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特约撰稿 袁博
近年来,各类综艺节目模式流程的抄袭和“撞车”屡见不鲜,“创意”保护这一问题开始高调进入公众视野。那么,创意如何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发展到今天,“单纯的思想和构思不受法律保护”已经成为著作权法的常识,然而实践中不断涌现的创意纠纷,仍然使得公众心生疑虑:对于综艺节目模式中那些令人拍案叫绝的想法和构思,同样是创作者辛勤汗水凝结的智力成果,难道可以让人稍加改动就据为己有吗?
所谓“创意”,是指具有创造性的想法和构思,俗称点子、主意、策划等,这种想法或构思一方面具有通过某种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的可能(如语言、音乐、绘画等),但另一方面又通常没有形成完备的表现形式(否则就构成了作品或者其他具体的智力成果)。
在我国实践中,创意表现为各种类型,以下对几种类型略作分析:
1、造型设计类。主要表现为对某种平面或立体艺术的造型设计,典型案例如“‘西湖十景’造型著作权纠纷案”和“刘金迷发型设计案”。这两起案件中,原告均利用女性头发设计立体造型,从而实现独特创意。
2、民俗仪式类。主要表现为对历史文化仪式或者民俗文化仪式从内容到形式的设计,典型案例如“仿古迎宾入城仪式案”和“中国开渔节著作权案”。在前一案例中,原告从西安古城墙的复原工程中获得灵感,利用群众演员、仿古道具、仿古服装、唐代音乐等形式设计了模仿唐代的“入城式”,这一节目流程在后来的各种活动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