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寻衅滋事罪传统认定的缺陷

2018-07-12 10:06芦晶
法制博览 2018年5期
关键词:缺陷解决方法

摘 要:寻衅滋事罪在现在的社会中是比较多发的犯罪,并且它大多还是以多人的形式共同犯罪,对社会的威胁性比较大。现行刑法对该罪也做了详细的分析举例,另外学术界的一些学家质疑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做法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本文就寻衅滋事罪传统认定的缺陷进行研讨,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缺陷;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63-02

作者简介:芦晶(1986-),女,硕士,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汉学、法学教育。

寻衅滋事罪在当今的社会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并且大多数时候都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遵循的处罚原则是“一人既遂,全部既遂”,使得寻衅滋事罪简单化,而学术界经常把寻衅滋事罪当作口袋罪进行批判,本文主要就寻衅滋事罪进行一番分析,并将一些缺陷予以纠正。

一、寻衅滋事罪的详解及其他罪区分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述

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的挑衅、殴打、骚扰他人或者是随意的损坏、霸占公物财产,再或者是在公共场合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最主要的体现:一是随意殴打他人并且导致他人受伤情况。行为人为了耍帅、刺激、取乐等目的,一次甚至是多次肆意殴打、伤害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等后果。二是随心的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精神伤害及身体的伤害情况。行为人因为一时的看不惯或者一点小事,多次的拦截、恐吓他人,使得他人丧失行为自由并且用恶毒的语言羞辱他人,造成他人的轻伤或者严重的精神伤害,而受害人一般都是弱势群体,进而造成自杀的严重后果。三是强抢、强拿或者任意的损坏、毁坏公家及私人的财产,导致人员受伤的情况。行为人不顾他人的意愿强行的拿去他人的财产或者强行的破坏、拿取公家财产,造成人员严重受伤后果。第四是在公共的场合中闹事起哄,造成公共场合的社会秩序混乱。行为人在公共场合中肆意的起哄闹事,不仅影响到了公共场合的秩序,还具有煽动性和扩展性,使得公共场合大乱,进而引发一些人员伤害问题。

(二)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的区分

1.与一般寻衅违法行为的区别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合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肆意的挑衅生事、骚扰他人、损坏公私财产进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但却没有造成人员伤害等问题[1]。这是与寻衅滋事罪最大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一般都会造成人員的伤害及伤亡,后果非常严重。

2.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虽然也是故意,但是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刺激、取乐才故意挑衅闹事。而故意伤害罪是行为人故意对他人进行身体健康的伤害,他伤害的对象一定的人,但不是社会秩序。此外,寻衅滋事罪具有随意性和模糊性的特点,一般都是行为人一时的兴趣引发,伤害的程度比较故意伤害罪较弱;而故意伤害罪是因为一些个人恩怨引起的,所以从产生犯罪意识开始到实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造成的后果都是危险性比较大的。除此之外,故意伤害罪是针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其目的既遂是行为人实行伤害,进而造成他人的轻伤以上的结果。寻衅滋事罪是针对社会秩序,其只需要按照行为人实行的情节恶劣构成。

二、寻衅滋事罪的传统认定缺陷

(一)定罪误区

肆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轻伤害罪在实际中总是难以分辨,依法人员从主观上认定行为人具有争强好胜和流氓动机构成肆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轻伤害罪,如果行为人一贯都是恶劣的表现被评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情况越高,反之就被评为故意轻伤害罪。这种判断方式不科学也没有依据,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与构成要件要区分开,并不能作为案件定罪的依据。换言之,必须的前提是立法、司法的解释再定罪,一旦做出对行为人不利的推测解释,就可能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二)误解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在实际中,有些司法人员意识上把其作为口袋罪,所以在案件中对其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误解,如:肆意的殴打多人,但没有造成一人或多人的轻伤以及以上的伤害是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因是这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条件不足,构成故意轻伤害罪条件也不足。但是这种观点存在误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轻伤害罪不能通过比较轻重判断,而且寻衅滋事罪是针对社会管理的秩序,并造成人员轻伤、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不以故意伤害罪为前提;最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所以上面的行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随意认定凶器

