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案件中转移共同财产现象频发的形成原因

2018-07-04 10:56徐海滨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5期
关键词:转移

摘 要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离婚率越来越高,经常出现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现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案件中非常复杂、最难解决的问题。导致转移共同财产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既有获取非法利益的自私心态作祟,也有惩罚对方的报复心态使然,还有转移财产行为违法成本过低,以及转移财产后的维权成本过高。

关键词 共同财产 转移 原因

作者简介:徐海滨,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309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婚姻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离婚率也越大幅攀升,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也逐渐增多。2013年11月,沈阳一土豪家产上千万,对其妻实施家庭暴力,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欲使其妻分不到一分钱。据网易新闻披露,2016年8月,在著名影星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件中,马蓉擅自转移的共同财产价值可能高达1400多万,导致王宝强需要借钱缴纳诉讼费。2017年6月,在著名脱口秀演员王自健的离婚案件中,在王自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变更为其妻子。2017年7月,长沙某男子将4套房子和价值400万的财产进行转移,只留下不到200万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

转移共同财产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转移共同财产则只包括转移行为,即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名义上成为他人所有的财产。广义的转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转移行为,还有隐藏行为,隐藏行为只是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隐藏,让另一方无法发现,并未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有5种情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分别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已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和转移共同财产进行了区分,律师界和学术界绝大部分对转移共同财产的认识都是采用狭义上的观点。

转移共同财产是离婚案件中最复杂、最难解决的问题,社会危害性极大:

一是不利于婚姻纠纷的解决,容易激化矛盾。家庭财产是夫妻共同努力打拼所得,双方都有权享有。一方转移财产,侵犯了另一方的共同所有权,容易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恶性报复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双方离婚后,父母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仍负有抚养小孩的义务。小孩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共同关心,甚至需要父母携起手来共同进行培养和教育。转移财产行为容易恶化双方关系,难以建立互信,更难以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上有商有量和分工协作。

三是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容易使该方处于经济窘迫。未转移财产一方往往是双方中的弱者,谋生能力相对弱,转移财产行为容易导致导致该方陷入贫困,不利于其重建幸福生活。

四是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债权,致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一方转移共同财产,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的可能性大幅降低,使其利益遭受损失。

五是容易助长社会不良风气。转移财产行为既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违反诚信、进行欺骗的不道德行为,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全背道而驰的。

近年来,离婚案件中一方转移共同财产,侵吞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现象逐渐增多,通过对已有司法實践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导致转移共同财产现象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获取非法利益的自私心态作祟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根本原因是获取非法利益。我国先后经历了三部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并未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只规定了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财产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1980年《婚姻法》明确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共同制度,具体列举了五类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处罚性规定。由此可见,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确立已有37年,人们已经逐渐接受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转移共同财产行为是侵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

获取非法利益的自私心态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完全的占便宜心态。想在离婚后,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家产,使自己的生活更有保障,能过上更好的生活。绝大部分转移共同财产的人是持有这种心态 。

二是认为自己贡献大,理应多分家产的心态。有的配偶认为家里绝大部分财产都是自己努力工作,辛苦经营获得的,在分割家产时理应分大头。但根据现有的婚姻法规定,只要没有第47条规定的5种情形,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基本上都会采用平均分配。于是,该配偶心理不平衡,于是采用转移财产的非法行为使自己多获得财产。也有的配偶认为自己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照顾老人、小孩和家庭经营上,作出的牺牲很大,也应多分家产进行赔偿。但现有法律将该种理由作为多分家产的原因,于是该配偶也采用转移共同财产的方式使自己多分财产。

三是假离婚,逃避债权的心态。当家庭发生经济危机,负担的债务过重,不少夫妻采用假离婚,合谋转移家庭财产,躲避债权人追债。例如,一户家庭,丈夫未买车保,开车撞伤人,需支付巨额的事故赔偿,最后夫妻合谋决定离婚,将存款和房产转移到其他亲戚名下,以躲避债权人追债。

二、惩罚对方的报复心态使然

犀牛法律APP 运营团队对离婚原因咨询进行分析,排第一的是婚内出轨,比例高达53.33%,排第二的是家庭暴力,比例高达22.1%,排第三的是性格不合,比例高达13.33%,排第四的是经济债务和与长辈关系不和,比例高达2% 。由此可见,婚内出轨和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最为主要的原因,占七成以上,和平分手的所占比重很小。因婚内出轨和家庭暴力而离婚,非过错方往往在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压力,有的能以积极和宽容的心态化解痛苦和压力,也有的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进行宣泄,则通过报复手段寻求平衡。报复手段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精神伤害,比如辱骂、诽谤、泄露隐私,降低对方的社会评价;二是身体伤害,比如殴打、伤害和杀害,让对方遭受身体上痛苦或让对方死亡;三是财产报复。前两种报复方式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往往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付出的代价相对较高。《婚姻法》第47条将毁损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典型的“我不要,你也别想要”报复心态,转移财产也是一种相对比较理想的报复方式,该方式一般不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同样能达到报复对方的目的,所以越来越多的非过错方选用转移财产来报复对方。

三、轉移财产行为违法成本过低

马克斯在《资本论》中指出,当利润达到百分之十,便有人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百分之五十,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百分之百,他们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对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均未规定惩罚措施,意味着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即使被证实,需付出的代价为零。2001年《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由此可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所导致的最坏后果就是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该法律规定主要存在四大缺陷:

一是少分或不分的对象未明确。人们在阅读该法条时会产生疑问,少分或不分的对象究竟是整个共同财产,还是仅仅指隐藏的该部分财产?对于该问题,《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回答。如适应后者,则转移财产的违法成本则很小,几乎可以不予考虑。

二是少分或不分的标准未明确。《婚姻法》及三个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少分或不分的具体标准,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案件判决的指导性不强。

三是在实践办案中,一方转移共同财产行为被查证属实后,法院的判决绝大部分是按四六比例分配,偶尔也有三七比例,但完全不分的判决基本上还未出现,由此可见,实务操作中,对违法转移共同财产一方的经济惩罚力度不大。

四是对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未规定刑事处罚。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该要考虑追究转移方的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四、转移财产的维权成本过高

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最复杂、最头疼的问题莫过于寻找转移共同财产的线索和证据。

其一,我国未实行夫妻财产公示制度,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工作迟迟未实现,对于收入多元化的家庭,一方要完全弄清楚另一方的收入和不动产变得非常困难。

其二,根据我国法律的现有举证规则,一方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前提是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该共同财产,否则,法院将不予处理。

其三,调查转移财产证据的手段不多,难度太大。调查手段主要有跟踪、录音录像、拍照、到相关政府部门开证明。调查到的证据必须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三性”要求,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一步提高了调查证据的风险。在证据“三性”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面前,普通老百姓调取证据的难度实在太大了。而作为执业律师,调取证据的难度也不小,往往要出示很多证明材料,相关政府部门才会予以配合,有时候还需通过法院进行取证。

其四,由于维权的专业性和高难度,未转移财产方往往需要聘请律师进行维权,需承担价格不低的律师代理费。另外即使聘请了律师,也不能充分保证就能调取到有力证据打赢官司,还需承担败诉的风险。总之,在转移共同财产的离婚诉讼中,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均很高。

注释:

孙金福.论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之判定及对策.南京: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

侯晓然.犀牛法律发布报告称,2016 年离婚原因中“婚内出轨”位居第一.中国妇女报.2017-02-06(B01).

姜瑞云.浅谈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现象的原因及对策.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8(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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