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2016)》的政策分析

2018-07-28 07:08郭玉珠
世界家苑 2018年7期
关键词:政策分析农村留守儿童

摘 要: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农村居民为了改善家庭经济、获得更好的发展,走进城市进行务工和创业,因为受到客观条件等多方面限制,一些务工人员将他们未成年的子女交由他人照顾甚至是留在农村,从而导致中国有将近6000万名的留守儿童。

本文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现状出发,对201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做出以下政策分析:1、政策的历史背景 2、政策存在的问题3、政策的相关完善措施。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分析

一、政策的历史背景陈述和分析

尽管在2016年我国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这一政策,但我国在农村留守儿童方面也一直在探索,关爱保护工作也一直在进行中,下面针对于政策的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第一阶段:2000年—2010年

1、2004年,国家宏观层面上开始对于留守儿童的状况作出相关的调研。随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一些高校逐渐开始承担大型的留守儿童的相关调研和研究工作。

2、2007年,国家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积极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接下来工作的详细内容,国家也已经开始调动一些社会团体力量加入到儿童保护与关爱机制中去,留守儿童受保护权益的范围也进一步有了扩大。

3、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明,中国要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中心、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中去,吸引社会上更多力量加入到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中去。

(二)第二阶段:2010—至今

1、2012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启动创新义务教育阶段关爱模式,明确要求将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纳入到网络体系中,從而给予留守儿童更加全方位的关爱和呵护。至此,留守儿童保护政策得到了不断制定与完善,政策的制定与发展更把留守儿童保护工作推进到了一个新阶段。

2、2013 年,国家再次出台《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有了新的突破。政策出台和在实行的过程中,农村留守儿童受到国家层面的关注度也是越来越高,全社会给予留守儿童的关爱力度也是进一步得到凸显。但是,尽管留守儿童可以在全社会的共同关爱与保护中健康快乐地成长,但终究这些还是无法替代父母给予孩子的爱,父母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与保护才是他们真正需要的。

二、政策存在的问题

虽然该《意见》在施行后产后了较好的影响,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对《意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主观的分析和理解,并且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意见》里各部门分工不明确

在《意见》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由于没有强制性的条列来统一规范各级政府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责任,没有细化各部门在关爱保护工作中的具体分工和明确职责权限等内容,导致一些地方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随意性过大,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展开。

(二)《意见》中缺乏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监督考核制度

在《意见》中只设立了一些帮扶、处置、干预机制,但是却缺乏一些对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相关监督性考核制度,这不利于地方政府的执行,同时也不能够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应有的关爱,最终会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长效机制的欠缺。

(三)法律的约束性和强制性不够

在《意见》中虽然有提及到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相关机关会追求其责任,但是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例和明确的法案的提出去惩罚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性不够。

三、政策的完善措施

针对以上对《意见》存在问题的分析,分别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策略,以下就是对政策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各部门分工

希望国务院对于《意见》第六章第一条中提到的有关部门对于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可以更为具体化,有关部门较为宽泛,这样会导致政府部门在执行工作的时候互相推诿相关责任。只有完善了各个部门的具体分工,才能够真正的去关爱和保护农村留守儿童,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二)建立健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监督考核制度

在《意见》中缺少统一的制度及后续对关爱工作的跟踪监督考评,更多的是问题出现后采取事后补救措施,这样会使使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很容易陷入到一种被动的局面陷入被动。因此,建立较为完善的监督考核机制是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长效机制的当务之急。政府首先应该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列入政府工作计划中,同时应当成立专业的工作小组对政府部门或群团组织展开的关爱工作进行专项考评,定期反馈工作成效,对于开展关爱服务工作进度慢、成效差、群众满意度低下的,进行一定程度的批评。

(三)加强法律的约束性和强制性

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当监护人不能够履行监护职责时,应该进行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进行适当的惩罚措施,真正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得到有效地保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印发《意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J].中国农村教育,2016(3):28

[2]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6,(6):42-47.

[3]潘小娟.中国农村留守群体生存状况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2013:41-45

[4]李少聪.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及行为问题疏导,让留守儿童不再"留守"[M].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2011:20-22

[5]卢震.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6:44-46

作者简介

郭玉珠,(1994年1月~);江苏徐州;女;汉族;中共党员;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老年社会工作.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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