在寻衅滋事罪中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被认定为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中凶器的使用程度与寻衅滋事罪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凶器又分为性质上的以及用法上的,性质上的实质枪支、刀具等本身就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用法上的是可能杀伤他人的物品而且还可以分为物理及化学的凶器、固体与液体的凶器。寻衅滋事罪的凶器限制在杀伤力大的凶器上,杀伤力低的在社会上的威慑力也不足,客观上也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所以对工具本身没有过多的要求,其结果才能决定是否可以定罪。但把杀伤力大的凶器作为其作案工具的原因是,虽然没有造成人员的轻伤或者轻微伤,但是客观上存在危害人员安全的威胁。

(四)淡薄的法益意识

刑法建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法益,因此任何犯罪行为一定会侵害到特定的法益,否则就构不成犯罪。在实际的情况中,却有脱离了法益认定的犯罪情形,这也是造成故意伤害罪于寻衅滋事罪分不清的重要原因。寻衅滋事罪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但是在具体的案件判断中却忽视了有无侵害社会秩序。

三、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一)发挥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什么?刑法的机能就是其在实际的应用中发挥其的作用,其主要有三大机能:行为规制、法益保护、人权保障。其中的法益指的是刑法通过一定的手段惩罚罪犯,进而保证法益不受伤害威胁。法益保护从打击罪犯与预防罪犯而言,其与刑事政策所追求的目标都是一致的[2]。从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而言,人权保障的目的是通过限制刑罚权的适用范围达成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所以人权保障有利于法益保护,法益保护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当这两项内容存在矛盾时,应该选择保障人权,只要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就可以保护法益。

(二)结合刑事政策与法益保护

形式政策的重要内容是根据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指导刑事立法。明确需要什么样的法益保护值得刑法去保护,明确刑事政策价值选择的过程,也就是在明确法益保护的范围。有效的犯罪化,其要求法益保护必须适当范围,不然就会使得社会秩序被纳入到刑法调整,进而侵犯行为人的自由;或者是使得法益保护失去刑法保护,最终受到侵害,所以要有效的结合刑事政策与法益保护,使得刑法保护法益充分发挥社会效用。

(三)人权保障与罪刑法定原则

从现在的角度讲,现在的国家采取的都是人民选举代表,由代表组成立法机关负责并制定相关的刑法,所以刑法一般都是司法机关来适用。保障人权及人民自由就是尊重人权。人民自由的实现来源于国家制定好犯罪与刑罚,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不受侵害。事先提出的制度使得人民拥有了预测的可能性,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而保障人民的权益。此外,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保障人权,所以其有两部分内容,分别是刑事司法权与刑事立法权二者相对应。刑法自身对于人民的自由就有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最大程度的保护了社会自由,所以两者予以平衡就是以最小的个人自由实现社会自由的最大化。

(四)加强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有两大关系:一是刑事政策的价值导向,即法益保护。二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即人权保障。两者存在矛盾的时候可以进行调和,如果非要二选一,那么选择人权保障,保护人权保障就在保护法益,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与两者矛盾一致。所以,刑事政策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法益保护的价值引导,而罪刑法定原则发挥其作用制约着刑事政策社会效用的发挥。

四、结语

对于寻衅滋事罪而言,目前还存在着诸多缺陷,但就刑事政策上保护法益来讲,寻衅滋事罪的存在很有必要,只要完善其缺陷,就可以发挥其作用,进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徐志林.寻衅滋事罪存在缺陷与完善[J].山海经:故事,2015(11).

[2]张萍.寻衅滋事罪相关问题研究[D].深圳大学,2017.

[3]卢恒飞.网络谣言如何扰乱了公共秩序——兼论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理解与适用[J].交大法学,2015(03).

猜你喜欢
缺陷解决方法
且虔诚,且宽容
小学数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农村移动网络覆盖探讨
针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漏风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
园林绿化植物应用现状与展望
印度电商为两大“缺陷”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