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对我国封建社会的影响

2018-07-21 09:35蔡晓倩
甘肃教育 2018年7期

蔡晓倩

【关键词】 宗法制度;封建社会;血缘观念;家国同构

【中图分类号】 G633.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8)07—0078—01

受我国传统农耕型经济的影响,世代聚居之下的先民渐而形成安土重迁的民族心理,生活区域的固定和血缘关系的延伸也使得宗族的稳定发展成为可能。注重血缘、敬畏祖先,牢固的父系家长制在家族中不断发展,从而形成等级分明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形态演变

原始社会末期的宗法制度。这一时期可以定义为宗法的“萌芽”时期,宗法制度表现为一种父系氏族公社下的宗法形态,男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得到提高,由男权发展起來的族权和家长权开始存在。此时,父权家长制和阶级社会宗法制度之间既表现出明显的继承关系,又存在质的不同。

奴隶社会的宗法制度。这一时期的宗法组织直接由原始的家长制发展而来,宗法制度也在夏、商、周三朝得到确立和完善,而以西周春秋时期发展得最为典型。周武王伐纣灭商重建统治秩序,在建立新的统治制度时,确立了嫡长继承制,“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通过宗法分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由天子到士的金字塔式宗法结构。

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春秋以后,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已开始瓦解,但个体家长制家庭随着原始氏族宗法组织的瓦解而不断分化独立,在此基础上经过数代的繁衍和发展,形成了存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宗法组织。战国秦汉时期的宗法组织表现为旧宗族势力和个体家长制家庭的并存,个体家长制家庭的分化独立也促使新宗族势力的产生和发展。此时的宗法组织还未形成与中央政府相对抗的力量,只能作为皇权的基础和支持。到了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地方宗族势力得到进一步发展,开始拥有独立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与秦汉时期不同,此时的宗法势力和宗族组织与皇帝一般不同姓不同宗,从一开始就站在中央政权的对立面,形成一种割据形态。宗族组织的存在使得宗族统治与地方统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相结合,这对于地方的社会稳定和经济文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一旦皇权削弱,封建割据势力便可借助力量强大的本地宗族势力来对抗中央,使得国家动乱不断。宋朝建立后,我国封建宗法制度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统治者吸收前朝的经验教训,采取一系列措施集中政权,使地方宗族势力由强变弱,地方宗族势力成为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力量。明清时期,地方宗族势力作为封建政权巩固统治的辅助力量表现得更为明显,宗法制度对社会和人民的影响更加深入。宗法制度的瓦解发生在近代中国,直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建立,封建宗法势力才得以取缔和瓦解。

二、宗法制度对封建社会的影响

宗法制度能够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就是家长制和夫权制,其最鲜明的结构特征是“家国同构”,指的是家庭、家族在结构上和国家具有相同之处。小家庭组成大家族,大家族组成大宗族,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庭结构和家族制度逐渐成熟、完备,等级分明的运作体系也成为古代社会治家和治国的标榜。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观中,个人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依托家族,家族的兴衰荣辱与个人紧密相连。自然地,家国合一的宗法制度就使得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依附于宗族之长和天子。

宗法制度之所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还体现在它对国民意识的塑造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首先,无论是统治阶级的权力继承,还是社会中家庭或家族的延续,都深受血缘观念的影响,无论是家长、族长还是统治者,都在家庭、宗族和国家中拥有绝对的权威。其次,孝悌观念也源于血亲观念,所谓“孝”,就包含了“养”、“敬”和“无违”的行为,当传统孝道超越自下而上的亲情转化成为尊卑有序的父子关系,它就成为家庭权威的体现。当家庭关系推及至社会,君臣关系与父子关系间就具有了类比性,对尊卑有序的家庭秩序的服从就会转化成对权威(君主)的服从。强调血亲观念的宗法制度正是通过移孝于忠的治理理念来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力和利益。

家国同构对于巩固和稳定中国传统社会的形式与传统文化产生过正面的作用和影响。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代表着传统社会形式和文化的家国同构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在家国同构的政治运行体系之下,国家治理过分依赖人治,未能形成科学系统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带有极强的随意性,导致政治权力的过分集中和政府行政效能的低下,进而加剧国家与社会个体之间的矛盾对立。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得到改变,政府与社会个体不再处于你死我活的对立状态,而是紧密联系的统一整体,社会力量的成长不仅能推动社会本身的不断发展,也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产生监督制约的作用。国家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观念只有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推动国家和社会运行的良性发展。

编辑:孟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