更好的生活,而不是一味的追求利益化,这种将救援转化成商品交易的行为,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准责,因此在物权法中再次修订之后可能会将类似条款进行着重提出,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是对人群行为的一种规范,也是对于社会稳定的一种约束,我们的自由都是建立在法律之上,因此物权法之类对于物品交易之间的行为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法规制定是非常有益的一件事法,律的制定就意味着我们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赠予这种特殊所有权获得形式指的是房屋所有人由于感激或者某些原因以无偿的形式将房屋所有权进行转让,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上是不允许的。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框架约束之下可能会激发人们的欲望和潜力,被金钱蒙蔽双眼而做出一些损害社会利益的事情,这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公证。

对于房屋的物品使用权以及维修问题也是国家需要考虑在内的,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对于房屋内物品的维修管理以及使用权问题进行商议,由于国家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均处于一种简装修的模式,国家的理想状态就是经济适用房类是装修家具齐全,可以直接拎包入住,这也体现了国家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人文思想理念,国家对于社会保障下大力度,要求更多的人能够进行自我约束,对于一些触犯道德底线或者法律法规的事情一定要禁止,物权法的制定不仅仅约束的是房屋内物品,更体现的是对公民思想升华,做爱公物且遵守法律的意识,在经济适用房的维修问题上,国家给予了相应的政策,对于一些非自然损坏的物品需要进行维修,这就培养更多的公民以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入住到经济适用房中。

3 总结语

经济适用房在物权法的制定阶段有很多内容需要讨论,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取得问题,要针对一些特殊途径进行讨论,将一些不符合道德规范的制定到相应的法律章程内,法律来约束人们进行自主管理,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在物权法的建立阶段对于房屋和土地应该进行一体化的管理,国家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要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此土地资源回收再利用时,国家经济适用房也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的政策改革,房屋与所有权问题应当实行"房主一体制"以及"房地一体制",让社会保障的公平公正性得到一定维护,能让更多的经济困难群体住上舒适简洁的房子,逐步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这些都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以及道德规定的管理。

参考文献

[1]郑思静.论经济适用房所有制问题[J].经济周刊.2015

[2]董静.物权法与经济适用房[J].物权杂志.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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