绳立春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财富的增加,人员的流动性增强,越来越需要法律手段来保护公民的各项权益,而公证是在诸多法律手段中扮演着简洁有效的护卫者角色。继承权公证是我们公证行业的主要业务,也是执业风险最高的业务。其风险主要是被继承人虚假死亡、隐瞒遗漏合法继承人以及其他受益人等,使继承权公证这一传统公证事项在一些情况下因当事人举证难、公证机构尚不能通过互联互通查询公民的身份、婚姻、财产等诸多信息核实难而面临着举步维艰的尴尬处境,并饱受社会舆论非议。下面从本处公证实务出发,分析当前继承权公证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难以提供或无法核实的亲属关系证明
随着人员流动性的增强,异地投资的增加,而且很多人都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固定的单位,没人没单位了解被继承人的情况;同时因人口流动过快,户籍地和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也不可能知道;有一些出具证明的单位或部门因对被继承人的情况不了解,虽然在当事人的再三要求下开具了亲属关系证明,但也会在证明上注明“根据某某自述”或在公证机构进行核实时表示:“印章属实,证明内容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人陈述”等。试问这样的证明可信度又在哪里?
有个北京的小伙子,母亲遗留香河一套房产,说是独生子女,可什么证明也没有,我们要他在户籍地做一份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户籍地的公证处不给做,我们也不能进行下去。……