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办理锅炉停用手续该怎么办?

2018-08-02 10:38
中国质量监管 2018年5期
关键词: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监察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 0 1 8年第3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锅炉不及时办理停用手续该如何办》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 0 1 8年1月1 0日,根据A市特检院重大情况报告,A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辖区内的B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该公司锅炉房存放有一台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未正在用的锅炉(型号为DZH 2-1.2 5-AⅡ)。经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向B公司负责人了解,因该公司转型生产其他产品,不需要使用锅炉,所以才在锅炉下检日期2 0 1 7年1 2月2 5日到来之前,没有在锅炉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A市特检院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安全监察人员就此情况向B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B公司于2 0 1 8年1月1 6前向A市特检院申请定期检验或者向A市质监局办理锅炉停用手续。1月1 9日,安全监察人员就指令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这台锅炉还是未在用,但B公司并没有去办理锅炉申报检验或停用手续,B公司负责人说公司年底生产忙,没有空去办理,以后有空一定会办好手续。现场安全监察人员就B公司逾期未办理锅炉申报检验或停用手续下一步该如何处理产生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或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许多看法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李岩认为:

本案类似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典型,使用单位既未办理报停手续,也未进行定期检验,而设备已超期,检查时往往使用单位会称设备已停用,具体如何定性和处理确实有必要进行讨论。

分析如下: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实行特种设备的登记制度,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登记,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可以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使用环境,建立联系,动态的掌握设备情况,有效履行职责迅速消除安全隐患。登记后,在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数据档案,并利用信息技术形成安全监察数据库进行信息化管理。因此作为这一信息化管理平台的重要基础,特种设备使用状态信息的登记对于行政监管部门掌握准确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其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和使用登记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在新增设备投入使用、停用超过1年、报废设备注销等情况均有明文规定应当办理相应的使用登记手续。特别是《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因此,本案中A市质监局监察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以下简称《指令书》)要求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或者办理停用手续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而B公司负责人在接到《指令书》后以年底生产忙,没有空去办理为由拖而不办的行为涉嫌违法,更反映出其法治意识淡薄,侵害了国家机关行使对维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秩序的正常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应处理。

具体处理建议及理由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由A市质监局对B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即以B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且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为由,作出责令停止使用该台锅炉,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决定(与第一种意见吻合)。

对其余两种意见的讨论

对第二种意见的观点:

首先,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既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法》,也包括《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具体要从体系的角度结合个案情况深入分析,有时候认为没有相应规定只是因为还没有认识到具体法条的存在和正确涵义。

其次,特种设备使用状态应该是由作为责任主体的使用单位主动申报的为准进行如实登记,而监察人员仅凭现场检查情况就改为“停用”欠妥,可能会出现后期锅炉在用,而监察数据库却视其停用而脱离有效监管的漏洞。

对第三种意见的观点:

在当前中央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一致原则。要做到合法行政需要从主体、权限、内容、程序、责任五个方面来全面执行法律法规,而这一切都是以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为前提,出了问题关键是看执法过程中有没有违法,而不能寄希望于其他部门帮忙说话。

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洪革认为:

本案所述意见均有不妥,应该充分告知,密切关注企业,防止其非法使用未检锅炉,理由如下:

一是对特种设备停用情况有明确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9之规定,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从案例分析可见,B公司未必想停用锅炉1年以上,也可能随时想启用,此时办理停用手续反而不妥;再说,停用与特种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如果停用1年以上,也应该办理停用手续,只是启用时,如果仍在检验有效期内,不必进行检验;而如果超过了定期检验有效期,则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检验。

二是锅炉超期未检,但没有使用,处理于法无据。由于该类特种设备没有使用,也就不存在使用状态的安全隐患,而且相关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没有相应处理条款,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罚的原则,不应据此处理B公司。而且类似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企业由于工作忙等原因可能客观存在,造成某些手续没有落实,但只要没有相关处罚条款,就不应该进行处理。

三是应该明确告知B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虽然B公司没有使用超期未检的锅炉,但确实存在违法使用的可能性,而且想启用时,未必能够及时检测到了,因此,必须告知B公司提前报检,防止以工作忙或业务紧为由,使用超期未检的锅炉。做为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企业非法使用,如对锅炉的相应阀门、炉口、用电等情况进行查封,并进行拍照,从而最大程度的减少安全隐患。当然,如果有证据表明该企业非法使用超期未检锅炉,在已经做到充分告知的基础上,必须严肃处理。

总之,正确处理该案,应该厘清特种设备停用的具体要求,使用单位的具体义务和要求,还要考虑实际情况,具体工作中做到即预防安全隐患,又要依法依规处理,防止失职渎职。

湖北省孝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王碧波认为:

第一种观点正确,理由如下:

结合本案案情,我认为安全监察人员向B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B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前,向A市特检院申请定期检验或者向A市质监局办理锅炉停用手续。1月19日,安全监察人员就指令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这台锅炉还是未在用,但B公司并没有去办理锅炉申报检验或停用手续,这说明B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情节比较严重,理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案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安全监察人员向B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B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前整改,但B公司1月19日仍未进行改正,证明A市质监局执法程序合法。

第二种意见不妥,意见中称A市质监局可在复查记录中注明现场检查情况并拍照存档,安全监察人员回去以后在使用登记系统中标记该台锅炉为“停用”状态,就形成检查闭环,但是若B公司在未办理锅炉“停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启用锅炉发生安全事故,我认为A市质监局还应负有连带法律监管责任,同时也说明锅炉虽然目前没有使用,也存在安全隐患。

第三种意见不妥,邀请B公司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主管部门的人协助,在复查记录上证明B公司锅炉未在用情况,起到一定证明作用,但证明时间效力上只能证明检查时的情形。对A市质监局监管责任理解:企业在未办理停用证情况下擅自启用锅炉发生安全事故A市质监局监管责任比在办理了停用证的的监管责任大。我认为锅炉的安全主体责任是B公司,办理了停用证才能从法律层面明确了B公司的自律责任,这样才能对B公司有更强约束力。假如B公司办理了锅炉停用证,一旦B公司擅自启用锅炉发生安全事故,B公司的责任比未办理锅炉停用证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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